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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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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1版)

(3)公司炼焦采用的是JN60-6型焦炉,设计产能为240万吨/年,实际产能为220万吨/年,2016年度实际生产焦炭150.08万吨;型钢采用的是120万吨大型H型钢轧钢生产线,设计与实际产能为120万吨/年,2016年度实际生产H型钢69.28万吨。报告期内,受钢铁焦化行业因素影响,公司主导产品未实现全年满负荷生产。公司上述炼焦和型钢业务尚无在建产能,现有装置符合均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暂无压缩产能计划。

四、其他问题

14、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情况。根据年报,2016年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约为1,388万元,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约为-4,702万元,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约-3,415万元,前述非经常性损益绝对值均超过公司前一年度归母净利润的10%。请公司分项列示前述非经常损益项目的具体所指、发生时间、确认依据及相关政府补助的实际收到情况,并结合相关规则的要求,说明是否就此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披露义务。

回复:

(1)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约1,388万元,其中,属于2016年当年收到且属于与收益直接相关的补助为384.85万元,该部分补助按照会计准则与会计政策,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属于以前年度收取但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资产使用期限内递延摊销到2016年计入本年营业外收入的为1,002.81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1,387.66万元,其中主要项目均为以前年度递延分摊下来的损益共计1,002.81万元。当年收到的补助资金合计仅为384.85万元,单项金额都比较小,未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

(2)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约为-4,702万元,具体为:处置运输设备产生的处置利得45,181.78元,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处置损失为47,060,288.78元,主要是公司在2016年6月底根据山西省环保厅文件要求,因环保不达标对2*6MW矸石发电机组进行了报废处置,报废资产账面净值为4,693.94万元,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4%,该资产处置经公司发电厂提出、集团技术中心与环保管理部论证,经总工程师审核,董事长审批,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的职权范围内。公司在2016年7月16日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中对此情况进行了说明。

(3)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约-3,415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主要影响科目为罚款及税收滞纳金、违约金,此两项合计3,228.34万元,其中,罚款及税收滞纳金是在年度结束后,财务报告审计期间,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确认,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计提的各项税收滞纳金;违约金分两笔,一是因公司到期未能支付山西凯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2亿元往来款,经双方协商,截至2016年末公司需支付其违约金960万元。另外一笔是因公司与北京中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审计期间,经向本案经办律师发函询问诉讼结果,根据律师判断公司可能需支付约4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公司对此计提营业外支出。上述两项营业外支出均是在年审期间,结合会计处理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而予以确认的。鉴于上述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已到审计末期,临近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故未作临时公告。

以上事项虽是公司针对实际情况和时效性对信息披露所作的考虑与判断,但确实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瑕疵,公司今后将加强内部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15、诉讼进展情况。年报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因合同纠纷、短期借款违约等涉诉事项,公司的货币资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法院裁定冻结,冻结金额达1.17亿元。请补充披露:(1)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2)若公司败诉,是否会导致公司新增负债或支出;如是,请说明是否需要计提相应预计负债;(3)上述冻结资产是否存在被强制处置的风险。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上述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第一、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进展:已调解生效,调解内容如下:一、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本案货款269,280元,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由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99元,由被上诉人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负担6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三、上述一、二项款项履行完毕之后,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互不追究;(2)调解达成后,除偿还本金外,公司还需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可能还需承担案件执行费;(3)冻结资产存在被强制处置的风险。

第二、渤海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开庭未判决,双方已达成和解共识,对方正在申请办理撤诉手续,冻结资产不存在被强制处置的风险。

第三、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进展:2017年1月10日一审判决,2月6日收到判决书;(2)判决结果:限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92,239.5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2016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39元,保全费90元,共计16,229元,由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负担;(3)冻结资产存在被强制处置的风险。

另外,公司与北京中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已开庭未判决,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事宜。根据经办律师判断公司可能需支付约400万元的利息及违约金,公司对此计提了预计负债。

(2)若公司败诉,将会导致公司新增负债或支出;将会根据判决结果对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计提相应预计负债。

会计师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关于或有事项及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截止审计报告日公司对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渤海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等或有事项按规定进行了披露。另外,公司对北京中阿国际合同纠纷案计提了400万元的预计负债。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

