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0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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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业绩变动主要原因预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南浔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产销规模扩大,效益提升;以及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义乌市华统养殖有限公司存栏活猪在本季度全部出售等因素导致公司业绩大幅增长。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1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7年3月2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讯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17年3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到会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周虹女士、徐为民、王方明以及董事林振发先生采取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朱俭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收购衢州市民心食品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收购衢州市民心食品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与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拟与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项目的公告》。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将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下次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由公司以后另行通知。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2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购衢州市民心食品
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2017年3月30日,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自然人祝建国、刘志强签署《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祝建国、刘志强关于衢州市民心食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40万元收购衢州市民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心食品”)51%股权。
2、2017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衢州市民心食品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3、本次收购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祝建国
自然人,男,中国籍,1966年出生,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镇。
2、刘志强
自然人,男,中国籍,1977年出生,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标的公司名称:衢州市民心食品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3、住所:衢州市衢江区岑一路1号
4、法定代表人:祝建国
5、注册资本:200万元
6、成立日期:2005年6月7日
7、营业期限至:2025年06月06日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75747417N
9、经营范围:生猪定点屠宰(凭生猪定点屠宰证经营); 生猪收购、销售;农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
10、交易标的及权属:标的公司51%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标的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截至公告日,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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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公司基本财务情况
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及一个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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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数据为合并口径,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7)1427《审计报告》审计。
(四)标的公司评估情况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公司的委托,对民心食品股东全部权益在2017年1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卓信大华评报字(2017)第4002号《评估报告》,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民心食品评估前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101.79万元,评估值541.13万元,评估增值439.34万元。
2、收益法评估结果
通过收益法计算过程,在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民心食品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前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1.79 万元,评估价值4,029.95万元,评估增值 3,928.17万元。
3、评估结果的分析选取
民心食品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541.13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4,029.95万元,两种评估结果差异3,488.82万元。差异率644.73%。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主要以资产负债表作为建造成本口径,确定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实际拥有的各要素资产、负债的现行更新重置成本价值,比较真实、切合实际的反映了企业价值,评估思路是以重新再建现有状况企业所需要的市场价值投资额估算评估对象价值。
收益法是在对企业未来收益预测的基础上计算评估价值的方法,不仅考虑了各分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组合在一起时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贡献等因素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也考虑了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运营资质、行业竞争力、公司的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要素协同作用等资产基础法无法考虑的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收益法评估价值能比较客观、全面的反映目前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综上所述,考虑到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不同评估方法的优势与限制,分析两种评估方法对本项目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根据本次特定的经济行为,考虑收益法评估结果更有利于报告使用者对评估结论作出合理的判断。因此,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1:祝建国
转让方2:刘志强
受让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及定价依据
转让方1 持有民心食品30.6%股权(对应出资额为61.2万元人民币,下称“标的股权”),转让方2 持有民心食品20.4%股权(对应出资额为40.8万元人民币,下称“标的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欲参考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17)第4002号评估报告,由转让方将标的股权以2,04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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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本协议之日,祝建国同时将其持有的民心食品2.45%的股权转让给王峰,具体约定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民心食品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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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将协助和促使民心食品办理上述股权转让所需的一切法律手续。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2.1双方同意,受让方受让标的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为2,040万元人民币。前述股权转让价款应于完成日(定义见下文)起的2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民心食品银行帐户,待民心食品对转让方的税款代扣代缴完后,再将余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2股权转让、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由各方自行承担。
