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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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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原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6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2017年3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17:00止。本次会议议案于2016年6月29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对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并修订《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转型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对《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根据《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转型。《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原《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具体可查阅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6月30日披露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的财务资料经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本报告中,原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报告期自2016年7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2.2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2.3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2.4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2.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6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1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本报告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合同失效前日)止。

3.1.2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7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不满一年。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6月30日)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8月27日。本基金在3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3.2.3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对比图

注:(1)2015年计算期间为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2)2016年计算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3.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3.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7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2)本基金在六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3.3.3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对比图

注:本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1日生效,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未满一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4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转型前)

本基金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6月30日尚未进行利润分配。

3.5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转型后)

本基金转型至今尚未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年3月5日,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文批准的首批规范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为1.1亿元人民币,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并在北京和深圳设有分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78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深证TMT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泽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年2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3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注:1、此处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生效之日,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等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未发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未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不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规行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投资组合与公司资产之间严格分开、公平对待,基金管理小组保持独立运作,并通过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精心管理和健全内控体系,有效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制定了《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制度规范了公司各部门相关岗位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品种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严禁利益输送,保证公平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公司投资和研究部门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二)公司制定投资授权机制,明确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公司对各投资组合信息进行有效的保密管理,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互隔离。

(四)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并在交易执行中对公平交易进行实时监控。

(五)公司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六)公司相关部门定期对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的收益率差异、不同时间窗下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价差等进行分析,并评估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七)公司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对交易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通过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各环节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公平对待所管理的所有基金和投资组合,切实防范利益输送行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组合间同向交易价差分析

根据证监会公平交易指导意见,我们计算了公司旗下基金、组合同日同向交易纪录配对。通过对这些配对的交易价差分析,我们发现有效配对溢价率均值大部分在1%数量级及以下,且大部分溢价率均值通过95%置信度下等于0的t检验。

(二)扩展时间窗口下的价差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选取T=3和T=5作为扩展时间窗口,将基金或组合交易情况分别在这两个时间窗口内作平均,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基金或组合间在扩展时间窗口中的同向交易价差分析。对于有足够多观测样本的基金配对(样本数≥30),溢价率均值大部分在1%数量级及以下。

(三)基金或组合间模拟溢价金额分析

对于不能通过溢价率均值为零的t检验的基金组合配对、对于在时间窗口中溢价率均值过大的基金组合配对,已要求基金经理对价差作出了解释,根据基金经理解释公司旗下基金或组合间没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行为。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未发生大额同日反向交易。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6年A股经历了年初的熔断,在前两月份录得了较大跌幅,完成了较大的风险释放。大盘指数随后基本为震荡向上,但结构分化十分明显,上证50等大盘蓝筹超额收益明显,而中小创板块落后较多。年底美元加息以及债市大幅调整使A股回调明显,险守3100点。新能源汽车板块在上半年补贴政策落地以及销量持续向好的利好下表现抢眼,但下半年表现平平,回落明显。

作为完全跟踪标的指数的被动型基金,本基金避免了不必要的主动操作,减少了交易冲击成本,并通过精细化管理确保基金组合与指数权重基本一致。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净值增长率为-2.4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为-2.29%。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6年7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净值增长率为-14.8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为-15.14%。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经历了2016年年底的大幅回调,A股整体系统性风险较小,美国上半年加息概率较低,国内货币政策中性偏紧但预期管理较好,经济数据稳中向好,在改革红利的释放下,A股下行空间有限,虽走势可能反复但预计以震荡向上为主,需要等待更多的催化剂,成交量需要进一步放大,总体来讲中盘蓝筹更具优势。具体来讲更为看好机械、化工、军工、周期、汽车等板块。新能源汽车板块我们看好整车、锂电池以及有色相关个股。行业整体数据料将符合预期。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160225),跟踪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399417),可以减少投资者选股时间、节省精力成本,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目前经过大盘几轮的深幅调整结合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高成长性,安全边际大幅提升,十分具备吸引力,已经进入中长期配置的较好时点,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分享新能源汽车板块上涨带来的投资机会。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有估值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及流程。估值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估值相关工作的评估、决策、执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与合理。报告期内相关基金估值政策由托管银行进行复核。公司估值委员会由主管运营的公司领导负责,成员包括基金核算、风险管理、行业研究方面业务骨干,均具有丰富的行业分析、会计核算等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及专业能力。基金经理如认为估值有被歪曲或有失公允的情况,可向估值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一切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准则。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截止2016年6月30日(产品合同失效前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无应分配但尚未实施的利润。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截止本报告期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无应分配但尚未实施的利润。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对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6.1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签字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登载于本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6.2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签字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登载于本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7.1.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净值1.1130元,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参考净值1.0358元,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参考净值1.1902元,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总额180,475,094.16份,其中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172,273,659.16份,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4,100,717.00份,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4,100,718.00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3. 比较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年8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7.1.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7.1.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1.1至7.1.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周向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向勇,会计机构负责人:倪蓥

