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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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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E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7-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E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2017年3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份额类别:本基金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和B类为场外基金份额,E类为场内基金份额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金鹰增益

4、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770

5、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简称:金鹰增益

6、场内申购、赎回代码:511771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7年3月29日基金份额总额:A类:10,180,117.35份;B类:185,285,905.32份;E类:14,934,510.00份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7年3月29日基金份额净值:A类:1.00元;B类:1.00元;E类:100元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E类基金份额):14,934,510.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7年4月10日

12、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推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1月23日证监许可[2016]2827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10日,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10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10日,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10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5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A类和B类为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方式发售;E类为场内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认购方式发售。其中,场内认购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8、发售机构:

场外认购:

(1)直销机构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内认购:

(1)发售协调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菁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9、验资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27号文批准,自2017年3月6日起公开募集,截止2017年3月10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1,688,615,680.38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688,615,680.38份;经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2,050.82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050.82份,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归入基金财产。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3月16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71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688,617,731.2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0份,占基金总份额0%。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7年3月20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为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办理份额折算,并由登记机构进行E类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100,折算后E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00元。E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20日生效。本基金的份额折算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本次募集E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为1,493,451,000.00元,折算前E类基金份额总额为1,493,451,000.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根据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法,本基金折算后的E类基金份额总额为14,934,510.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 本公司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8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7年4月1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金鹰增益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1770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金鹰增益

7、申购、赎回代码:511771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7年4月10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E类基金份额):14,934,510.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所有的E类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E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为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7年3月29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62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228.39份。

(二)场内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7年3月29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4,780,200.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32.0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0,154,310.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67.99%。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7年3月29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四)截止到2017年3月29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内份额总量为0份,占该基金场内总份额的比例为0%。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场内份额总量为0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场内份额总量为0份。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3、总经理:刘岩

4、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448348X6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旗下权益类公募产品或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投资工作;

研究部:负责宏观经济和政策、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动态分析和研究,为权益类基金投资提供研究支持;

指数及量化投资部:负责量化投资产品或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专户投资部:负责公司旗下权益类专户产品的研发及投资管理工作;

零售业务部:负责公司零售业务渠道的开拓、维护及管理;负责公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方案的策划、制定、效果评估,以及宣传材料的设计、制作和定期更新;

机构业务部:负责公司机构业务渠道(包括券商代销、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券商资产管理、自营部门等)的开拓、维护及管理;负责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开拓、维护及日常运作管理;

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包括公司网站、微信等)建设,并根据公司各项业务发展情况不断完善其功能;负责公司电子商务销售渠道的开拓、维护及管理;

产品研发部:负责制定公司产品规划与发展策略以及产品设计、产品管理和产品研究工作,完善公司产品线,丰富公司产品储备;

集中交易部:负责执行公司既定的各基金的投资指令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各类产品的日常估值、交易清算维护、头寸核算管理等;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核算办法的要求,对基金的各项交易活动进行会计处理;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硬件和软件的选型、购置、开发及管理等工作;

合规风控部:负责拟定、组织实施公司风险战略;对公司投资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和管理,对受托管理的各投资组合安排风险管理计划和工作报告、总结等;对新产品、新业务等提出风险管理专业意见,并组织、监督解决方案的实施;负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统筹建设公司制度管理体系,并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公司各类业务运作进行监督、监察和审计,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核算管理、内部费用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公积金管理等;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员工的聘用、考核、奖惩、任免、培训、调动、解聘、辞退、企业文化建设等具体的人力资源管理事宜;

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北方地区的基金销售业务;

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华东地区的基金销售业务;

广州分公司:主要负责华南地区的基金销售业务;

成都分公司:主要负责西南地区的基金销售业务;

12、人员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144人,其中,博士占比6%,硕士占比56%,本科占比36%,其他占比2%。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苏文锋,020-83282627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曾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投资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4年12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5年7月起任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起任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8月19日起任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起任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起任金鹰添利中长期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起任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任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日期:1993年8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8.081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A类AA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专业的服务能力。公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拥有200家批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和11家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分公司,同时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2012年10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2016年四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20只公募基金。

招商证券托管部于2015年4月通过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ISAE3402鉴证服务,成为业内第一家通过ISAE3402认证的券商托管人和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费琳

电话:(021)68419135

传真:(021)68870311

(四)验资机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众环海华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联系电话:027-86770549

传真:027-85424329

邮编:430077

联系人:王兵、赵会娜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7年3月29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7年3月29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四)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七)“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计提收益;

(2)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风险提示: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1日

附件: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者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者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元,E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100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1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额等同于1份E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每1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额等同于1份E类基金份额。每基金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对应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下转951版)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类份额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推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7年4月10日

公告日期: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