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6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3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经审计,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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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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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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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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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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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4、本基金由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未满3年。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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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由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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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由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7月29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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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2、本基金由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
3、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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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2、本基金由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
3、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3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转型以来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柱形对比图
1、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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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由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
2、*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的净值增长率;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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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由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
2、*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的净值增长率;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1、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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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 年7 月29 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未满3年。
2、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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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 年7 月29 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未满3年。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获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方股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最广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外方股东为德国安联集团,是全球顶级综合性金融集团之一。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共管理三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拥有国际化的基金管理团队,借鉴外方先进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经验,结合本地投资研究与客户服务的成功实践,秉持“稳健、专业、卓越、信赖”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中国基金业最佳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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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公司对外公告之日;
2、证券从业年限的统计标准为证券行业的工作经历年限。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基金运作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遵照相应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并完善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以下简称“公平交易制度”),用以规范包括投资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实施效果与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健全的投资授权制度,分别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统一的研究平台,不同投资组合可共享研究资源。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严格的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通过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权限设置确保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均做到相互隔离。本基金管理人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交易指令统一通过交易室下达,严格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启用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执行指令;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根据投资需要独立申报价格和数量,交易室根据事前申报的满足价格条件的数量进行比例分配;对于银行间交易、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以投资组合的名义向银行间市场或交易对手询价、成交确认,确保上述非集中竞价交易与投资组合一一对应,并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成交的银行间、固定收益平台和大宗平台的交易进行交易价格的核对。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的规定,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投资决策等方面均享有平等机会;在交易环节严格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指令;如遇指令价位相同或指令价位不同但市场条件都满足时,及时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采用公平交易分析系统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价差进行定期分析;对投资流程独立稽核等。
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和每年度对所有投资组合进行同向交易价差分析、反向及异常交易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对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反向交易进行严格的控制, 对不同投资组合邻近交易日的反向交易从交易量、交易价格、交易金额等方面进行分析,未发现异常交易。
本报告期内,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交易次数为1次, 成交较少的投资组合是指数基金,该基金根据指数公司公布的指数成份股以及权重进行被动化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报告期内不同时间窗下(日内、3日内、5日内)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了分析,执行了95%置信区间、假设溢价率为0的T分布检验,同时进一步对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占优比情况以及潜在的价差金额对投资组合的贡献进行分析,未发现明显异常。
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无法解释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宏观经济方面,2016年生产面适度复苏,上半年主要源于地产、基建的贡献,下半年开始经济内生动力也开始显现。2016年工业生产活动复苏,主要表现在PMI指标自3月份以后持续维持在荣枯线以上,工业企业利润一季度之后同比正增长。PPI自9月份打破连续54个月下降走势后,持续正增长,PPI回升主要是钢铁、铁矿石、有色金属、石油、煤炭价格上涨带动所致。CPI随着经济的逐渐企稳而有所回升,保持温和上涨势态,全年同比上涨2.0%。从前11个月数据来看,2016年信贷投放同比增加;从信贷资金投向来看,工业和服务业的贷款余额增速都在下降,房地产和个人购房的贷款余额增速迅猛上升。从政策面看,在2016上半年宏观经济的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对冲较多,但下半年货币政策又开始变向收紧。此外,美国经济的复苏和汇率问题对央行货币政策产生了较大制约。整体来看,央行的货币政策已经进入偏紧的时期。
2016年1-3季度债市收益率波动下行,尽管在4月份遭遇过冲击。在所有债券品种中,长期利率债和城投债表现较好,产业债分化严重。但是,11月份以来,受银行理财更加严格的监管和经济的复苏的影响,特别是12月份债市出现了快速的大幅调整。伴随着信用风险事件在2016年上半年和4季度持续发酵,市场上有信用瑕疵的信用债的利差持续高位。行业景气度较差的企业债券收益率维持高位,信用利差继续走扩。
本基金主要持有高资质低风险信用债,以中等级国企信用债和城投债为主。此外,适度参与了长期利率债的波段操作。
权益市场在2016年初遭遇大幅调整,此后缓慢上涨,整体表现平淡,但个股表现差异较大,部分板块和主题股涨幅较大。本基金保持相对中性的权益仓位,并通过精选个股来获取相对稳健收益。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内,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63%,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00%;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8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00%。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预计2017年上半年货币政策仍会保持相对审慎,央行对金融机构去杠杆化的调控继续进行。考虑到房地产和基建投资的惯性,以及企业盈利能力好转可能带来制造业投资的逐步复苏,2017年上半年经济下行压力不大。随着房地产调控的影响显现,经济基本面将会自年中开始遭遇一定下行压力。此外,海外经济继续缓慢恢复,预计出口有所恢复;不确定的是美国可能重启贸易争端从而影响全球其他经济体经济的复苏。
央行2016年特别明显地通过影响资金面来进行调控金融机构的行为。由于去杠杆化的需要和2017上半年实体经济压力不大,货币政策会保持适度收紧,因此债券市场的压力可能在2017上半年较大。预计随着经济下行压力显现,2017下半年货币政策会适度转向。因此,本基金2017年上半年会保持相对谨慎操作,并适度降低持有债券的久期。由于最近几年来实体经济持续低迷,信用风险事件频繁发生仍然是大概率情况,因此本基金会规避部分中低等级产业债。权益方面,本基金会保持中性仓位,自下而上选择估值较低的稳健股票。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公司内部建立估值工作小组对证券估值负责。估值工作小组由公司基金事务部、投资组合管理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数量策略部、研究部部门经理组成,并根据业务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所有成员都具备丰富的专业能力和估值经验,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基金经理不直接参与估值决策,估值决策由估值工作小组成员1/2以上多数票通过,数量策略部、研究部、投资组合管理部对估值决策必须达成一致,估值决策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生效。对于估值政策,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有充分沟通,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估值结果,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有详细的核对流程,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对外披露。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公司基金估值的政策和流程的适当性与合理性。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对本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情况如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以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于2016年1月22日实施分红,向截止至2016年1月21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A类)0.820元派发红利,按每10份基金份额(B类)0.770元派发红利。共发放红利11,955,255.06元。
