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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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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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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在返售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计提,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则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 投资收益

(1) 股票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卖出股票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

(2) 债券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卖出债券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债券投资成本与应收利息(若有)后的差额确认。

(3) 衍生工具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衍生工具投资成本后的差额确认。

(4) 股利收入于除息日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

3.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于估值日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确认,并于相关金融资产/负债卖出或到期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7.1.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2.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3.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交易费用。

5.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摊余成本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计提,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则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支出。

7.1.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1.4.4.12 分部报告

根据本基金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要求及内部报告制度,本基金整体为一个报告分部,且向管理层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与编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一致。

7.1.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1.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1.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1.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1.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 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出让方按0.10%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6)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予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7.1.4.7 关联方关系

注:本报告期内无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7.1.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1.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1.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7.1.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1.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本报告期末无应付关联方佣金余额。

7.1.4.8.2 关联方报酬

7.1.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7.1.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1.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1.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1.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1.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1.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7.1.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1.4.9 期末(2016年11月17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1.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17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

7.1.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17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本基金无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1.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17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本基金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无抵押债券。

7.1.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1月17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本基金无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无抵押债券。

7.1.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1)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接近于公允价值。

(2)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本基金对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根据对计量整体具有重大意义的最低层级的输入值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参见附注7.1.4.4.5。

(ii)各层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6年11月17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二层级的余额为174,764,500.00元,无属于第一层级和属于第三层级的余额。

(iii)公允价值所属层级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二层级或第三层级,上述事项解除时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级。

2. 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2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2.1资产负债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广发安泽回报混合A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60元,基金份额总额200,104,151.06份;广发安泽回报混合C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82元,基金份额总额16,206.31份;总份额总额200,120,357.37份。

2、本会计期间为2016年11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7.2.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11月18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7.2.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11月18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孙树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窦刚,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晓章

7.2.4 报表附注

7.2.4.1 基金基本情况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安泽回报混合”)转型而成。广发安泽回报混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32号《关于核准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起,于2016年6月17日募集成立。广发安泽回报混合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安泽回报混合募集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4日,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369,550.50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41户。其中广发安泽回报混合A类基金(“A类基金”)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192,396.17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8,003.89元;广发安泽回报混合C类基金(“C类基金”)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169,146.99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3.45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本基金募集资金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广发安泽回报混合于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了《关于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类型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表决通过,决议于2016年11月18日生效。广发安泽回报混合由混合型基金变更为债券型基金,名称变更为“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后的《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18日生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持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不投资于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收益率×90%+银行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于2017年3月22日已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批准报出。

7.2.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同时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若干基金行业实务操作。

7.2.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11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2.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2.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会计期间为2016年11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7.2.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7.2.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 金融资产的分类

根据本基金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本基金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贷款及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债券投资等,其中债券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

本基金持有的各类应收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

2. 金融负债的分类

根据本基金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本基金将持有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全部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各类应付款项、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

7.2.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交易日按债券的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公允价值不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

配售及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于实际取得日按照估值方法对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认购成本进行分摊,确定应归属于债券部分的成本。

买入央行票据和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推算内含利率后,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卖出债券于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2. 贷款及应收款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本基金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按交易日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于返售日按账面余额结转。

3. 其他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为本基金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交易日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回购日按账面余额结转。

7.2.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仅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的估值方法如下:

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作为公允价值。

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以及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交易性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确定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本基金对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根据对计量整体具有重大意义的最低层次的输入值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可分为: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7.2.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目前可执行该种法定权利,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2.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对应的金额。申购、赎回、转换及红利再投资等引起的实收基金的变动分别于上述各交易确认日认列。

7.2.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指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事项导致基金份额变动时,相关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根据交易申请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已实现与未实现部分各自占基金净值的比例,损益平准金分为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2.4.4.9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 利息收入

(1)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2) 除贴息债外的债券利息收入在持有债券期内,按债券的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推算内含利率后,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在返售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计提,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则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 投资收益

(1)债券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卖出债券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债券投资成本与应收利息(若有)后的差额确认。

(2) 衍生工具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衍生工具投资成本后的差额确认。

3.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于估值日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确认,并于相关金融资产/负债卖出或到期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7.2.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2.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3.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交易费用。

5.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摊余成本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计提,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则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支出。

7.2.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4.4.12 分部报告

根据本基金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要求及内部报告制度,本基金整体为一个报告分部,且向管理层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与编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一致。

7.2.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2.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2.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2.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2.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7.2.4.7 关联方关系

注: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

7.2.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2.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2.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7.2.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2.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本报告期末无应付关联方佣金余额。

7.2.4.8.2 关联方报酬

7.2.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7.2.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2.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2.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2.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2.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无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2.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2.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7.2.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2.4.9 期末(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2.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2.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2.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2.4.9.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无抵押债券。

7.2.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无抵押债券。

7.2.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接近于公允价值。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本基金对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根据对计量整体具有重大意义的最低层级的输入值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参见附注7.2.4.4.5。

(ii)各层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二层级的余额为174,428,450.00元,无属于第一层级和第三层级的余额。

(iii)公允价值所属层级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二层级或第三层级,上述事项解除时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级。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1.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8.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1.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1.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1.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1.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1.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1.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1.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8.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8.1.11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1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12.1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1.12.2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12.3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2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2.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8.2.3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2.3.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2.3.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2.3.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2.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2.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2.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2.8.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8.2.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2.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8.2.10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2.11.1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2.11.2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2.11.3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注:本基金于本报告期间成立,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5月11日。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15:00止,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类型为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了《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收益分配、基金的估值等部分的内容,调整了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申购及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仅C类收取)。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为2016年11月18日。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自2016年4月30日起,王志伟不再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自2016年5月26日起,孙树明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新任董事长。自2016年5月5日起,本基金管理人聘任魏恒江为公司的副总经理。自2016年10月13日起,本基金管理人聘任张敬晗为公司的副总经理。相关事项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未发生重大的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涉及本基金管理人的诉讼事项有两起,分别是:

1、吴明芳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福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公司系本案第三人。原告认为银行未尽适当推介义务导致投资损失,请求银行赔偿。该案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

2、喇永强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和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我公司的起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我公司不再参与该诉讼。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无其他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因产品类型变更,其债券投资策略有改变。详见2016年10月17刊登的《关于召开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11.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发生变更。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2016年4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34号)。中国证监会指出我司对火炬电子的跟踪研究报告未及时更新。我司高度重视该问题的整改,进一步梳理了股票入库的流程,并强化了研究报告的跟踪要求。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交易席位选择标准:

(1)财务状况良好,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经营行为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3)具备投资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合规的席位资源,满足投资组合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4)具有较强的研究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公司提供关于宏观、行业、市场及个股的高质量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殊要求,提供专门的研究报告;

(5)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信息交流和客户服务;

(6)能提供其他基金运作和管理所需的服务。

2、交易席位选择流程:

(1)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研究服务进行评估。本基金管理人组织相关人员依据交易单元选择标准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服务质量和研究实力进行评估,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券商。

(2)协议签署及通知托管人。本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8 其他重大事件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