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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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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版)

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5)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发行人制定了《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行人分离;投资的执行人与记录人、保管人分离;除证券部、财务部门的指定专人外,其他人员接触证券必须经过适当授权。

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事宜。本公司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长、短期投资项目一般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投资项目金额较大的,依据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批准后,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外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门或证券部协助实施。

(6)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为规范发行人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1、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未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未被列入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影响本期发行债券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独立情况

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并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业务独立情况

目前,发行人主要生产各种纺织品,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运营系统,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包括经营决策权和实施权;拥有必要的人员、资金和技术设备以及在此基础上按照分工协作和职权划分建立的一套完整的组织,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人、财、物等生产要素,顺利组织和实施生产经营活动。

2、资产独立情况

公司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场所、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并取得了相关资产、权利的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资产权属界定清晰;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公司资产具有独立完整性;公司资产不存在被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或者为其担保的情形,公司对所有资产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人员独立情况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等情形。

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完全独立管理,公司人员独立。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事档案、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以及考核、奖惩制度,建立了独立的工资管理、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能够自主招聘管理人员和职工,与公司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按时向员工发放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4、财务独立情况

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会计法规的规定。公司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能够独立开展财务工作和进行财务决策。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与股东单位无混合纳税的情况。

5、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了管理层,同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置了职能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设置、运行和管理均完全独立于各股东,不存在受股东及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制订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二)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1、母公司情况

本公司最终控制方为安庆市财政局(国资办)。

2、子公司情况

3、本公司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

(1)本公司重要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

(2)报告期与本公司发生关联方交易,或与本公司发生关联方交易形成余额的其他合营或联营企业

4、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二)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2、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担保情况如下:

3、关联方资金拆借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元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5、其他关联交易

(1)根据本公司与安徽华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本公司进出口业务以安徽华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办理,并无偿使用其相关配额,本公司进出口业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2)根据本公司与华茂集团及安徽华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本公司租赁土地面积251,489.34平方米,2015年度7月华茂集团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至华茂进出口名下,2016年度支付华茂进出口租金1,971,651.68元,2015年度支付华茂集团和华茂进出口租金1,971,651.68元,2014年度支付华茂集团租金1,971,651.68元,2013年度支付华茂集团租金1,971,651.68元。

(3)根据本公司与华茂集团及安徽华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本公司租赁部分办公设施,2015年度华茂集团将该设施产权转至华茂进出口名下,2016年度支付华茂进出口租赁费317,102.40元,2015年度支付华茂集团及华茂进出口办公设施租赁费317,102.40元,2014年度支付华茂集团317,102.40元,2013年度支付华茂集团317,102.40元。

(4)根据华维产业用布与华茂集团签订的《房屋使用权租赁协议》,华维产业租赁华茂集团房屋面积2600平方米,2016年度租金218,400.00元,2015年度支付租金218,400.00元,2014年度支付租金219,148.60元,2013年度支付租金218,400.00元。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发行人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对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决策权限和程序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董事会有权要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其他当事人予以回避,但下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等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3)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回避的。(四)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2、关联交易定价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定书面协议。协议的签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信息披露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二)关联交易协议书;(三)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如有);(四)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三)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六)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七)董事会关于本期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的意见;(八)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可能做出判断和说明。(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的,公司应当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放弃对该方案的投票权。公司应当在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平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变更指定报纸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还应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有关网站上披露。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2、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需要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需要公告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需要公告的关联交易、需要公告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需要公告的重大担保行为、需要公告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依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要求需要公告的其他重大事件);3、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的分析反映了本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本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非经特别说明,本节中引用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财务数据均引自发行人经审计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审计报告。

一、报告期的财务报表编制及审计情况

(一)报告期的财务报告适用的会计制度

公司报告期的财务信息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陆续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二)报告期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公司2013-2016年度审计报告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会审字[2014]1202号”、“会审字[2015]1445号”、“会审字[2016]0464号”、 “会审字[2017]127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报告期财务会计资料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发行人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发行人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发行人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母公司利润表

发行人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发行人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情况

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如下:

1、2013年度新增上海华茂贝世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和华茂(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2、2014年度增加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安徽华茂纺织染整技术研究院纳入合并范围。

3、2015年度增加新设立子公司阿拉山口华茂纺织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庆华欣产业用布有限公司、新疆阿拉尔华经纺织有限公司以及安庆华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4、2016年增加新设立子公司安徽泰阳织造科技有限公司、华茂凯尔默高丁服装有限公司、华茂德国时装设计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新疆阿拉尔华经纺织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系其相关项目未正式实施,2016年2月份对该公司进行了注销,对公司财务数据无影响。

除上述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动外,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的合并范围变动。

四、报告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全部债务

4、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5、利息偿付率=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总额

