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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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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5版)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1、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岩

注册资本:33000 万元

公司住所: 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池北区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旅游开发,项目投资,信息服务,装饰,广告,土特产品开发,技术转让,进出口贸易,清洁能源开发利用 (凭许可证经营)文化产业建设,土地开发与整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05年11月,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成立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吉政发[2005]19号),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公司共同组建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长白山管委会持有88%的股权、森林旅游公司持有12%的股权%。2005年11月25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2008年11月18日,长白山管委会向公司增资8000万元持股比例增加到95.4%,森林旅游公司持股比例为4.6%;2008年12月23日,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增至13000万元;公司更名为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2日,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出具长管财审发[2009]129号文,决定将森林旅游公司持有的股权股权无偿划转至长白山管委会。2013年7月30日,长白山管委会将持有公司的股权划转给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注册资本增加到33000万元。2014年1月20日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将持有公司的股权划转给长白山管委会。2015年8月26日长白山管委会将持有公司的股权划转给长白山管委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506,285.33万元、净资产165,011.4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7,113.91万元、净利润2,139.93万元。

2、吉林省长网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平

注册资本:500 万元

公司住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电子商务、网络营销购物、网络经营、票务预定、住宿预定、餐饮预定及旅游特色商品预定、软硬件服务、系统集成、程序开发、网络工程、网络宣传及广告业务、旅游线路、住宿、购物及其它旅游服务业务咨询、网络技术、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74.01万元、净资产160.0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72.03万元、净利润-200.71万元。

3、吉林省长白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平

注册资本:500 万元

公司住所:池北区白山大街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景区管理、景区管理输出,景点开发、旅游接待、旅游纪念品销售、 快餐、滑雪,代理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于2005年12月21日设立,设立时公司名称为安图长白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98%的股权,长白山保护区森林旅游公司持有2%的股权。2006年1月12日公司更名为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生态旅游有限公司。2006年8月28日公司更名为吉林省长白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2010年9月16日森林旅游公司将所持公司股权划转给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7,113.38万元、净资产1,660.6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097.98万元、净利润173.72万元。

4、吉林省长白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广为

注册资本:500 万元

公司住所: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池北区(原保护局)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独立房屋维修、商贸大厦、小商品市场物业管理社区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于2007年6月25 日设立,注册资本:500 万元,吉林省长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80%的股权,吉林省长白山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权%;该公司的两个股东为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503.15万元、净资产414.0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9.25万元、净利润-47.98万元。

5、吉林省蓝景坊生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鹏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住所:池北区 (白龙电站南侧30米)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旅游纪念品开发、土特产开发销售;进出口贸易;项目投资、技术转让;代理、发布、制作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多种农产品、土特产品、蜂产品、果酒、果汁饮料、矿泉水、长白山植物茶、坚果、食用菌、杂粮、山野菜收购、加工销售;保健产品;木质素材料销售(由取得经营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水果、水果制品、日用化妆品、床上用品销售;人参收购及人参制品加工销售,灵芝收购及灵芝制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70%的股权,吉林省蓝景广告有限公司持有30%的股权。2012年1月12日,蓝景广告公司将持有公司的股权转给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9月23日,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资9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911.36万元、净资产273.3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28.55万元、净利润2.79万元。

(二)关联关系

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吉林省长网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白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蓝景坊生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林省长白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长网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白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蓝景坊生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白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交易,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均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次预计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定价政策: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以自愿、平等、 互惠互利、公允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行为依据的价格均为协商定价、成本加成或政府指导价。

《网络销售代理协议》已签署,签署日期:2017年1月1日;生效条件: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日期:2017年1月1日,有效期:2017年12月31日;其他主要条款:对佣金的比例或计算方式的约定为:按代理方代理销售金额的 1%计算,但最高不超过 650,000 元∕年。《租赁合同》已签署,签署日期:2017年1月1日;生效条件: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日期:2017年1月1日,有效期:2018年12月31日,其他主要条款:租赁景区公司VIP休息室、宿舍楼、库房及修车房、售票室、油库等资产,年租金:18480元/年。《供水供热协议》2016 年4月21 日签署,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生效日期:2016年4月21日,合同期限至2019年4月20日止。天池国旅、加油站分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无合同。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交易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基础上进行的,公司 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可以充分利用关联方技术优势、产品优势,保 持双方之间优势互补、取长补短,保证公司正常稳定的经营,以确保 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到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受到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因此 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3099 证券名称:长白山 公告编号:2017-006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于2017 年 3 月 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修改〈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审议修改〈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修改〈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一、关于修改《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条款

