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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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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5版)

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财务公司”)为公司与控股股东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资公司。基于公司与日照港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及资金需求,公司预计2017年度与日照港财务公司发生相关金融服务业务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告所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日照港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本公司持股比例为40%。日照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42.50%的股权。

本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关联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日照港财务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0日,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号为L0240H337110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AX9D1D。法定代表人为孟凡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其中,日照港集团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6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为控股股东;本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4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0%。

日照港财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凭金融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交易上年度执行情况及下年度预计情况

本公司与日照港财务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16年7-12月期间,公司与日照港财务公司累计发生资金贷款0元,贷款利息支出0元;资金存放利息收入66.28万元。

2017年度,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及资金需求,预计2017年度与日照港财务公司累计发生资金贷款不超过12亿元,贷款利息支出不超过3,000万元;本公司资金存放利息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2017年度结束后,若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超出已审议金额并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将超出预计部分的金额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四、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一)日照港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存款的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有规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为本公司提供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二)日照港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有偿提供财务和融资咨询、信用鉴证、担保、票据承兑或贴现、办理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有规定的,应根据日照港财务公司相关制度并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为本公司提供的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审议了该项关联交易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认为:公司该项关联交易事实清楚,为公司正常经营发展之必需。关联交易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允,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蔡中堂、尚金瑞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三)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在董事会召开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能促进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内容及定价原则合理,符合公平、公正的精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合同签署情况

本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年度资金需求和生产需要,与日照港财务公司签订相关协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四)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五)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2017-011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签署施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3月24日,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中称“本公司”、“公司”)在山东省日照市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施工合同的议案》。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近期,经公开招标,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港湾”)中标了本公司部分港口工程项目,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山东港湾之间因中标项目拟签署的关联交易合同累计金额已达到并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需要按照程序将关联交易事项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公告所述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山东港湾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日照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42.50%的股权。

本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关联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山东港湾始建于1993年,为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9.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丁兆宽。

主要经营范围为:土石方爆破、水下炸礁与拆除工程;压力管道安装;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港口设施维修经营;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建筑设备安装;机械设备租赁。

山东港湾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10余项资质。

三、中标合同及金额

四、合同主要内容

(一)日照港岚山港区南作业区南二突堤货场扩建陆域形成工程围堰工程施工合同

本项目主要包括:

1、围堰(西围堰和南围堰)

围堰总长1314.4m,分为西围堰937.8m、南围堰376.6m。围堰采用抛石斜坡结构,两侧边坡1:1.5,挡浪墙顶高程7.5m,堤顶高程6.5m。

2、东防波堤港池侧改造

内坡10~100Kg块石抛填;内坡石渣倒滤层,坡度1:1.5;开山料回填,顶宽20m,顶标高+6.5m,坡度1:1.5。

3、调车平台抛填

西护岸、南护岸调车平台设于内坡,每150米设置一处,长30米,宽20米,回填10~100Kg块石,标高为+6.5m,相应增加石渣倒滤层和20m宽开山料回填量。

(二)日照港石臼港区西区9-7堆场更新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本项目包括:破除原有连锁块面层及水泥稳定碎石层,建设堆场总面积16945.9m2,其中混凝土面层面积约16780.7m2,连锁块面层面积为165.2m2,排水沟长度约383.8m,沉淀池一座。

五、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依据招标结果确定中标方及合同金额。合同的签署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六、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审议了该项关联交易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采取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定价,定价公开、公平、公正。上述关联交易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允,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蔡中堂、尚金瑞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三)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在董事会召开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根据上述关联交易累计签署金额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能促进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内容及定价原则合理,符合公平、公正的精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合同签署情况

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与山东港湾签署工程施工合同。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四)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五)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2017-012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17年度与兖州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港口作业

服务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3月24日,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中称“本公司”、“公司”)在山东省日照市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7年度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港口作业服务事项的议案》。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州煤业”)是本公司主要客户之一,公司为其长期提供煤炭装卸及堆存服务。本公司为兖州煤业提供部分港口货物装卸、中转、搬运和堆存服务并取得收入,构成了本公司与持股5%以上股东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告所述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兖州煤业系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目前兖矿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5.45%,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兖州煤业为本公司关联方。

本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关联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兖州煤业注册资本49.12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希勇。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采选,销售(其中出口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由拥有煤炭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矿区自有铁路货物运输;公路货物运输;港口经营;矿山机械设备制造、销售、租赁、维修、安装、撤除;其他矿用材料的生产、销售;销售、租赁电器设备及销售相关配件;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建筑材料、木材、橡胶制品的销售;煤矿综合科学技术服务;矿区内的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并提供餐饮、住宿等相关服务;煤矸石系列建材产品的生产、销售;焦炭、铁矿石的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修理;劳务派遣;物业管理服务;园林绿化;污水处理;供热。

三、关联交易上年度执行情况及下年度预计情况

2016年度,本公司预计与兖州煤业之间发生港口作业服务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实际发生1,576.16万元。

2017年度,根据生产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测算,本公司预计与兖州煤业之间发生港口作业服务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2,800万元。

2017年度结束后,若本公司与兖州煤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超出已审议金额的,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将超出预计部分的金额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四、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本公司为兖州煤业提供部分港口货物装卸、中转、搬运和堆存服务,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所收取的劳务费用与其他无关联关系的客户相同。

本公司与兖州煤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影响本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审议了该项关联交易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实清楚,为公司正常经营发展之必需。关联交易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允,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吕海鹏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三)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在董事会召开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能促进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内容及定价原则合理,符合公平、公正的精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合同签署情况

本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市场价格,与兖州煤业签订相关《港口作业协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四)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五)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2017-013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将本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2016年度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45号)核准,本公司于2011年3月向特定对象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36,547.8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3.94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3,998.5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01.3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997.24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1年4月8日全部到位,并由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天华验字(2011)第003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109,781.04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33,400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74.72万元。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2016年度以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2,721.10万元。

(2)截止2016年10月31日,公司前次临时借用的募集资金35,000万元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焦炭码头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产,经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16年12月27日公司用节余募集资金26,954.25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112,502.1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6,954.25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813.41万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该管理办法最初于2004年10月31日经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后一次修订于2013年3月28日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公司累计计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与手续费差额2,272.56万元(其中2016年度利息收入与手续费差额14.04万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16年度,本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并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日照港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17年3月24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本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7)第110ZA2046号。鉴证报告认为,本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与实际存放及使用情况相符。

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2017-014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6年度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公司应将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同时,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以下简称“相关税费”)从“管理费用”科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科目,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且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2017年3月24日,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中称“本公司”、“公司”)在山东省日照市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衔接规定,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即2016年1-4月,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仍在“管理费用”核算;5-12月在“税金及附加”核算。同时,对比数据(2015年度)不做调整。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累计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无累计影响数,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经调整后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经调整后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致同专字(2017)第110ZA2385号),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2016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