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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4-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98 证券简称:九州通 公告编号:临2017-025

转债代码:110034 转债简称:九州转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4月1日,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会议以视频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11人。会议由董事长刘宝林主持。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过审议并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拟定的《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董事龚翼华、陈启明、林新扬是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均已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同意本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以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龚翼华、陈启明、林新扬是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均已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同意本议案。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期)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期)》, 公司董事龚翼华、陈启明、林新扬是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均已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同意本议案。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在批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切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委员会行使;

5、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锁;

6、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8、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9、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公司董事龚翼华、陈启明、林新扬是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均已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同意本议案。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签署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货币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武汉汉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汉阳区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货币补偿协议书》(征收序号:JZT001号、JZT002号)的议案。

依据拟签订的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货币补偿协议书,公司本次被征收房屋、土地、附属物、装饰装修、设备搬迁等的货币补偿金额总计为人民币527,526,165.00元,扣除对应土地、房屋及附属设备的账面价值46,380,573.72元和无搬迁价值的设备账面净值1,763,278.18元后,初步预计增加公司2017年度税前利润共计479,382,313.10元,将对公司履约当年度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征收补偿款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7-027号《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签署〈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货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次征收项目为汉阳区九州通地块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为该地块公司已搬迁安置后空置的分拣车间、办公楼及物流中心等房屋及土地,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重大影响。征收完成后,公司将结合自身战略发展规划,积极参与该地块旧城改建项目的建设,以保证公司长期发展所需要的生产办公条件,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及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998 证券简称:九州通 公告编号:临2017-026

转债代码:110034 转债简称:九州转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55,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647,026,314股的3.3393%。其中首次授予49,50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90.000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054%;预留5,50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10.000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339%。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ointown Pharmaceutical GroupCo.,Ltd.

注册资本: 164,702.631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宝林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上市日期:2010年11月2日

经营范围:批发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材、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抗生素原料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化学原料药、医疗用毒性药品(中药)、精神药品(一、二类)、疫苗、体外诊断试剂、麻醉药品、蛋白同化剂、肽类激素;批发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6月17日);消毒品;销售一、二、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医药中间体;化学试剂;中药材种植、中药研究、中药产业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投资咨询)、批零兼营化妆品、日用百货、农副土特产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各类技术和商品的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获得批准后方可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仓储设施建设与经营、物流技术开发与服务、信息咨询与服务。租赁一、二、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医疗器械咨询、安装、检测、维修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企业管理软件的销售与售后服务;添加剂的销售、农药销售;药用辅料和化学产品(不含危化品)。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11人。

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业绩情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4、主要财务指标

二、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九州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核,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本计划股票来源为九州通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四、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55,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647,026,314股的3.3393%。其中首次授予49,50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90.000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054%;预留5,50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10.000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33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认原则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范围的员工,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已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按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720人,包括: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4、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人员,包括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引进或晋升的中高级人才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其他骨干员工。预留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提出,经监事会核实后,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注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注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或为公司董事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注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形。

注5、本激励计划中公司股本总额均指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股本总额。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98元/股。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9.98元/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9.78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9.98元/股。

(三)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

(二)授予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应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限制性股票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具体由董事会决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5、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比例分为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均分为两个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锁定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在锁定期内,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也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公司有权视该应付股利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利息);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解锁期

锁定期后为解锁期,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解锁。激励对象应当在董事会设定的解锁窗口期内申请解锁。解锁窗口期是指九州通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但下列期间不得解锁: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股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解锁期内按50%,50%的解锁比例分两期解锁。

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前款所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2、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1)锁定期考核指标计算依据: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以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2017年、2018年、2019年;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2018年、2019年。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包括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3、个人考核指标:

根据《考核办法》,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从业绩、效能等方面对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分别对应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时,才能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权利,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九、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每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或限制性股票数量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如出现需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并注销或调整相应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公司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每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配股

授予日后公司实施配股的,若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经调整的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五)购股资金的利息补偿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无须向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份的购股资金利息。

十一、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锁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4、激励对象应与公司签署《限制性股票认购协议书》。

5、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6、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7、本计划中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或其他渠道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激励对象解锁程序

1、在解锁日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锁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根据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1)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2)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3)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4)报告期内授予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6)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三、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股票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照本计划执行。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上述终止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7)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分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人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雇或辞职

