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61版)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下属担保公司2017年为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既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担保手续办理流程,又通过授权额度的限制,确定了该项工作风险的可控性。本次担保授权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下属担保公司2017年为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既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担保手续办理流程,又通过授权额度的限制,确定了该项工作风险的可控性。本次担保授权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12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3月29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条款)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同时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事宜,并于2016年12月28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最终由276名激励对象认缴14,200,000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0,000.00元,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17]000069号《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审验。公司依据实际认缴情况已于2017年2月21日完成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及登记工作。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注册资本将由原6,064,800,108.00元变更为6,079,000,108.00元。同时拟对《公司章程》如下条款进行修改:
■
因公司经营需要,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相应进行变更,同时拟对《公司章程》如下条款进行修改: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13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
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强公司资金管理的灵活性,根据《公司章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方案
■
二、本次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授权事项
为了有效地完成公司本次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决定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时机,制定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分期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担保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使用安排等。
(二)聘请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办理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申报、上市流通等相关事宜。
(三)全权代表公司签署和执行与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四)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如监管部门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六)采取必要且符合公司利益的行动,决定或办理其他与本次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相关的具体事宜。
(七)本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如董事会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本次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或部分发行。
三、本次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的审批程序
本次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方案及授权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注册后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4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4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4月21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4月21日
至2017年4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17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8、9、10、12、13、14、1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于2017年4月13日、4月14日持有关证明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办理登记手续,并于会议开始前一个小时到大会秘书处领取会议出席证。
(一)个人(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本、持股证明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个人(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股票账户本、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二)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票账户本、持股证明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票账户本、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三)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以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中必须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者交通费、住宿费等自理;
(二)联系人:旭日、赖春玲
电话:(0471)3350092
传真:(0471)3601621
邮编:010110
(三)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街1号;
(四)其他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若有变更将按规定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31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17年4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