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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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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17-27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建平先生主持。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下午2:00在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豪生路33号青城豪生国际酒店一号楼二楼瀛洲厅召开。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24,151,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23,333,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17,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后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4,151,18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24,139,6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2,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75%;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87%;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38%。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4,151,18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24,142,8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5,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6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6%;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38%。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4,151,18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24,140,5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8,9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3,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5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6%;弃权8,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4,151,18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24,140,5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8,9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3,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5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6%;弃权8,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4,151,18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24,123,0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17,2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5,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17%;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96%;弃权17,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8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7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4,151,18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24,140,5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8,9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3,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5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6%;弃权8,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预算方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4,151,18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24,146,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2,2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9,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7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弃权2,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发展战略》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24,151,18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24,147,2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2,2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0,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90%;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6%;弃权2,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成、唐强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其他。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日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接受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中伦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中伦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中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中伦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17年3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又于2017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14:00时在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豪生路33号青城豪生国际酒店一号楼二楼瀛洲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时,13:00至15:00时;(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15:00至2017年3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伦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23,333,272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17,916股。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和监事。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股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4,139,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2,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75%;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87%;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38%。

(二)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4,142,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5,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6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6%;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38%。

(三)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4,140,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8,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3,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5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6%;弃权8,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3%。

(四)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4,140,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8,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3,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5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6%;弃权8,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3%。

(五)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4,123,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17,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15,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17%;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96%;弃权17,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87%。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7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4,140,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8,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3,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5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6%;弃权8,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3%。

(七)审议通过《2017年度预算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4,146,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9,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7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弃权2,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4%。

(八)审议通过《2017年度发展战略》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4,147,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40,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90%;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6%;弃权2,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4%。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王 成

经办律师:

唐 强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