公司因经营考虑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雇,或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解聘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5、死亡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6、退休

激励对象达到国家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法律法规变化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的激励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则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实施。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会计处理: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确认负债。

2、锁定期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锁日会计处理: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的,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5.66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授予日股价:21.95元(假设授予日股价较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上涨10%)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锁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6.45%、47.43%、47.80%(分别采用九州通最近一年、两年和三年的股价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35%(取公司上市后至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股息率的平均值)

在授予日对于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中,须考虑已授予权益工具兑现的限制性因素,该限制性因素将给激励对象带来相应的成本。权益工具的限制性因素使得激励对象要确保未来能够以预期合理价格出售限制性股票以取得收益,则每个激励对象均在授予日分别买入、卖出操作方向相反的三对权证,即买入认沽权证、卖出认购权证。上述三对权证的行权时间与本激励计划的三次解锁时间相同、行权数量与其各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同、行权价格为各期解锁日九州通股票的预期合理价格。

根据上述基本参数,经B-S模型估算确定上述三对权证在授予日的价格及买入、卖出三对权证的差价如下:

单位:元

(二)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9,500,000股(不包括预留部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定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27,998.81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总成本,并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4月30日,授予日公司股票价格为21.95元,则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不包括预留部分)为27,998.81万元,2017年至2019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以上为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由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等于公司股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因此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998 证券简称:九州通 公告编号:临2017-027

转债代码:110034 转债简称:九州转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签署

《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货币

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武汉汉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汉阳区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货币补偿协议书》(征收序号:JZT001号和JZT002号),就公司位于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的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约5.28亿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按照汉阳区相关规划,2017年4月1日,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武汉汉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签订了《汉阳区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货币补偿协议书》(征收序号:JZT001号和JZT002号),决定实施对公司位于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的房屋征收及土地使用权回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武汉汉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汉阳区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货币补偿协议书》(征收序号:JZT001号和JZT002号)事项,同意公司办理涉及本次房屋土地征收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附属物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和设施设备搬迁补偿相关事宜。经协商,本次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货币补偿总金额约为5.28亿元。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概况

交易对方为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部门)、武汉汉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实施单位),本次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货币补偿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的情况

征收范围: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的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及土地,此次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及未经登记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60,870.04㎡,证载用地面积为33,025.79㎡(约49.54亩)。

另经交易双方确认,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征收土地面积共计约11,876.62㎡(约17.815亩)。

四、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经武汉阳光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经交易双方认可,对公司被征收房屋、土地、附属物、装饰装修、设备搬迁等的货币补偿金额如下:

(1)房屋价值补偿:人民币413,000,871.17元;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人民币29,864,175.48元;

(3)附属物补偿:人民币4,662,305.00元;

(4)装饰装修补偿:人民币15,515,858.00元;

(5)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人民币3,313,000.00元;

(6)土地价值补偿:人民币61,169,955.35元;

以上各项总计为人民币527,526,165.00元。

五、协议主要内容

征收部门(甲方):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甲方):武汉汉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征收人(乙方):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征收范围内乙方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状况

1、乙方被征收房屋(证载房屋)具体明细:

(1)房屋坐落: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附10号生产车间;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划用途:工业;建筑面积:5,564.43㎡;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2008006347号。

(2)房屋坐落: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附10号综合办公楼;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划用途:办公;建筑面积:6,538.13㎡;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2008006348号。

(3)房屋坐落: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附10号物流中心;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划用途:工业;建筑面积:999.59㎡;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2008006349号。

(4)房屋坐落: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附10号物流中心2栋1—4层;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划用途:工业;建筑面积:11,974.16㎡;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2008006350号。

(5)房屋坐落: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附10号物流中心3栋1—2层;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划用途:工业;建筑面积:7,131.57㎡;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2008006351号。

(6)房屋坐落: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附10号物流中心4栋1层;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划用途:工业;建筑面积:4,191.70㎡;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2008006352号。

(7)房屋坐落: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附10号接待中心地下室;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划用途:其他;建筑面积:803.72㎡;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2008006353号。

(8)房屋坐落: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附10号接待中心1—6层;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划用途:其他;建筑面积:5,399.35㎡;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2008006354号。

