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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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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17-005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7年3月23日、3月24日、3月2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截至2017年3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盘,本公司股票交易于2017年3月23日、3月24日、3月2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未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经公司自查,并经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问询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四)经公司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17-006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书面通知于2017年3月16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3月27日在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结合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陆暾华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6669万元,公司总股本由5000万股增加至6669万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17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签署本次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文件。修订后章程详见2017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募集资金,并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暾华与前述4家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5 亿人民币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5 个月内有效,可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通过《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度全文详见2017年3 月27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在越南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500万美元投资天野户外(越南)公司。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在越南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于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在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2017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四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议案四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17-007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监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书面通知于2017年3月16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3月27日在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结合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并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百英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人民币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5个月内有效,可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关于募集资金事项的专项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17-009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更好发挥募集资金的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在上述资金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2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2017]55号)核准,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6.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21.5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814.5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3月1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060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均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基本情况

为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并能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1、投资额度和期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投资品种:为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品种为低风险、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

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上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3、实施方式: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4、投资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 信息披露: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主要面临的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短期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道德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的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

(6)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五、上网公告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17-009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2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2017]55号)核准,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6.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215,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5,07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8,145,3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3月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060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均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尚未扣除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牧高笛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2900982080,截至2017年3月1日,专户余额为16,212.9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牧高笛“一站式”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继军(身份证号:31010419700812483X)、云波(身份证号:410802198405160096)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牧高笛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10020010120100116715,截至2017年3月1日,专户余额为1,880.9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牧高笛O2O管理系统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继军(身份证号:31010419700812483X)、云波(身份证号:410802198405160096)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牧高笛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810154740012287,截至2017年3月1日,专户余额为3,150.1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牧高笛仓储中心及产品展示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继军(身份证号:31010419700812483X)、云波(身份证号:410802198405160096)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牧高笛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50168350000000217,截至2017年3月1日,专户余额为3,277.5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继军(身份证号:31010419700812483X)、云波(身份证号:410802198405160096)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17-010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越南投资设立

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500万美元在越南投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天野户外(越南)有限公司【Tianye Outdoor(VN)Co,.Ltd】(暂定名,以最终注册为准,以下简称“越南天野”),主要负责公司帐篷等产品的海外生产,公司持有越南天野100%的股权。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天野户外(越南)有限公司【Tianye Outdoor(VN)Co,.Ltd】(暂定名,以最终注册为准)

2、注册地址:越南南定省春长县春中乡8村

3、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4、股权结构:公司占比 100%

5、投资方式:以自有资金出资

6、经营范围:旅游帐篷、皮箱、包袋、纺织服装、鞋帽、睡袋、户外家具生产、销售;棉及化纤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暂定)

7、出资情况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500万美元,其中100万美元作为注册资本,投资设立越南天野。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于越南进行投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对客户的快速响应能力,优化公司产能,提高公司业务开展的效率和有效性,进一步巩固并提高公司的行业地位,为公司发展带来多方面的益处。

2、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为海外投资,越南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商业环境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异,存在一定的管理与运营风险。对此,公司将尽快熟悉并适应越南的法律、政策体系、商业和文化环境,通过信息收集及分析,加强政策监测,随时掌握相关方面的政策动向,保障越南天野的高效运营。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有利于优化公司产能及海外战略布局,提高公司业务开展的效率和有效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未来收入和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四、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17-011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4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4月12日 9点30 分

召开地点:宁波市江东北路475号004幢宁波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4楼 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4月12日

至2017年4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均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3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公司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二) 参会登记时间:2017年4月10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

(三) 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宁波市江东北路475号004幢宁波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4楼)

(四)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电话:0574-27718107 传真:0574-87679566 邮箱:IR@mobigarden.com.cn

(三)联系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475号004幢宁波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4楼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5600。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4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