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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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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3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原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是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所列数据截止到报告期最后一日,无论该日是否为开放日或交易所的交易日。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2月7日。

5、转型起始日为2016年2月19日。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2月7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六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2月7日,于2016年2月19日转型。

2、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于2016 年2月19日转型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转型不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2.3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2月7日,于2016年2月19日转型。

2、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转型前

本基金过去三年均未实施利润分配。

转型后

本基金自转型以来未实施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1日,是我国第一家由银行直接发起设立并控股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在北京。公司目前拥有共同基金募集和管理资格、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资格。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旗下管理99只公募基金——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ETF联接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国际原油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美丽城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总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聚焦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物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享三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安盈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得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生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增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国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如意货币市场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逾4600亿元人民币。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前)

注:1、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本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的任职日期;离职日期为本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的离职日期。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后)

注:1、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本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的任职日期;离职日期为本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的离职日期。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1、公平交易原则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为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公司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不得直接或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以及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其他受托资产。基金经理,指管理公募基金基金经理,如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投资经理,指管理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经理,如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专项受托资产。

3、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3.1 在研究和投资决策环节:

3.1.1 在公司股票池的基础上,研究部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参考公司《股票池管理办法》,建立股票池,各基金基金经理、其他受托资产投资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3.1.2各基金基金经理、其他受托资产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参照《投资授权管理办法》执行,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审慎决策。

3.1.3 基金经理不得兼任投资经理,且各投资组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系统权限要严格分离。

3.1.4对于涉及到关联交易的投资行为,参考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3.2在交易执行环节:

3.2.1交易人员、投资交易系统权限的适当分离。在必要的情况下,对于社保基金或其他专项受托资产组合配备专门的交易员,未经授权,其他交易员不得参与社保基金或其他专项受托资产组合的日常交易,并进行交易系统权限的屏蔽。

3.2.2公平交易执行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综合平衡、比例实施,保证交易在不同基金资产、不同受托资产间的公正,保证公司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受托资产间的利益公平。

3.2.3公平交易执行方法:

3.2.3.1 交易员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执行原则,及时、迅速、准确地执行。

3.2.3.2在投资交易系统中设置“公平交易模块”,对于涉及到同一证券品种的交易执行,系统自动通过公平交易模块完成。

公平交易模块执行原理如下:

1) 同向交易指令:

a) 限价指令:交易员采用投资交易系统中的公平委托系统,按照各组合委托数量设置委托比例,按比例具体执行;b) 市价指令:对于市价同向交易指令,交易员首先应该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在接到后到达指令后按照先到指令剩余数量和新到指令数量采用公平委托系统执行;对于同时同向交易指令,交易员应采用投资交易系统中的公平委托模块,按照各基金委托数量设置委托比例,按比例具体执行;c) 部分限价指令与部分市价指令:对于不同基金经理下达的不同类型的同向交易指令,交易员应该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交易指令,在市场价格未达到限价时,先执行市价指令、后执行限价指令;

2)反向交易指令

a) 交易员不得接受可能导致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对敲的同一证券品种的指令,并由风险中台在投资系统中设置严禁所有产品在证券交易时对敲。b)根据证监会2011 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中相关条款,公司规定同一公募基金、年金、专户、社保组合或前述组合之间不允许同日针对同一证券的反向投资指令;c)同一公募基金不允许两日内针对同一证券的反向投资指令。d)确因投资组合要求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求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按要求投资组合经理要填写反向交易申请表,并要求相关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保留记录备查。e) 以上反向交易要求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3.2.4 对于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等非集中竞价交易,涉及到两个或以上基金或投资组合参与同一证券交易的情况,各基金/投资经理在交易前独立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中央交易室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参照《集中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市场债券买卖和回购交易,由交易员填写《银行间市场交易审批单》,经相关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交易主管审批,并由交易员双人复核后方可执行。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交易所大宗交易,填写《大宗交易申请表》,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执行。债券一级市场交易,填写《债券投标审批表》及《债券分销审批表》,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执行。其他非集中竞价交易,参考上述审批流程执行。