7、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总额

8、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100%

9、EBITDA 利息倍数=EBITDA/(资本化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

其中: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公司管理层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未来业务目标以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进行了如下重点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报表口径

1、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分析

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

单位:万元

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总资产分别为616,601.61万元、667,770.72万元、857,172.57万元和779,544.06万元,呈现波动的趋势,主要是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的变动导致的,2014年年末总资产较2013年年末总资产增长了8.3%,主要是由于处置了大量的广发证券的股份产生的收益导致总资产的增加,2015年年末总资产较2014年年末总资产增长了28.36%,主要系2015年时国泰君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对国泰君安的核算由以成本法计量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余额的大幅度上升,由此导致公司整体资产大幅度增长,2016年末由于广发证券、国泰君安等上市公司的股价受到整体股市影响,导致股价较2015年年末有大幅度的下降,因此导致2016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额较2015年年末减少了90,208.29万元,由此导致总资产的减少。详细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动情况见下方发行人资产分析部分。

(1)发行人资产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结构表

单位:万元

报告期期末,公司总资产分别为616,601.61万元、667,770.72万元、857,172.57万元和779,544.0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分别为92,128.78万元、154,919.34万元、110,610.53万元和127,357.22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94%、23.20%、12.90%和16.34%,非流动资产分别为524,472.83万元、512,851.39万元、746,562.05万元和652,186.84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5.06%、76.80%、87.10%和83.66%。

发行人的资产中,主要构成为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货币资金

报告期期末,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6,447.84万元、11,623.75万元、15,159.16万元和30,753.21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发行人的货币资金主要由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组成,其中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他货币资金为存放于证券公司的存出投资款。货币资金的变化原因详见“3、现金流量分析”部分。

2)应收账款

报告期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664.90万元、17,324.31万元、17,175.29万元和15,316.8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是2.22%、2.59%、2.00%和1.96%。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货款。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应收账款分类披露如下:

单位:万元

①账龄分析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原值为16,477.13万元,共计提坏账准备1,160.28万元,发行人的应收账款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1年内的应收账款金额为16,242.20万元,占应收账款原值总额的比例为98.57%。应收账款账龄较短,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小。

②坏账准备分析

报告期期末,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谨慎计提了应收账款坏帐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占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7.52%、7.57%、7.53%和8.00%。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注*1: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公司”)拖欠华茂潜山货款331,700.00元,拖欠华茂经纬货款555,523.60元。由于冠龙公司经营恶化,已被银行及多家企业起诉,华茂潜山预计该款项可能难以收回,故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注*2:珠海市金福运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运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830,920.10元,本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金福运公司偿还本公司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2009年8月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金福运公司偿还公司货款830,920.10元,同时支付本公司相应的延期付款利息。公司预计该款项可能难以收回,故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且未确认本公司应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收入。

除上述应收账款外,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良好,未发生大额应收账款到期无法回收的情形。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前五名的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合计账面余额分别为4,689.01万元、3,959.71万元、4,346.32万元和3,290.47万元,占应收账款年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分别为31.73%、21.13%、23.40%和19.76%,公司前五名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占总余额的比例比较适中,客户的分散度较高,回收风险较小。

3)预付账款

报告期期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6,940.40万元、19,535.35万元、16,044.70万元和17,419.1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是1.13%、2.93%、1.87%和2.23%,公司预付账款主要是为稳定原棉供货渠道,预付给原棉供货单位的购货款。2014年年末预付账款较2013年年末预付账款增长了181.47%,主要原因是2014年,国家取消了棉花临时收储政策,棉花价格趋于市场化,期末公司根据棉花政策的变化,提高了预付的棉花采购预付款,以保证后续的棉花供应。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预付账款账龄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97.17%的预付账款账龄在一年以内。

4)存货

①存货余额变动分析

报告期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33,311.73万元、41,512.24万元、40,031.68万元和39,301.9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是5.40%、6.22%、4.67%和5.04%,2014年度末的存货余额较2013年度末的存货余额增加了8,200.52万元,增长了24.62%,主要是由于2014年国家取消了临时收储政策,棉花价格趋于市场化,因此公司根据需要适当加大了库存量。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公司存货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存货的主要构成为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报告期内合计占存货的比例保持在85%以上。

②存货跌价准备分析

单位:万元

公司根据如下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进行跌价的计提: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a.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b.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c.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d.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按照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其他流动资产

报告期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20.70万元、45,079.72万元、6,994.60万元和12,308.74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是0.00%、6.75%、0.82%和1.58%,2014年末其他流动资产余额较2013年年末增长了217,691.68%,主要是由于公司将本公司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40,000.00万元的保本型固定收益凭证,另外期末存在5,013.90万元的待抵扣进项税,导致2014年末的其他流动资产增加较多。2016年末其他流动资产余额较2015年末增长了75.97%,主要是由于2016年购买的理财产品金额较大。报告期期末其他流动资产的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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