16、抵押担保情况。年报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用于抵押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高达10.57亿元,主要用于为公司长短期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宏安焦化的4,500万美元长期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物包括公司持有的宏安焦化75%股权、宏安焦化的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债务逾期的情况,说明公司各项长短期借款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上述10.57亿元担保资产是否存在被强制处置的风险;(2)报告期内,宏安焦化营业收入达15.07亿元,占公司本期营业收入的44.52%,为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但经营业绩欠佳,本年度亏损7,554.31万元。请结合宏安焦化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说明其是否具备偿债能力,前述担保物是否存在被强制处置的风险,以及担保物被处置后对宏安焦化控制权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公司债务逾期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出现逾期贷款60,974.45万元。对于已逾期贷款公司积极采取如下化解措施:

A、积极与债权银行沟通,利用银行化解不良贷款的各种政策,采取展期、借新还旧、要素调整等措施,争取银行将逾期贷款转为正常类贷款。

B、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及时成立了公司债权人委员会,通过公司债委会,基于各银行一致行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维护各成员债权安全的职能,运用债委会平台积极协调。

C、及时向各债权银行汇报行业动态,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在行业形势逐步好转的情况下争取得到债权银行支持。

通过与债权银行的积极沟通和当地政府的帮扶,公司已将大部分长短期贷款延长借款期限,出现的逾期贷款也在采取上述措施在化解过程中。目前,行业形势逐步好转,公司产能利用率逐步提升,公司各项长短期借款恢复还款能力,担保抵押资产目前不存在被强制处置的风险。

(2)宏安焦化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单位:万吨

从上表来看,宏安焦化主要产品焦炭、焦油产量是近三年来最高的一年,这与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焦炭市场价格回升,公司提高了产能利用率有关。

虽然宏安焦化经营业绩欠佳,本年度亏损7,554.31万元,但从公司产能利用率由2014年60.98%上升到2016年的62.74%,销售收入也从2014年的11.43亿元,增加到2016年15.07亿元,毛利总额从2014年4,525万元,增加到2016年的1.16亿元。净利润也从2014年的-1.64亿元,逐年减亏,到2016年净利润为-0.76亿元。宏安焦化的经营正随着市场的回暖好转,产能在逐步释放,经营在向好发展。

从宏安焦化的财务状况来看,截至2016年12月31日,宏安焦化总资产12.5亿元、负债11.0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8.71%。

公司为子公司宏安焦化的4,500万美元长期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物包括公司持有的宏安焦化75%股权、宏安焦化的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考虑到双方十几年的友好合作、前期银行已取得的回报,双方就该笔贷款的风险化解正在协商之中。

综上所述,宏安焦化生产、经营正在逐步向好发展,企业的风险化解能力也在逐步增强,有关担保物目前不存在被强制处置的风险。

会计师意见:

截止2016年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出现逾期贷款609,744,513.08元。公司已在年报中披露。

截止2016年末,公司存在被冻结或抵押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的资产共计1,173,809,738.12元,其中货币资金165,606.26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16,620,000.00元、固定资产947,595,996.63元、无形资产109,428,135.23元。公司已在年报中对以上事项及其原因进行了披露。

宏安焦化的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元

宏安焦化利润情况:

单位:元

宏安焦化的资产负债率为:2015年末74.48%、2016年末88.71%;流动比率为:2015年末0.60、2016年末0.74;速动比率为:2015年末0.42、2016年末0.55。从以上比率分析,宏安焦化具有偿债能力,但偿债能力较低。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2017—025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银行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银行贷款等债务本金57,505.95万元已逾期。此金额是按照银行征信系统中查询的逾期金额进行的披露,未包含控股子公司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的500万美元贷款(人民币为3,468.50万元)。该笔贷款是外币美元贷款,且是分期还款,在银行征信系统中不反映。

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公司以及会计师在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检查借款合同、就借款事项全部向银行函证并取得回函的基础上,对逾期银行借款进行了统计,结果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逾期银行借款为609,744,513.08元,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按此金额进行了披露。

截至目前,公司无新增逾期银行债务。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银行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另外,公司为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申请的1.25亿元贷款提供的担保已于2016年1月9日到期,公司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担保情况”中进行了披露。至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承担实际的担保责任。近日,因新泰钢铁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作为担保方,也收到该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披露的临2017-023号《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