3.2.5 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各基金/投资经理在申购前参照《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工作流程》,独立确定申购价格和数量,中央交易室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3.2.6 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填写《公平交易审批单》,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执行。

3.2.7公平交易争议处理

在公平交易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出现基金/投资经理对交易员执行公平交易结果不满情况,交易主管将具体情况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与相关基金/投资经理、交易主管就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处理。

3.3公平交易的检查和价格监控

3.3.1 法律合规部可通过投资交易系统对于公平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并定期向督察长报告。如发现有疑问的交易情况,就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提出疑问,由基金/投资经理作出合理解释。

3.3.2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于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如发现异常情况的,基金/投资经理应对交易价格的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3.3.3 法律合规部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如发现异常应向基金/投资经理提出,相关基金/投资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相关基金/投资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3.4 评估和分析

3.4.1风险管理部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如日内、3日内、5日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如果在上述分析期间内,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差出现异常情况,应重新核查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针对潜在问题完善公平交易制度,进行专项说明,提交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应将此说明载入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此做专项说明。

3.4.2中央交易室负责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负责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专项说明,其中,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各投资组合的年度报告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并在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中,对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4.报告

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了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人,保护各类投资人利益,避免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拟定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对公司管理的各类资产的公平对待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规定对买卖股票、债券时候的价格和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可能存在操纵股价、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控。本报告期,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本公司对满足限价条件且对同一证券有相同交易需求的基金等投资组合,均采用了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进行操作,实现了公平交易;未出现清算不到位的情况,且本基金及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之间未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反向交易及交叉交易。

公司于每季度和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进行了同向交易价差分析,采用了日内、3日内、5日内的时间窗口,假设不同组合间价差为零,进行了T分布检验。对于没有通过检验的交易,公司根据交易价格、交易频率、交易数量、交易时间进行了具体分析。经分析,本报告期未出现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间有同向交易价差异常的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有11次。投资组合经理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而发生同日反向交易,未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6年,房地产市场前三季度持续热销,上涨城市范围和热点城市的涨幅都不断扩大,热点城市土地市场火爆,地王频出,房地产投资也一度走高;同时,房地产市场的分化明显,一二线房产呈现出保值增值属性。面对快速上涨的市场,多部委和地方政府从十一期间开始出台了空前严厉的调控政策,房市热销的势头被遏制,热点城市的成交量迅速回落,房价高位回落。全年房地产的复苏及其对相关产业链的带动,对宏观经济起到了明显的托底作用。煤炭钢铁为代表的黑色产业链一方面受益于需求复苏,另一方面去产能大力度推进、供给收缩,四季度开始期货和现货都明显上涨,并带动了中下游相关工业产品的价格上涨,PPI由负转正,并一定程度上传导到了CPI。但企业对未来预期谨慎,制造业投资意愿低迷。财政方面通过PPP等多种形式也增加了支出力度。

海外方面,全球政治经济形势动荡。英国退欧成为黑天鹅事件,年中造成全球资本市场大波动。美国经济数据走强,联储12月加息并不断引导加息预期升温,同时全球央行普遍在边际上开始收缩宽松力度。年末特朗普超预期赢得美国总统大选,全球资本市场迅速由之前的悲观预期转向特朗普上台后对美国经济的提振政策预期。全年来看,美元走强,全球经济企稳叠加特朗普上台后刺激经济的预期,带动大宗商品走强。

供给侧改革叠加房地产小周期,国内经济企稳。在流动性推升资产泡沫的情况下,国内政策在下半年转向防风险,央行货币政策逐步收紧。

债券市场前三季度收益率整体震荡下行,延续了前两年的牛市。四季度开始,在多重利空作用下,国内债券市场在10月下旬走过年内收益率低点,之后收益率震荡上行,并在12月调整加速,基本回吐年内涨幅。信用债方面,上半年由于部分央企国企的债券违约,一度引发市场对信用风险的担忧,后在各级政府的维稳下信用风险有所缓解,过剩产能行业债券的信用利差显著收窄,全年信用债走势强于利率。