3、工商变更登记
3.1双方同意,双方应相互配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包括民心食品章程修改)所需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和签署所需的全部法律文件。
3.2受让方依法成为工商登记的标的股权的股东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完成日”)。
4、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4.1转让方系中国境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以其自身名义转让标的股权的完全的行为能力。
4.2转让方合法拥有标的股权,该股权是转让方的自身合法财产,转让方是标的股权的注册所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
4.3转让方承诺其本次向受让方转让股权事宜已经获得民心食品股东会决议通过。
4.4在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之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押权、其他担保权利或其他债务或纠纷,标的股权没有被采取冻结、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或存在其他可能限制标的股权转让的情况。
4.5转让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4.6转让方已经向受让方完全如实披露了目标公司的所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债务(具体见附表),如在完成日以前,目标公司还有其他债务,则目标公司的前述债务由转让方承担。
4.7转让方已经向受让方完全如实披露了目标公司所有资产、财务、重大合同及劳动人事情况,不存在任何已有或者潜在的对协议书的履行存在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等。
4.8转让方已经向受让方完全如实披露了目标公司所有的税款缴纳情况,如在完成日以前,目标公司还有其他税款尚未缴纳,则目标公司的前述未缴税款由转让方承担并赔偿。
4.9转让方应在完成日前按照受让方的要求清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借款、对外担保及公司其他债务等事项。
5、受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5.1受让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2代表受让方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经获得受让方充分的授权,有权代表受让方签署本协议,该个人的行为代表并约束受让方。
5.3受让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6、公司治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各一名,执行董事、监事由转让方委派,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受让方委派,目标公司由受让方经营,转让方应全力配合受让方经营目标公司。
7、过渡期的安排
7.1本协议所述过渡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转让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华统股份名下。
7.2 各方承诺,保证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7.3本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安排工作人员进目标公司,提出债权债务清理方案及财务规范要求,转让方应全力配合。
7.4股权转让完成日后,出让方将保管的目标公司所涉印章及目标公司相关文件、材料及其他物品交给受让方。
8、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处理
8.1或有负债是指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的原因所引起的,在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后由目标公司承担的、未列入目标公司负债明细表的负债、或者虽然列入目标公司的负债明细表,但目标公司承担的负债大于负债明细表所列明的那一部分负债。
8.2出让方须对股权完成日之前的由于以下情形或与之有关的情形所导致的受让方和目标公司的任何损失作出赔偿、补偿、弥补:
(1)任何政府机关就目标公司于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所进行的营业,向目标公司要求支付或所偿。
A 因目标公司违反中国税法而偷、逃税款,或因与出让方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转移定价税务责任,或因目标公司未清税款,以及目标公司其他违反税法规定而产生的目标公司或有负债。
B 目标公司的员工存在未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费或者其他经济补偿等。
C 目标公司的建设项目未能取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等。
(2)目标公司对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目标公司或有负债。
(3)其他与目标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
8.3转让方同意以个人财产对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股权交割完成日后2年,转让方之间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8.4转让方同意以其在目标公司的利润分红直接抵扣作为或有负债的赔偿。
9、违约责任
9.1受让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1日,需按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9.2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以及目标公司相关交接工作,每逾期1日,转让方需按股权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受让方同时享有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的权利。受让方依此解除本协议的,转让方应退还受让方已付全部款项,并按股权转让款的20%支付违约金。
9.3如转让方违反本协议之保证或承诺,以及在过渡期转让方不配合受让方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或因转让方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转导致损失的,应当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4因本协议纠纷引起的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本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10、协议生效
协议自转让方签字、受让方董事会通过后并由受让方盖章且经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交易定价依据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公司的委托,对民心食品股东全部权益在2017年1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根据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17)第4002号《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2017年1月31日),民心食品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前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1.79万元,评估价值4,029.95万元,评估增值 3,928.17万元。
公司与协议对方参考上述评估价值,并经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民心食品51%股权的转让价格为2,040万元人民币。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各一名,执行董事、监事由转让方委派,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受让方委派,目标公司由受让方经营,转让方应全力配合受让方经营目标公司。
七、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扩大公司畜禽屠宰经营规模,推动公司战略性发展。本次收购若能顺利完成将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通过本次收购有利于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拓宽公司的业务区域范围,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
(二)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收购后公司尚需要与被收购公司民心食品在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公司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融合,融合是否顺利成功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将引进具备专业知识以及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端人才,进一步建立、健全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其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积极防范,控制风险,促进子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祝建国、刘志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民心食品天健审(2017)1427的《审计报告》;
