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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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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24版)

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现金股利扣除股票交易所在地适用的预缴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置时其处置价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6.1.1.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6.1.1.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等,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若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即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后的余额。

经宣告的拟分配基金收益于分红除权日从所有者权益转出。

6.1.1.12 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入账。

外币货币性项目,于估值日采用估值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直接计入汇兑损益科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于估值日采用估值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直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6.1.1.13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披露分部信息。

6.1.1.14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1.2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1.2.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6.1.2.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6.1.2.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6.1.3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境内外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 目前基金取得的源自境外的差价收入,其涉及的境外所得税税收政策,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和法规执行,在境内不予征收营业税(于2016年5月1日前)或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且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目前基金取得的源自境外的股利收益,其涉及的境外所得税税收政策,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和法规执行,在境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6.1.4 关联方关系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1.5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1.5.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6.1.5.2 关联方报酬

6.1.5.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基金管理费按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

6.1.5.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基金托管费按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

6.1.5.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1.5.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1.5.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1.5.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在本报告期末均未投资本基金

6.1.5.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保管。其中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保管的银行存款,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1.5.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1.5.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1.6 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6.1.7 期末(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证券。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前)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 2016年12月5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5日,基金份额净值0.879元,基金份额总额23,008,104.03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5日

单位:人民币元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5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郭特华______ ______朱碧艳______ ____朱辉毅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36号《关于核准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402,262,768.28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3)第32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28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02,332,057.19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69,288.9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境外托管人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3]第195号文审核同意,本基金148,753,774.00份基金份额于2013年6月18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其转至深交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发布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及2016年11月22日发布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于2016年10月19日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分配原则、费率水平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的基金更名为“工银瑞信国际原油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备选成分股票、股票指数期货、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ETF)、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政府债券、回购、权证及其他用于复制标的指数表现、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以及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标的的指数成分股票、备选成分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因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只是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除外)。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原为:标普全球自然资源税后总收益指数(S&P Global Natural Resources Index);自2013年7月29日起修改为:95% ×人民币计价的标普全球自然资源税后总收益指数收益率 + 5% ×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5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6年12月5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5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7.4.4.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4.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7.4.4.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4.5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补充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境内外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 目前基金取得的源自境外的差价收入,其涉及的境外所得税税收政策,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和法规执行,在境内不予征收营业税(于2016年5月1日前)或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且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目前基金取得的源自境外的股利收益,其涉及的境外所得税税收政策,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和法规执行,在境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7.4.6 关联方关系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7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7.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7.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7.1.2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7.2 关联方报酬

7.4.7.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基金管理费按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9%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

7.4.7.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基金托管费按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

7.4.7.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7.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7.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7.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在本报告期末与上年度末均未投资本基金。

7.4.7.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保管。其中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保管的银行存款,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7.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7.4.7.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8 期末(2016年12月5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证券。

7.4.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a)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 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6年12月5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2,049,136.30元,无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2015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15,213,583.40元,第二层次7,487.56元,无第三层次)。

(ii)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iii)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2) 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后)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2 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8.3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8.4期末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8.5报告期内权益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5.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权益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权益投资。

8.5.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权益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权益投资。

8.5.3 权益投资的买入成本总额及卖出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权益投资。

8.6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8.10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8.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1.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11.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8.11.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因此未有流通受限情况。

8.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前)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2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8.3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8.4期末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8.5报告期内权益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5.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权益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买入包括基金二级市场上主动的买入、新股、配股、债转股、换股及行权等获得的股票;

2、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权益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卖出主要指二级市场上主动的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

2、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3 权益投资的买入成本总额及卖出收入总额

单位: 人民币元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6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8.10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1.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11.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8.11.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因此未有流通受限情况。

8.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9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后)

9.1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注:以上数据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持有人为场内持有人。

9.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4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9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前)

9.1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注:以上数据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持有人为场内持有人。

9.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4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后)

单位:份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前)

单位:份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转型后)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有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转型前)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券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标准:注重综合服务能力

a)券商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工银瑞信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b)券商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其他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根据工银瑞信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c)与其他券商相比,该券商能够提供最佳交易执行和优惠合理的佣金率。

(2)选择程序

a)新增券商的选定:根据以上标准对券商进行考察、选择和确定。在合作之前,券商需提供至少两个季度的服务,并与其他已合作券商一起参与投资研究部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两个季度对券商的研究服务评估。公司投委会根据对券商研究服务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作为新增合作券商。

b)签订委托协议: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签定协议双方的公司名称、委托代理期限、佣金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经签章有效。

2.券商的评估,保留和更换程序

(1)席位的租用期限暂定为一年,合同到期15天内,投资研究部门将根据各券商研究在服务期间的综合证券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估。

(2)对于符合标准的券商,工银瑞信将与其续约;对于不能达到标准的券商,不与其续约,并根据券商选择标准和程序,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综合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席位。

(3)若券商提供的综合证券服务不符合要求,工银瑞信有权按照委托协议规定,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2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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