7.1.4报表附注

7.1.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原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中小板300成长ETF”)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通过通讯方式决议通过的《关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63号《关于准予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核准,由原国泰中小板300成长ETF转型而来。原中小板300成长ETF存续期限至2015年8月26日止。自2015年8月27日起,原国泰中小板300成长ETF更名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失效的同时《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特定申购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期间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原中小板300成长ETF于基金合同失效前经审计的基金资产净值为9,586,533.50元,已于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全部转为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2015年9月29日折算前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284元,精确到小数点后9位为1.528420590。本基金管理人按照1:1.528420590的折算比例将2015年9月29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进行了转型折算。转型折算后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相应地,转型折算前每1份基金份额将折算为1.528420590份。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国泰新汽车份额”)、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新汽车A份额”)及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新汽车B份额”)。国泰新汽车份额只接受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只可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但不得申请将其场外申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进行分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后上市交易,也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

在本基金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新汽车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新汽车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将优先确保新汽车A份额的本金及新汽车A份额的约定收益;新汽车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新汽车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在优先确保所有新汽车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计为新汽车B份额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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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按如下原则计算: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自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含)起至第1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以1.0000元为基准,新汽车A的约定日单利收益率(约定基准收益率除以365)累计计算。本基金1份新汽车A份额与1份新汽车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份额组合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等于2份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后,根据上述关系,计算出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定期进行份额折算。在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12月1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新汽车A和国泰新汽车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折算前的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以新汽车A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新汽车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折算前的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2份国泰新汽车份额,按1份新汽车A份额的份额分配,获得新增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国泰新汽车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折算不改变新汽车B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当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或当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本基金将以该日后的次一交易日为本基金不定期折算基准日,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当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新汽车份额分别分配给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持有人。当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16年6月29日决议通过《关于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785号《关于准予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核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基金更名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同一日生效。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批准报出。

7.1.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1.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7.1.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6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1.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1.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比较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年8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7.1.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7.1.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目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股票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其他各类应付款项等。

7.1.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者(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7.1.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3)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7.1.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1)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且2)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7.1.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折算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折算日根据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折算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

7.1.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1.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现金股利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于处置时,其处置价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1.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1.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包括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7.1.4.4.12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披露分部信息。

7.1.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7.1.4.4.14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1.4.4.15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7.1.4.4.16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1.4.5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1.4.6 关联方关系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1.4.7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1.4.7.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7.1.4.7.2 关联方报酬

7.1.4.7.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0%÷当年天数。

7.1.4.7.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7.1.4.7.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发生与关联方进行的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1.4.7.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1.4.7.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1.4.7.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于2016年6月30日及上年度末均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1.4.7.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1.4.7.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购买其承销的证券。

7.1.4.7.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1.4.8 期末(2016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1.4.8.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于2016年6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7.1.4.8.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截至2016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

7.1.4.8.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8.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截至2016年6月30日末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8.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截至2016年6月30日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9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6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186,194,768.47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3,640,924.32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2015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36,457,648.74元,第二层次2,748,133.00元,无第三层次)。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6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5年12月31日:同)。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2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7.2.1资产负债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0.9481元,基金份额总额117,044,969.99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6年7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下转44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