4、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17)第4002号《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3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生猪
全产业链一体化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概述
1、本次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为打造公司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推动公司发展战略。经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化市人民政府”)友好协商,双方拟签订《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公司在兴化市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拟投资项目将从饲料加工—生猪养殖—生猪屠宰—食品加工—市场销售实现一条龙农业产业化经营,具体分为:饲料加工项目、商品猪养殖场项目、生猪屠宰及食品加工厂项目。计划总投资20亿元人民币,项目分期进行。由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通过自筹等方式解决。
2、审议批准情况
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项目的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尚须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下次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将由公司以后另行通知。
3、协议签署情况
截止公告日,公司还尚未与兴化市人民政府签订《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协议书》,公司将在本次公告后,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做好项目跟踪工作,尽快落实本次协议签订事宜。并将在本次协议签订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协议对方为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政府,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兴化市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项目名称: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
2、项目规划:项目从饲料加工—生猪养殖—生猪屠宰—食品加工—市场销售一条龙农业产业化经营,具体项目规划如下:
(1)饲料加工项目:建设饲料加工车间,购置饲料加工设备等,形成年产各种动物饲料36万吨的生产规模,工业用地面积40亩。
(2)商品猪养殖场项目:计划8个以上生态型生猪养殖场,租赁农业用地面积约5000亩,年出栏生猪80万头左右。
(3)生猪屠宰及食品工厂项目:计划建设生猪屠宰生产线、食品加工生产线、冷库等,形成年屠宰生猪50万头、年产食品3万吨的生产规模,工业用地面积100亩。
3、投资规模:项目计划总投资20亿元人民币。
4、实施主体:由乙方在甲方区域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承担项目建设(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公司”)。
5、项目用地及选址:饲料厂、生猪屠宰及食品加工厂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生猪屠宰及食品加工厂意向选址为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业区块;饲料厂选址就近航道,并办理航运码头手续;生猪养殖场项目用地为农业用地,选址为兴化市境内相应区块,采取租用形式提供项目用地,分期建设。
6、用地价格: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具体以国土部门当期挂牌为准。租用农业用地按市场价格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7、建设周期:在项目所需土地完成并具备开工条件及其他相关政策落实的前提下,项目实施公司预计在四年内完成建设。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项目实施公司4年建设期间,对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给予优惠。项目投产后,如有政策规定的,甲方应对乙方的项目实施公司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给予优惠。
(2)项目实施公司享受兴化市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同时甲方积极协助项目实施公司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相关优惠政策。项目实施公司免交项目开工建设、纳税等履约保证金,应为本项目提供排污指标。
(3)农业用地租赁期限满足乙方要求,缓交生猪养殖农业项目设施农业地复垦费,批复设施农用地期限与租赁期限一致,同意设施农用地多层建筑,乙方承诺经营期满后,按国家相关要求恢复农业用地。
(4)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在约定区块提供满足乙方生猪养殖场选址要求,并在选址确定后积极协助签订相关租赁协议或承包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或乙方同意的期限内,依法将本协议饲料加工项目用地出让给乙方项目实施公司,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2年或双方同意的期限内,依法将本协议生猪屠宰及食品加工项目工业用地出让给乙方项目实施公司,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甲方应在生猪养殖项目的开工前对项目租赁用地协助完成乙方所有养殖场区外的通水、通电、通路工作。甲方应在工业用地项目开工前对项目出让用地完成通水、通电、通路及土地平整的“三通一平”工作,使其满足开工建设条件;在工业用地项目竣工投产前完成“八通一平”条件,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排水、排污口、宽带及土地平整。
(6)甲方积极为合作项目办理开工建设及运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设施农用地一次性审批)提供保障。甲方有义务协调当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依法促成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注册成立项目实施公司。甲方有义务协调当地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区、林牧、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建设、安监等部门,依法促成各项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用途,依法促成合作项目及时取得或通过环评、能评、消防等许可或手续。
2、乙方项目实施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实施公司在兴化地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总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2)严格按甲方及相关部门土地利用、城建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范要求实施投资建设。
(3)项目实施公司在兴化市的经营活动应依法缴税。
(4)乙方生猪屠宰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甲方负责落实项目实施公司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5)乙方在本协议下所承担的投资义务,由乙方暨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承担,签署项目相关合同,乙方保证完全、适当地履行出资义务。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协议约定如期依法出让项目宗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项目投资在甲方开发范围以外的区域,如乙方项目实施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或项目实施公司有权向甲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满足项目实施公司相关用地,但乙方愿意继续履行的,则乙方有权相应顺延开工建设及竣工投产时间,并有权变更本协议,相应调整或缩小项目投资规模,如乙方项目实施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项目实施公司有权向甲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3)项目实施公司受让意向宗地后,甲方如不能按协议约定协助合作项目提供开工或投产条件的,乙方有权相应顺延开工建设及竣工投产时间。如乙方项目实施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项目实施公司有权向甲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4)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项目搁置或延误的,乙方项目实施公司有权相应顺延开工建设及竣工投产时间,有权相应调整或缩小项目投资规模,并向甲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项目实施公司违约责任
