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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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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0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豪科技”)2017年3月2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议案资料。会议于2017年3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郑建军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

(一)取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原交易方案中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票发行价格调整的方案为:

“7、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1)价格调整方案的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①北京市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发行价格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4)发行价格调价可触发条件

“①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合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大豪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6年8月17日收盘点数(即3,109.56点)跌幅超过10%;

“且

“②可调价期间内,大豪科技股票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5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30个交易日收盘价相比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跌幅超过15%。

“上述①、②项条件中的“任一交易日”均指可调价期间内的某同一个交易日。

“在满足触发条件的调价基准日前,公司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公司在计算除权除息日至满足触发条件的调价基准日期间的每个交易日的收盘股价相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跌幅时,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再进行比较。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发行价格调价可触发条件”的任一交易日当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大豪科技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1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大豪科技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大豪科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若大豪科技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大豪科技后续则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交易标的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大豪科技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除此之外,无其他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调整交易方案后,取消原方案中的上述内容。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郑建军、孙雪理、阮忠奎、赵青竹回避表决。

(二)取消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中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原交易方案中关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中股票发行价格调整的方案为:

“7、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1)价格调整方案的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2)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①北京市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发行价格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4)发行价格调价可触发条件

“①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合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大豪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6年8月17日收盘点数(即3,109.56点)跌幅超过10%;

“且

“②可调价区间内,大豪科技股票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5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30个交易日收盘价相比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跌幅超过15%。

“上述①、②项条件中的“任一交易日”均指可调价期间内的某同一个交易日。

在满足触发条件的调价基准日前,公司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公司在计算除权除息日至满足触发条件的调价基准日期间的每个交易日的收盘股价相对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的跌幅时,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再进行比较。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发行价格调价可触发条件”的任一交易日当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大豪科技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1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大豪科技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大豪科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若大豪科技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大豪科技后续则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大豪科技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除此之外,无其他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调整交易方案后,取消原方案中的上述内容。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郑建军、孙雪理、阮忠奎、赵青竹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大豪科技与南通瑞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决定取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5.3条约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全部内容,双方不再依上述方案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除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则,因大豪科技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对发行股份价格作相应调整外,不设其它价格调整方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郑建军、孙雪理、阮忠奎、赵青竹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大豪科技与一轻控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决定取消《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2.7条约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全部内容,双方不再依上述方案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除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则,因大豪科技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对发行股份价格作相应调整外,不设其它价格调整方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郑建军、孙雪理、阮忠奎、赵青竹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本次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有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原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天元”)担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称“本次资产重组”)项目的律师,现由于天元自身原因,无法作为专项法律顾问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为保证公司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与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及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安新”)友好协商后确定,终止与天元的合作协议,由安新担任该项目的公司律师,出具本次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郑建军、孙雪理、阮忠奎、赵青竹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1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监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27日在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

(一)取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原交易方案中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票发行价格调整的方案为:

“7、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1)价格调整方案的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①北京市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发行价格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4)发行价格调价可触发条件

“①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合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大豪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6年8月17日收盘点数(即3,109.56点)跌幅超过10%;

“且

“②可调价期间内,大豪科技股票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5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30个交易日收盘价相比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跌幅超过15%。

“上述①、②项条件中的“任一交易日”均指可调价期间内的某同一个交易日。

“在满足触发条件的调价基准日前,公司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公司在计算除权除息日至满足触发条件的调价基准日期间的每个交易日的收盘股价相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跌幅时,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再进行比较。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发行价格调价可触发条件”的任一交易日当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大豪科技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1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大豪科技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大豪科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若大豪科技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大豪科技后续则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交易标的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大豪科技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除此之外,无其他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调整交易方案后,取消原方案中的上述内容。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2票。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监事顾国惠回避表决。

(二)取消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中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原交易方案中关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中股票发行价格调整的方案为:

“7、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1)价格调整方案的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2)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①北京市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发行价格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4)发行价格调价可触发条件

“①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合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大豪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6年8月17日收盘点数(即3,109.56点)跌幅超过10%;

“且

“②可调价区间内,大豪科技股票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5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30个交易日收盘价相比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跌幅超过15%。

“上述①、②项条件中的“任一交易日”均指可调价期间内的某同一个交易日。

在满足触发条件的调价基准日前,公司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公司在计算除权除息日至满足触发条件的调价基准日期间的每个交易日的收盘股价相对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的跌幅时,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再进行比较。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发行价格调价可触发条件”的任一交易日当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大豪科技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1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大豪科技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大豪科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若大豪科技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大豪科技后续则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大豪科技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除此之外,无其他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调整交易方案后,取消原方案中的上述内容。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2票。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监事顾国惠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大豪科技与南通瑞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决定取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5.3条约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全部内容,双方不再依上述方案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除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则,因大豪科技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对发行股份价格作相应调整外,不设其它价格调整方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2票。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监事顾国惠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大豪科技与一轻控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决定取消《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2.7条约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全部内容,双方不再依上述方案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除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则,因大豪科技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对发行股份价格作相应调整外,不设其它价格调整方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2票。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监事顾国惠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本次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有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原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天元”)担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称“本次资产重组”)项目的律师,现由于天元自身原因,无法作为专项法律顾问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为保证公司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与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及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安新”)友好协商后确定,终止与天元的合作协议,由安新担任该项目的公司律师,出具本次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2票。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监事顾国惠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3月28日

●报备文件

(一)监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2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资产重组法律顾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原受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豪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大豪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称“本次资产重组”)项目的公司律师,经办律师为陈华律师及张扬律师。天元已就本次资产重组项目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项目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

