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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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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7-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33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基金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7年3月29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7年3月29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四)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九)投资组合报告批注

1、截至2017年3月29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截至2017年3月29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4、截至2017年3月29日,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止到2017年3月29日,本基金没有持有股票投资。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转换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tsfund.com)查阅。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