(9)房屋坐落: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中药产业科研楼;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划用途:科研;建筑面积:10,044.75㎡;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2008006355号。

2、乙方被征收范围内土地(证载用地)具体明细: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9)第141号;土地使用权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座落: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20,484.60㎡(约30.73亩)。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9)第142号;土地使用权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座落: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12,541.19㎡(约18.81亩)。

上述房屋共有9栋,证载建筑面积为52,647.40㎡;证载用地面积为33,025.79㎡(约49.54亩)。

3、未经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8,222.64㎡。

4、经甲乙双方确认,依据乙方与出让方汉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涉土地面积中,乙方国有土地面积共计约11,876.62㎡,折合约17.815亩。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二)乙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三)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征收补偿等费用如下:

1、经武汉阳光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经双方认可,甲方对乙方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其他相关的货币补偿金额明细如下:

(1)房屋价值补偿:人民币413,000,871.17元;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人民币29,864,175.48元;

(3)附属物补偿:人民币4,662,305.00元;

(4)装饰装修补偿:人民币15,515,858.00元;

(5)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人民币3,313,000.00元;

(6)土地价值补偿:人民币61,169,955.35元;

以上各项总计为人民币527,526,165.00元。

上述约定的征收补偿、补助总费用为甲方对乙方被征收房屋、土地及与本次征收有关的全部补偿内容,并已包括乙方土地上所有地面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以及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单位、租户、职工及其他人员的腾退安置补偿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性质的补偿,乙方不得向甲方或其它相关方提出任何其它征收安置补偿要求。

(四)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将下列资料一并交付给甲方(未明确说明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供原件):

1、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代表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乙方董事会或乙方职代会同意甲方征收乙方房屋的文件;

4、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列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全部房屋两证原件;

5、为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注销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甲方要求乙方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 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后交付给甲方,同时相应的水、电、燃气、广电通讯等各项费用均须缴清。

(六)征收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应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全部义务,且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征收补偿总款的10%即人民币52,752,617.00元(包含房屋价值及其他相关的货币补偿人民币46,635,621.00元和土地价值补偿人民币6,116,996.00元);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剩余补偿款即人民币474,773,548.00元(包含房屋价值及其他相关的货币补偿人民币419,720,588.65元和土地价值补偿人民币55,052,959.35元),待该地块完成土地挂牌且相关部门将土地成本返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乙方收取征收补偿款之前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票据。

(七)被征收房屋的现状陈述、瑕疵披露及乙方承诺:

1、乙方对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产均未设置抵押权等;

2、乙方未以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产作为股权或出资额,与任何第三人发生合资、合作、联合、联营等资产运作的投资行为;

3、截止本协议书生效之日,乙方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产均未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4、乙方承诺:

4.1、在征收房产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征收范围内房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4.2、本协议生效后,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前,若其房屋及土地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乙方负有单方排除的责任,负责在前述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所涉土地、房屋权利瑕疵予以全部消除。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依本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整体移交征收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协议约定补偿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乙方违背本协议第七条的现状陈述、瑕疵披露及承诺,或者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不能办理的,乙方应于前述瑕疵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消除。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协议约定补偿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还有权依据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有效债权文件直接代乙方清偿债务,并从后续应付征收补偿款中扣抵。

(九)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根据乙方的单位性质和章程等相关文件要求,乙方须取得其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等有权批准机构同意签订本协议的决定、决议或批复文件。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一)本协议壹式柒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征收项目为汉阳区九州通地块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为该地块公司已搬迁安置后空置的分拣车间、办公楼及物流中心等房屋及土地,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重大影响。征收完成后,公司将结合自身战略发展规划,积极参与该地块旧城改建项目的建设,以保证公司长期发展所需要的生产办公条件,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征收补偿完成后,所获损益为征收补偿总额扣除对应土地、房屋及附属设备的账面价值和无搬迁价值的设备账面净值,初步预计增加公司2017年度税前利润共计约4.79亿元,这将对公司履约当年度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征收补偿款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七、风险提示

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跟踪有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投资,关注风险。

八、 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汉阳区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货币补偿协议书》(征收序号:JZT001号、JZT002号)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998 证券简称:九州通 公告编号:临2017-028

转债代码:110034 转债简称:九州转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4月1日在公司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温旭民主持。

经过审议并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配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关于核查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期)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