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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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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
公告

2017-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19号

债券代码:122135 债券简称:12宝泰隆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名称:2012年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公司名称于2016年6月17日由“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7年4月11日开始支付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6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4月7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4月11日

●摘牌日:2017年4月11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12宝泰隆、122135

3、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当前余额279,287,000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核准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07号)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起息日:2012年4月11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3 年至2015 年每年的4 月11 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4月11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4月11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4月11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的规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3%,每手“12宝泰隆”(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3.00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6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4月7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4月11日

(四)摘牌日:2017年4月11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4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宝泰隆”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本息发放日前两个交易日将债券本息足额划付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宝泰隆”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宝泰隆”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宝泰隆路16号证券部

传真号码:0464-2915999、2919908

邮政编码:154603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焦云

联系人:王维舟

联系电话:0464-2915999

传真:0464-2915999

邮编:15460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23层金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雷亚中

联系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5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20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2017年3月28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书面通知,宝泰隆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66,148,2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37%)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质押期限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质押双方办理解除质押手续止,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7年3月28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

宝泰隆集团共持有公司457,177,6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43%,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421,110,239股,占宝泰隆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2.11%,占公司总股本的30.79%。

二、控股股东的质押情况

1、股份质押的目的

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发行工作已于2017年3月24日结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0,000万元,发行期限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7-018号公告),宝泰隆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66,148,235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本次债券发行的保荐机构金元证券,主要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2、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宝泰隆集团本次股份质押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未来还款来源主要为公司销售收入。

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宝泰隆集团股份质押不存在可能引发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未出现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若公司股份波动到预警线时,宝泰隆集团将采取补充质押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