本基金以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于2017年1月20日实施分红,向截止至2017年1月19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A类)0.250元派发红利,按每10份基金份额(B类)0.250元派发红利。共发放红利25,044,271.29元。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作为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度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托管人认为,国联安管理有限公司在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实施了1次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为,国联安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6 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签字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70046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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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基金份额净值1.055元,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基金份额净值1.052元。基金份额总额1,002,133,200.63份,其中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基金份额998,964,098.35份,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基金份额3,169,102.28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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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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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谭晓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柯,会计机构负责人:仲晓峰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45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规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22日生效。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4年5月19日审议并通过《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并于2014年7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7月29日起失效,《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规模为333,823,276.8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1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1)主要税项说明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 [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b)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c)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产管理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因此,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没有计提有关增值税费用。
(d)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权登记日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期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及以后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f)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g)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 应交税费
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 2016年12月31日 926,764.42元,
2015年12月31日 926,764.42元。
该项系基金收到的债券发行人在支付债券利息时未代扣代缴的利息税部分。
7.4.7 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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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7.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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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1.2 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与关联方无权证交易。
7.4.8.1.3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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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1.4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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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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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佣金参考市场价格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对方协商确定,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和经手费的净额列示。根据《证券研究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在租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专用交易单元进行股票、债券及权证交易的同时,还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证券研究综合服务。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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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2、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1)计算标准
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计算方式
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当年天数。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算。
本基金通过“中信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6年12月31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2,424,204.29元。(2015年12月31日:人民币2,080,760.48元)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均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均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9 期末(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首发或增发证券而受上述规定约束的流通受限的股票、债券、权证或其他类别的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0元,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2月31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0元,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8.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权益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8.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平台,以及经核实托管人提供的信息,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
9.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均为0;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2016年6月25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自该日起刘轶先生担任我司督察长一职。公司总经理谭晓雨女士不再代为履行督察长职责。
2.2016年3月15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李广瑜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2016年6月1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增聘王超伟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冯俊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4.本报告期内,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任命李庆萍女士为本行董事长,任命孙德顺先生为本行行长,以上任职资格于2016年7月20日获中国银监会批复核准。
2016年8月6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收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本行已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自2016年8月1日起,本行法定代表人由常振明先生变更为李庆萍女士。”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1.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未有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支付给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报酬为8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事务所已向本基金提供连续5年的审计服务。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单元供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用标准为:
A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B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C 经营行为规范,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证监会处罚。
D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E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备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F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周到的咨询服务。
(2)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证券经营机构后,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通知基金托管人协同办理相关交易单元租用手续。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服务质量等情况,根据如下选择标准细化的评价体系进行评比排名:
A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B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C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D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E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F 证券经营机构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G 与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H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对排名靠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对于不能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则将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名单,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单元。
2、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无变更。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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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