现由于天元自身原因,无法作为本次资产重组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为保证公司本次资产重组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与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及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安新”)友好协商后确定,由安新担任公司本次资产重组项目的公司律师;天元将不再就大豪科技本次资产重组项目新出具任何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于3月27日已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本次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有关事宜的议案,委托安新作为本次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天元经与安新友好协商,天元已将该项目之相关工作底稿移交安新。

天元已出具承诺,对其原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新于2017年3月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资产重组项目的公司律师。

安新的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对公司本次资产重组项目各项法律事宜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并在完成上述核查的基础上对之前已由天元向公司出具的全部法律文件予以重新出具。该等重新出具的法律文件除律师事务所、签署时间等事实性内容外,与原天元出具的内容无重大差异。安新及陈华、张扬律师也不存在被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该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 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3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反馈意见

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3894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问题答复及补充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之一次反馈意见回复》。

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证监会批准,能否获得批准及最终获准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 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4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豪科技”、“上市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披露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3894号)、上市公司及浙江大豪明德智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016年度财务数据,本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相应修订、补充和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的财务资料以2016年6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现已经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了加期审计,同时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更新后的备考审阅报告,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第三节 交易对方”、“第四节 标的资产”、“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等相关章节对相关财务数据披露部分进行了更新和修订。

二、2017年3月3日,公司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本次购买资产所涉及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调整为30.07元/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30.07元/股,相关价格调整及发行股份数量调整的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做了相应调整。

三、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七、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二)募集配套资金”、“第六节 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情况”及“三、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对公司董事会已通过决议取消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六)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十一、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二)募集配套资金”之“6、股份锁定期安排”、“第六节 发行股份情况”之“三、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之“6、股份锁定期安排”对本次交易前及本次交易中一轻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建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进行了更新及补充披露。

五、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第六节 发行股份情况”之“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对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后公司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的情况进行了更新披露。

六、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之“(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之“(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对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进行了更新披露。

七、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之“(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之“(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对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进行了更新披露。

八、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之“二、大豪明德历史沿革”之“(三)浙江明德基本情况以及向大豪明德转移业务的演变过程”之“3、浙江明德向大豪明德转移袜机电控业务的情况”之“(1)浙江明德向大豪明德转移业务等相关交易安排的具体时间、原因及合理性以及相关合同承接安排”对相关交易安排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进行了更新及补充披露。

九、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之“二、大豪明德历史沿革”之“(三)浙江明德基本情况以及向大豪明德转移业务的演变过程”之“3、浙江明德向大豪明德转移袜机电控业务的情况”之“(2)浙江明德向大豪明德转移主要资产的定价方式,转移价格与账面价值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合理性”对大豪明德向浙江明德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的金额及购买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的金额及其公允性进行了更新及补充披露。

十、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之“二、大豪明德历史沿革”之“(三)浙江明德基本情况以及向大豪明德转移业务的演变过程”之“3、浙江明德向大豪明德转移袜机电控业务的情况”对大豪明德向浙江明德进行关联租赁的金额及其公允性;大豪明德和浙江明德之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准确分摊;大豪明德针对关联交易的具体内部控制措施;针对上述事项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一、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之“二、大豪明德历史沿革”之“(三)浙江明德基本情况以及向大豪明德转移业务的演变过程”之“3、浙江明德向大豪明德转移袜机电控业务的情况”对浙江明德袜机整机配件业务的简要情况,未来是否还将与大豪明德的袜机电控业务之间产生关联交易;浙江明德袜机整机配件业务的客户与大豪明德的客户重合度较高,是否(潜在)存在通过调节同一客户与大豪明德的袜机电控业务以及与浙江明德的袜机整机配件业务的销售价格实现利益输送,以及针对上述情况的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大豪明德的袜机电控业务与浙江明德的袜机整机配件业务之间是否独立等情况进行了更新及补充披露。

十二、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之“二、大豪明德历史沿革”之“(三)浙江明德基本情况以及向大豪明德转移业务的演变过程”之“5、浙江明德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数据,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对浙江明德在2014年-2016年袜机电控业务的主要业务数据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三、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之“五、大豪明德主要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对外担保以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之“(一)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大豪明德主要产品与其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的对应关系,大豪明德生产经营所需的知识产权是否已全部转移,其知识产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四、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之“十一、大豪明德业务与技术”之“(二)大豪明德主营业务情况”之“4、报告期内业务发展情况”对截至2016年12月31日大豪明德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五、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之“十一、大豪明德业务与技术”之“(二)大豪明德主营业务情况”对假设大豪明德在2014年1月1日已经成立并承接浙江明德原袜机电控业务,大豪明德2014年-2016年的模拟财务报表以及对袜机电控业务的盈利能力的分析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六、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之“十二、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之“(一)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对浙江明德2015年袜机电控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金额,大豪明德2016年袜机电控业务营业收入较大豪明德及浙江明德2015年袜机电控业务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七、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之“十三、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对大豪明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八、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之“四、收益法评估情况”之“(二)预测期的收益预测”之“7、追加资本预测”对大豪明德预测期营运资金增加额的具体测算依据进行了补充披露。

十九、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之“六、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之“(二)评估依据的合理性分析”对大豪明德2017年及以后年度收入、成本、毛利率等参数预测的具体依据和合理性以及大豪明德收益法评估中折现率取值的依据和合理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十、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发行股份情况”之“三、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之“(四)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对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十一、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分析”之“(一)资产负债分析”之“1、资产主要构成及变化分析”对截至2016年12月31日大豪明德主要存货类别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十二、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分析”之“(二)偿债能力分析”对大豪明德2016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远低于营业收入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远低于净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十三、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分析”之“(四)盈利能力分析”对标的资产大豪明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的比较情况及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了补充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