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

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

(二)新增条款

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后,增加第五章公司党组织一章,包括第一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第二节公司党委职责、第三节党委会议事规则、第四节公司纪委职责,相应增加第九十五条~第一百〇一条。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五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中共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为工作部门。

第九十八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责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的职责包括:

(一)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建工作“四个同步”制度,即坚持党的建设工作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建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公司党委对董事会、经营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作为前置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工会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节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包括: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书记临时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阅后送党群部汇总交党委书记审定,未经分管领导审阅或不成熟的议题,党委会议不作安排。

(二)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党群部或有关部门准备。

(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前提出。党群部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涉及有关单位的问题需要研究决定的,可安排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四)党委会每次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成员。

(五)党委会在决定问题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六)党委会需要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一般情况下是: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2、党组织的政治理论的学习,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

3、公司的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措施和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4、干部的培养、考核、选拔、配置、任免、奖惩以及党员的纪律处分等;

5、向上级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的报告;

6、其他必须经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七)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等,经过批准后及时公布。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均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节 公司纪委职责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纪委的职责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及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三)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四)监督检查公司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监督检查公司干部职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

(五)对党员和公司干部职工进行党纪党规、廉洁纪律的教育;

(六)受理对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2、在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〇五条后增加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3、在原公司章程第七章后,增加第九章公司其它经营管理机构一章,包括第一节总法律顾问、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相应增加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九章 公司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一节 总法律顾问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选任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或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一)、(三)、(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法律顾问。

第一百八十条 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协助总经理组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及各部门、子(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予以整改;

(六)指导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负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一百八十一条 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和其他重大专题会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应经总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要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一百八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经营层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经营活动的职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总经理提出的公司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公司任命或者免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人选。

第一百八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一百八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4、原公司章程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修改为第十章基本管理制度,增加第一节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相应增加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在原公司章程内部审计的第一百七十八条之后增加第二百〇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后增加第二百〇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在原第三节后增加第五节劳动人事、第六节工会、第七节安全生产,相应增加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十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由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各预算责任部门构成的三级预算管理体系。

第一百九十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履行全面预算管理职责的机构,由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子(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本公司负责人担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由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落实全面预算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由公司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预算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财务部。

第一百九十三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制定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等;

(二)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并确定预算目标分解方案;

(三)组织编制、综合平衡预算草案;

(四)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查、分析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定期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预算差异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的措施;

(六)下达经批准的年度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

(七)审议预算考核和奖惩方案;

(八)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九)其他全面预算管理事宜。

第一百九十四条 各部门和子(分)公司应将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并有效地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实施过程监控,确保各项年度预算目标任务的全面实现。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面预算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内审部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所需资料;

(八)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二百〇八条 内审部在年初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施。

第二百〇九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审部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内审部。

第二百一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内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第二百一十一条 内审部将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管理层审定后,应根据其批复将审计意见及建议下发至被审计单位,并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所述事项进行书面回复。

第二百一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工作。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节 劳动人事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职工各项权益。

第二百二十一条 除特殊原因,职工入职之日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得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职工。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百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职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公司解除。公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三)职工提出解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薪酬水平,在不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额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职工劳动报酬。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采用多种途径,多种措施,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百二十九条 涉及职工的福利计划和薪酬方案,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工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百三十二条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宜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百三十六条 工会的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八)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节 安全生产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组成。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二百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与各安全片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道路旅客运输相关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各片区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科学分配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各部门及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百四十二条 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为职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三)公司对章程作出上述修订后,《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二、关于修改《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条款

在第二章第二条后,增加第三条。

第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二)修改条款

(三)公司对本规则作出上述修订后,《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依次顺延。

三、关于修改《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为完善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作如下修订。

(一)修改条款

(二)增加条款

1、在原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之后增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综合部负责会议材料的会前审核,未经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同意、且未经公司总经理审阅的事项,不得擅自列入总经理办公会议题。

第二十六条 综合部负责安排确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时间、议题及议题顺序,提前将时间、地点和议题等主要事项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2、在原工作细则第二十九条之后增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 综合部根据会议记录,并经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整理形成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执行单,送交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实施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综合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公司对本工作细则作出上述修订后,《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应条款依次顺延。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