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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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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通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到期期间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3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 日常转换业务

2.1 转换费率

1、本基金(简称: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基金代码:519654)与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旺利混合,基金代码:A类:519610;C类:519611,A类和C类不能互转)、银河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君尚混合,基金代码:A类:519613;C类:519614,A类和C类不能互转)、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君信混合,基金代码:A类:519616;C类:519617,A类和C类不能互转)、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君荣混合,基金代码:A类:519619;C类:519620,A类和C类不能互转)、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鸿利混合,基金代码:A类:519640;C类:519641,A类和C类不能互转)、银河大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智造混合,基金代码:519642)、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智联混合,基金代码:519644)、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转型混合,基金代码:519651)、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服务混合,基金代码:519655)、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代码:A类:519656;C类:519657,A类和C类不能互转)、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增利债券,基金代码:A类:519660;C类:519661,A类和C类不能互转)、银河美丽优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美丽混合,基金代码:A类:519664;C类:519665,A类和C类不能互转)、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基金代码:A类 519667; B类:519666)、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成长混合,基金代码:519668)、银河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行业混合,基金代码:519670)、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基金代码:519671)、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蓝筹混合,基金代码:519672)、银河康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康乐股票,基金代码:519673)、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创新混合,基金代码:519674)、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润利混合,基金代码:A类:519675)、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强化债券,基金代码:519676)、银河定投宝中证腾讯济安价值100A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定投宝腾讯济安指数,基金代码:519677)、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消费混合,基金代码:519678)、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主题混合,基金代码:519679)开通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3、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申购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补差。

2.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2.2.1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2.2.2基金转换费及份额的计算

采用外扣法计算,具体为:

A=[B×C×(1-D) /(1+E)]/F

其中,A为转入基金份额;B为转出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F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基金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客户将10,000份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 转换成银河行业混合,持有期一年,转换申请当日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银河行业混合基金份额净值为1.15元,则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10,5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500×0=0元

净转出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10,500-0=10,500

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10,500/(1+0.7%)=10427.01元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10,500-10427.01=72.99元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72.99=72.99元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427.01/1.15=9066.97份

2.2.3转换业务规则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后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4、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目前为10份),则该部分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将被同时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2.2.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受理基金转换交易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6)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本公司将最迟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2.2.5 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须到同时代理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办法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 基金销售机构

3.1 场外销售机构

3.1.1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 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01号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210019)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3.1.2 场外代销机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2 场内销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4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银河旺利混合、银河君尚混合、银河君信混合、银河君荣混合、银河鸿利混合、银河智造混合、银河智联混合、银河转型混合、银河服务混合、银河灵活配置混合、银河增利债券、银河美丽混合、银河银信添利债券、银河成长混合、银河行业混合、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银河蓝筹混合、银河康乐股票、银河创新混合、银河润利混合、银河强化债券、银河定投宝腾讯济安指数、银河消费混合、银河主题混合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予以说明,解释权归本公司。其他基金间相互转换业务见相关公告。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查询。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1日

关于修订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9日生效。

本基金保本周期期限二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于2017年4月10日保本周期到期。

按照基金合同的中“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的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2017年4月14日起,修订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率、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指定媒介上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及《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运作的

相关业务规则公告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654,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根据《关于准予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89号)于2015年4月9日成立。根据《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银河泽利基金合同”)和《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银河泽利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二年,自2015年4月9日(含)起至2017年4月10日(含)止(2017年4月9日为法定休息日,故顺延至2017年4月10日)。

根据银河泽利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未能符合银河泽利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存续条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我公司研究决定(相关详见附件),根据银河泽利基金合同规定及相关法规要求,本基金将转型为债券型基金-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河丰利债券基金”)。转型后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仍为“519654”。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及基金费率等按照《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银河泽利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现将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运作的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到期后的选择

1、到期日及到期期间

根据银河泽利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其后三个工作日(含第三个工作日),即本基金的到期日为2017年4月10日;到期期间自2017年4月10日(含)起至2017年4月13 日(含)止。

2、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的交易时间里,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进行到期选择。办理相关业务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到期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转换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需就此支付任何交易费用,其持有期将从原保本基金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出时,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购费率如laxyasset.com

表1:银河泽利赎回费率

(注:上述赎回费率中,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个月按30日计算; 1年按365日计算,2年按730日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到期期间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的业务安排

1、到期期间的业务安排

根据银河泽利基金合同规定,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期间(自2017年4月10日(含)起至2017年4月13日(含)止),本基金在此期间将暂停申购(含定投)、转换转入和转托管等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限内可将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转出或继续持有。

2、到期期间选择的业务操作原则

(1)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在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内,本基金仍使用“银河泽利保本混合”的基金简称,每个工作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所持有本基金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入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

以上业务安排,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银河泽利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公告。

三、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赔付事宜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均适用当期保本条款: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发生银河泽利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款。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是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4、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方式

如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发生需保本赔付情形的,根据银河泽利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如下操作:

(1)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人,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2)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3)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在持有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4)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以上业务安排,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银河泽利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公告。

四、本基金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运作

根据银河泽利基金合同,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银河泽利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运作如下:

1、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2017年4月14日起“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于该日生效。

2、本基金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在其转型之日(即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开放其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及银河丰利债券基金的申购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提交的相关业务申请,将适用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率体系。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1)申购费用

