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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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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8版)

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付的工程款达成分期偿还协议:

注:截至2015年8月末,公司应收鄂尔多斯市大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3,051.95万元,扣除总包代扣的管理费332.50万元、税金及附加379.56万元、其他事项12.62万元后,余额2,327.27万元。

上述偿还协议签订后,2015年11月,公司收到回款357.78万元,2016年4月收到回款537.42万元,2016年9月收到回款268.71万元,2017年1月收到回款268.71万元。

从公司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性考虑,2014年末公司在当时的情况下基于谨慎性原则对鄂尔多斯市大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全额计提减值,2015年和2016年公司按照实际收到的回款金额转回应收账款,且将转回金额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审慎的。

E、计提减值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复核,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发行人一年期以上应收账款实际计提比例与可比公司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各可比公司的年度报告、招股意向书

注:由于上表中除齐星铁塔、东南网架外的可比公司均未公告2016年报,其数据以2016年半年度公告的数据替代。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1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23.74%、25.13%、22.59%;可比公司1年以上应收账款平均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19.46%、29.25%、27.23%。2015年度、2016年度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略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但是高于齐星铁塔、中装建设、广田集团,处于中等水平。综上所述,与可比公司相比较,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F、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

①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各可比公司的年度报告、招股意向书。

注*1:钢构工程0-6月不计提坏账准备,6-12月计提坏账准备比例0.5%。

注*2:齐星铁塔0-6月不计提坏账准备,6-12月计提坏账准备3%,1-1.5年计提坏账准备5%,1.5-2年计提坏账准备10%。

②发行人应收账款各期综合坏账计提金额与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续上表)

注:由于上表中除齐星铁塔、东南网架外的可比公司均未公告2016年报,其数据以2016年半年度公告的数据替代。

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坏账计提方面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与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G、项目质保金分析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质保金账龄构成如下所示: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决算项目质保金中2年以内的占76.11%。公司质量保修期一般为2年以内,质保期从工程竣工之日算起。

账龄较长质保金形成的原因系根据发行人与甲方的合同约定,质保期一般在1-3年,故在质保期满前应收质保金账龄较长。账龄较长的质保金不存在纠纷情形,不存在到期无法收回风险。

H、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a. 责任落实:

公司应收货款由货款回收科负责,对应收帐款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应收帐款管理台帐,制定了《应收帐款管理制度》、《提升货款回收规范》等制度,对每一笔应收款项进行实时登记跟踪。货款回收科定期与欠款单位对帐核实,确保帐帐相符,并于每月5日前将《应收帐款明细表》提交财务中心。财务中心配备专门会计人员对应收账款进行明细核算和开具发票,每季度末对应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并对货款回收科提交的《应收帐款明细表》与财务帐进行核对,发现不符查找原因,直至核对一致。

b. 账款控制:

公司专门设立合同评审科,制定了《投标及合同管理程序》、《顾客有关过程控制程序》等制度,充分评估待签约的合同条款,对付款条件差,付款责任不明确的合同条款提出整改意见直至达成合理的收款保障条款。在整个合同的履约过程中、货款催收科随时跟踪项目进度,按合同付款条款收款,如未按约收取,及时出具控制手段,如立即书面通知交付中心停止发货,控制进度等。

c. 催收方式:

六个月内的应收货款,由营销员主动催收。特殊情况如质量问题造成的欠款由货款催讨科协调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整改并催收。超过6个月欠款,营销员填写《货款回收承诺书》,承诺45天内收回货款,如到期仍不能收回,即由货款催讨科介入催收。

对已拖欠款项的处理事项 :

1) 收集资料:要求客户提供拖欠款项的事由,并收集资料以证明其正确性;

2) 编制文件:根据情况不同,建立三种不同程度的追讨文件―预告、警告、律师函,视情况及时发出;

3) 最后期限:要求客户了解最后的期限以及其后果,让客户明确最后期限的含义;

4) 法律手段: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及时介入,直至货款收回。

d. 呆帐核销:

对发生如下情形造成应收帐款确实无法收回,由财务中心编制核销表报董事会批准: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依法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并且有明显特征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调查、账款管理和账款回收工作,同时在公司内部强化应收账款的源头管理、过程管理和考核管理,管理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已经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计提了坏账准备。

I、逾期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超过300万元的客户逾期情况如下:

A、2016年末 单位:万元

注:公司逾期总额中0-3个月的逾期金额为13,431.08万元,占比49.46%,主要系公司与甲方办理结算后甲方付款流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所致,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较小,且公司期后回款总额16,916.44万元,整体回款情况良好。

B、2015年末 单位:万元

注*:期后回款系自2016年1月1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的回款金额。

C、2014年末 单位:万元

注*:期后回款系自2015年1月1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的回款金额。

J、报告期境外应收账款

a、2016年末境外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万元

b、2015年末境外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万元

c、2014年末境外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万元

4)预付款项分析

单位:万元

本公司的预付款项主要为预付供应商的设备材料采购款。截至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本公司的预付款项分别为3,887.38万元、2,187.95万元和2,618.26万元,占本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5%、1.68%和1.84%。2015年末预付款项较2014年末下降43.72%,主要系年末收到大额供应商材料所致。

报告期内,本公司的预付款项账期在1年以内的比例均超过94%。报告期内各期末,本公司预付款项前五名具体名单如下表所示: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预付款项年末余额中无预付持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也无预付其他关联方的款项。

5)其他应收款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源于行业惯例中项目投标阶段需向甲方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开具的投标保函以及项目实施阶段需向甲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截至2016年末,其他应收款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6,830.64万元,占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金额的92.91%,2014年末至2016年末,其他应收款净额分别为5,029.57万元、5,009.01万元和5,796.95万元,分别占流动资产的4.20%、3.85%和4.06%,占比较小,处于合理范围。

其他应收款账龄情况和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各期末,本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前五名明细如下:

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的款项均已归还,不存在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

6)存货分析

报告期内本公司存货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存货账面净额分别为34,119.51万元、41,114.86万元和46,922.20万元,分别占流动资产的28.51%、31.63%和32.89%。2014年末公司存货账面净额较2013年末增长了24.25%,2015年末公司存货账面净额较2014年末增长了20.50%,2016年末存货账面净额较2015年末增长了14.12%,除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影响外,主要系由于公司部分合同项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造成建造合同形成的已施工未结算资产增长所致。

报告期内本公司存货结构及减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具体核算方法:按照单个项目为核算对象,项目实施成本按照单个项目对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费、机械设备费、其他直接费用及项目相关间接费用等成本费用进行归集,期末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项目实施毛利。每期末,未完工工程项目的项目实施成本及累计确认的项目实施毛利合计值与对应的项目结算额进行对抵,余额列示为存货。

公司未来将继续加强存货管理,合理设定存货储备,使存货水平与本公司业务发展速度与规模合理匹配,进一步提高存货运营效率。

①“建造合同形成的已施工未结算”资产的构成明细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建造合同形成的已施工未结算”资产余额超过200万对应工程项目的构成明细如下:

2016年度:

单位:万元

2015年度:

单位:万元

2014年度:

单位:万元

②结算政策

公司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各期末按照甲方或监理等第三方确定的完工进度,并根据工程项目合同确认对应的工程收入。而应收工程款则根据合同约定的完工节点分阶段结算确认,包括项目进度款、竣工决算款及项目质保金。公司建造合同业务工程款结算流程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已施工未结算款项来自于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结算部分,即项目完工进度大于工程结算进度,发行人各期末存在大量已施工未结算款项,主要系:1、发行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甲方结算项目进度款,未达到合同约定结算状态的项目表现为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结算;2、根据行业惯例及客户特性,发行人项目工程款结算流程较长。

③存在大量已施工未结算款项的原因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建造合同形成的已施工未结算”余额超过200万的工程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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