乙方项目实施公司不能按本协议履约,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达到一致,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方可免责,同时双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损失。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全部履行的,双方就可以履行部分继续履行。
(四)争议解决
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苏州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其他事项
1、如上级部门明文改变现有政策、法律的,甲方有权调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乙方有权调整项目投资规模或取消相应的项目投资。
2、甲、乙双方承诺严格做好项目合作的保密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因合作内容外泄对双方造成的不利影响。
3、本协议作为本项目实施的基本精神,未尽事宜或具体实施办法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解决,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民事法律。
5、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且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6、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可行性分析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农业部于2016年4月印发了《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明确提出了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的基本思想,各区域发展重点把种植、养殖和屠宰加工三个环节给合一起通盘谋划,主要任务统筹考虑种业、饲料兽药、屠宰加工到产业化经营各环节。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
2、项目满足食品安全需要并促进当地产业一体化发展
项目的建设能够提升饲料生产、生猪繁育、屠宰集约化、食品加工现代化水平,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拉动当地农业、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同时,本项目可以从源头和完整产业链上改善肉类食品的安全质量水平,这是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生猪生产稳定的长效机制。
3 、项目建设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本项目的实施区域在江苏省兴化市,本项目将从饲料加工—生猪养殖—生猪屠宰—食品加工—市场销售实现一条龙农业产业化经营,符合公司跨区域发展,不断完善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优化产业布局,拓展发展空间,提升企业规模化生产能力,扩大销售市场区域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二)市场前景分析
1、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我国是世界公认的生猪养殖大国,猪肉产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但我国生猪养殖行业长期以来以散养为主,规模化养殖水平低,具有小农生产的特点,受资金、人员素质及养殖规模等条件限制,国内生猪养殖技术、管理水平与美国等先进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对肉类食品质量要求的提高,散养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行业发展要求,规模化养殖成为畜禽养殖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拥有实力的畜禽养殖企业往往通过纵向延伸进入饲料行业、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有利于分散风险,凸显产业集群效应,有效降低综合成本,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并将成为行业发展重要趋势。
2、从肉类消费需求看,肉类消费仍将保持增长趋势
目前中国是世界第一大猪肉消费国家。近三十年来,我国猪肉消费量由1998年的3,869万吨上升到2015年的5,567万吨,猪肉消费持续增长。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居民消费升级,餐饮业的快速发展,未来国内猪肉消费将持续增长,猪肉消费市场空间广阔。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集生猪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肉食品深加工等全产业链模式,不但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大方向,同时也是公司实现自身发展战略、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项目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本项目投资总额较大,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分期逐步投入,项目资金将通过自有、自筹等多种方式解决,不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重大压力。因项目建设需要一定时间,预计本项目在本年度内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有重大影响。
五、存在的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
1、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商品猪市场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导致生猪养殖行业的毛利率呈现周期性波动。猪肉产业链上不同环节在市场周期不同时段盈利水平均不相同,一体化模式能一定程度调节项目的市场风险。
2、疫情风险
疫情作为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是影响畜牧业的主要风险。生猪疫病的发生带来的风险包括两类,一是疫病的发生将导致生猪的死亡,直接导致生猪产量的降低;二是疫病的大规模发生与流行,易影响消费者心理,导致市场需求萎缩,产品价格下降,对生猪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二)项目投资风险
1、公司本次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仍然需要与当地国有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取得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开始推进,但届时能否完成土地“招拍挂”程序以及公司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生猪养殖场项目用地计划租用农业用地,届时能否取得农业用地的租用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公司本次投资项目将按照协议约定及项目实际需要逐步投入资金,公司预计项目顺利实施将为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积极影响,但因项目将逐步投产,因此项目达产和产生效益尚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公司预计本次投资项目对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如果市场需求变动、产业政策变动、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环保及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升级、养殖技术变革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意外因素都可能对投资项目的按期实施及正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司项目具体投产后效益及达产进度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生产许可证书审批风险。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从事规模化粮食收购活动,须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兴办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须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实行年检制度。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生猪定点屠宰证》实行年检制度。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公司本次计划投资项目具体为:饲料加工项目、商品猪养殖场项目、生猪屠宰及食品加工厂项目,这些项目建设完成后,均需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方能允许正常生产经营,而这些生产许可证能否顺利取得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5、环保审批风险,随着相关环保政策的收紧,国家及各省市地方政府对生猪养殖的限养、禁养及环评流程愈加规范,审批将更加严格。公司项目所在区域受资源环境条件限制,可能存在部分项目环保审批被否的或有风险。
6、虽然公司前期已经与兴化市政府就本次投资事项进行了多次磋商谈判,且目前双方已经就本次拟签订协议主要内容达成了共识,但是由于本次《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协议书》双方尚未正式签订,因此对于协议内容变更以及协议签订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将在本次公告后,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做好项目跟踪工作,尽快落实本次协议签订事宜。并将在本次协议签订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