银河丰利债券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银河丰利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表2:银河丰利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表3:银河丰利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银河丰利债券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银河丰利债券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表4:银河丰利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180日(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对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转换入银河泽利保本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续选择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其所持有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间办理转换业务的,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为2017年4月14日,基金管理人届时将予以确定公告;在投资转型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以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基金的简称,每个工作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3个月内使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5、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率、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以上内容将登载于制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

五、银河丰利债券基金的销售及销售机构

银河丰利债券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

优惠的公告

根据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基金”)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众银行”)签署的代理销售协议,自2017年3月31日起在微众银行开通旗下部分基金的定投业务。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微众银行的基金销售系统定投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稳健混合,基金代码:151001)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收益债券,基金代码:151002)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讯济安价值100A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定投宝腾讯济安指数,基金代码:519677)

三、基金定投费率优惠

1、本次优惠活动自2017年3月31日起,具体活动截止时间以最新公告信息为准。

2、定期定额每期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元(含10元)。

3、投资者通过微众银行交易系统定投银河基金旗下的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稳健混合,基金代码:151001)和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收益债券,基金代码:151002),定投费率在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规定的相应前端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最低1折优惠。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站:www.webank.com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20-0860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1日

附件: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说明

一、第一部分 前言

1、将原表述中“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的内容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删除以下表述: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3、将原表述

“三、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修订为

“三、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对转型后的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第二部分 释义

1、删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导意见》”、“担保人”、“保本义务人”、“保本保障机制”、“基金募集期”、“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合同”、“持有到期”、“保本金额”、“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保本”、“保证”、“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到期期间”、“过渡期”、“过渡期申购”、“折算日”、“基金份额折算”、“保本赔付差额”、“认购”原表述中内容。

2、将原表述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修订为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即“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三、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删除“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九、保本周期”、“十、保本”、“十一、保本保障机制”及“十二、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内容。

2、将原表述中“一、基金名称”的内容“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将原表述中“二、基金的类别”的内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将原表述中“四、基金的投资目标”的内容“本基金在追求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修订为“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3、将原表述中“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的内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费率具体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修订为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删除原基金合同中的“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内容,增加“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修订内容如下: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89号)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2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9日生效。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4月10日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 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3日。自2017年4月14日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将原表述中“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的第2 条由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修订为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将原表述中“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的内容由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修订为

“4、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将原表述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的内容由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修订为“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4、删除原表述“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的“6、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含转换入业务)。”内容,增加“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内容,并将本部分原表述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修订为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5、删除原表述“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中的如下内容:

“5、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6、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6、删除“十六、过渡期申购”中的内容。

六、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将本部分原表述中“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中“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修订为“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2、将原表述“(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中的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和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条款删除,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将原表述中“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中的内容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88亿元”修订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7222.9737万元”。

4、将原表述“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责任保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条款删除,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七、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将原“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的条款“(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修订为“(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将原表述中“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的条款“(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删除,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2、将原表述中“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的条款“(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删除,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将原表述中“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的条款“(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修订为“(1)调整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并删除以下条款且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2)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保本周期内,发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保资质、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以及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变更;”。

八、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删除原基金合同的本部分内容。

九、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删除原基金合同的本部分内容。

十、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将原“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部分删除,并调整相应部分内容的章节序号。

2、将原表述中“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变更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的内容

“二、变更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以下简称“该债券型基金”或“该基金”),基金类别、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变更后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管理如下:”内容删除,调整其中的相应内容序号。

3、将原表述中“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变更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的内容

“(二)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国债期货、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该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转债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该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修订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国债期货、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券、可转债、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转债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4、将原表述中“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变更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的”(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修订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增加组合限制条款“(1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将原表述中“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变更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四)投资限制”中的“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修订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6、修订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及相关内容。

7、将原表述“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的“该债券型基金”、“该基金”统一修订为“本基金”。

8、根据本部分内容的修订及调整,对相关章节序号和条款序号重新调整。

十一、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1、将原表述“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中的内容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的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修订为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的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2、将原表述“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中的内容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订为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将原表述“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中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修订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将原表述“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的内容中的第3、4款删除。

十二、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将原表述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内容由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修订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2、将原表述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的“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内容删除。

3、将原表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中的内容

“4、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容删除。

4、将原表述中“五、费用调整”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修订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等因素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调整上述费率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将原表述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内容由

“1、保本周期内的收益分配

(1)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删除,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2、将原表述“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中的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内,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修订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将原表述“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的内容由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修订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同时删除“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的内容;

删除“(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内容。

将原表述中的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修订为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按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将原表述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的条款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本基金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或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本基金转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删除,同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在原表述“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增加“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内容。

4、将原表述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的内容由

“(十)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修订为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4、将原表述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的“(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删除,增加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内容。

5、将原表述中“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中的第3、4款内容删除。

十五、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的到期

删除原基金合同的本部分内容。

十六、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将“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中的第4条款内容删除。

十七、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将原表述“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修订为

“1、本基金由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生效。”。

十八、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对本部分内容的修订,根据基金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上述进行同步更新修订。

十九、根据基金合同各章节的修订,重新调整各章节的序号。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订

经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托管协议中的相应条款同步进行更新修订。

特此说明。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