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华龙
股票代码:603399
信息披露义务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陕国投·持盈3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B座6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7年3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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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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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陕国投的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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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其它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持续看好上市公司的后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华龙53,516,410股,约占股份总数的10.7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A股无限售流通股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A股无限售流通股53,516,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17年3月30日,郭光华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陕国投以现金收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53,516,410股新华龙A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华龙的权益增加至10.72%。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17年3月30日,郭光华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协议转让方:郭光华
协议受让方: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新华龙53,516,410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72%)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上述股份。
(三)转让价款
双方协商同意确定目标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21元,合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99,918,956.10元。双方同意,在过渡期,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如上市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增加的,则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的股份数量相应进行增加,经过增加后的目标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增加后的股本总额的10.72%,在该等情况下,目标股份转让价款(即599,918,956.10元)保持不变。
如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向转让方分配现金分红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转让方分配现金红利,则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经调减后的总额=599,918,956.10元-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已向转让方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向转让方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中相应于目标股份的部分。
(四)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目标股份转让价款的100%(即599,918,956.1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信托协议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陕国投·持盈3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管理方式:事务管理类
3、管理权限、涉及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的表决权由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自行行使,受托人届时根据委托人代表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进行表决,若委托人代表未对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
涉及股份数量为53,516,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2%。
4、涉及股份种类: 涉及A股流通股股票新华龙(603399)
5、信托管理费年费率:0.35%/年
6、合同期限: 本信托期限预计为18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7、签署时间: 2017年3月15日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无重大交易行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17年3月30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陕国投与郭光华签署的《关于购买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新华龙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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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17年3月30日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上市公司名称: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华龙
股票代码:603399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光华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通讯地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7年3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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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包括曾用名):郭光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身份证件号码:210711196404014032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通讯地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其它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自身的资金安排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后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A股无限售流通股105,51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A股无限售流通股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17年3月30日,陕国投、华信万达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陕国投、华信万达分别以现金收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53,516,410、52,001,590股新华龙A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华龙的权益减少至0%。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17年3月30日,陕国投、华信万达分别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一)陕国投与郭光华:
1、协议当事人
协议转让方:郭光华
协议受让方: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新华龙53,516,410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72%)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上述股份。
3、转让价款
双方协商同意确定目标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21元,合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99,918,956.10元。双方同意,在过渡期,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如上市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增加的,则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的股份数量相应进行增加,经过增加后的目标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增加后的股本总额的10.72%,在该等情况下,目标股份转让价款(即599,918,956.10元)保持不变。
如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向转让方分配现金分红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转让方分配现金红利,则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经调减后的总额=599,918,956.10元-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已向转让方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向转让方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中相应于目标股份的部分。
4、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目标股份转让价款的100%(即599,918,956.1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华信万达与郭光华:
1、协议当事人
协议转让方:郭光华
协议受让方:华信万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新华龙52,001,590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42%)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上述股份。
3、转让价款
双方协商同意确定目标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21元,合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82,937,823.90元。双方同意,在过渡期,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如上市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增加的,则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的股份数量相应进行增加,经过增加后的目标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增加后的股本总额的10.42%,在该等情况下,目标股份转让价款(即582,937,823.90元)保持不变。
如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向转让方分配现金分红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转让方分配现金红利,则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经调减后的总额=582,937,823.90元-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已向转让方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向转让方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中相应于目标股份的部分。
4、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目标股份转让价款的100%(即582,937,823.9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无重大交易行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光华
签字:
(郭光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陕国投、华信万达分别与郭光华签署的《关于购买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新华龙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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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郭光华
签字:
(郭光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上接19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