权益市场在年初大幅下跌,此后震荡上行,结构性分化明显,低估值蓝筹股、周期股表现相对较好,年末受制于流动性紧张而出现调整。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波段操作利率债,主要持仓中高等级信用债,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权益资产仓位,积极参与新股和可转债IPO。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转型前过去一年净值增长率为6.31%,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3.84%;转型后净值增长率为0.55%,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5.91%。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7,在政策严厉打压及行业自身周期性规律的作用下,房地产短周期的拐点到来,预计房地产销售和投资都将同比回落,将带动相关行业走弱。制造业去产能仍在进行中,政策推动供给侧改革的力度在2017年还将加大,宏观经济的供需两方面都将面临向下压力。政府主导的基建投资仍将是经济托底的主要力量。海外主要经济体中美国仍优于全球,加息周期仍将延续;欧洲经济显现一定的复苏迹象,但在2017年仍将面临着较多政治风险事件的干扰。全球央行的宽松逐步退出,人民币仍将面临一定的贬值压力。中国货币政策重心将转向去杠杆、防风险,中性偏紧。

债券市场方面,全球复苏预期带动主要经济体债券收益率见底回升。中国经济在结构调整中增速逐步下移,同时改革力度加大,货币政策偏紧,短期可能面临一定的调整压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可能给过剩产能行业带来债务风险,信用债的分化还将继续。

权益市场仍面临着经济基本面和政策面波动加大的压力,流动性趋紧的环境下只有阶段性、结构性的机会,须注意在波动加剧情况下控制仓位做好波段止盈止损。

本基金将保持债券中短久期,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权益资产仓位,甄别个券个股。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4.6.1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或小组)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

4.6.1.1职责分工

参与估值小组成员为4人,分别是公司运作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法律合规部负责人,组长由运作部负责人担任。

各部门负责人也可推荐代表各部门参与估值小组的成员,如需更换,由相应部门负责人提出。小组成员需经运作部主管副总批准同意。

4.6.1.2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工作经历

小组由具有多年从事估值运作、证券行业研究、风险管理及熟悉业内法律法规的专家型人员组成。

4.6.2 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本公司基金经理参与讨论估值原则及方法,但不参与最终估值决策。

4.6.3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6.4 已签约的与估值相关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

尚无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本基金所采用的估值流程及估值结果均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并经托管银行复核确认。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没有触及2014年8月8日生效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2016年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和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规定,依法安全保管了基金的全部资产,对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和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全面的会计核算和应有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按规定如实、独立地向监管机构提交了本基金运作情况报告,没有发生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作为基金托管人所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2016年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了复核、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该基金在运作中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重要方面由投资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实际运作情况进行处理。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和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2016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复核,认为报告中相关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

§6 审计报告(转型前)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6 审计报告(转型后)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前)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6年2月18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2月7日。

2、报告截止日2016年2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388元,基金份额总额为428,512,732.92份。

3、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转型前基金合同终止日)。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2月7日。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2月7日。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郭特华______ ______朱碧艳______ ____朱辉毅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86号文《关于核准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批准,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2月7日正式生效,首次募集的规模为1,243,617,931.3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期限为三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于2016年2月15日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由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本基金未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因此,将于2016年2月19日(新基金合同生效日)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即“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为“487021”。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按照《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的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等权益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税后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本基金于2016年2月19日转型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延长存续期至不定期,故本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假设为编制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6年2月18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8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6 税项

7.4.6.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7.4.6.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4.6.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7.4.8.2.3 销售服务费

无。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注:1、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时所适用的费率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费率 。

2、期间申购/买入总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期间赎回/卖出总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注: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在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期末余额仅为活期存款,利息收入(本期)仅为活期存款利息收入;

2、上年度可比期间报告期末余额仅为活期存款,利息收入(上年度可比期间)仅为活期存款利息收入;

3、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下转7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