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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HAINAN DRINDA AUTOMOTIVE TRIM CO.,LTD.

(海口市南海大道168号海口保税区内海南钧达大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有关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4年8月15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服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014年4月7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的议案,该回报规划进一步规定了公司分红具体回报规划和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于2014年4月7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二、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6年,国内汽车销量排名前十位的企业集团销量合计为2,475.99万辆,占汽车销售总量的88.34%,汽车行业的集中度较高。公司客户为整车厂和一级配套厂商,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0.88%、66.65%和63.29%,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公司对第一大客户海马汽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因客户集中度较高,在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如公司业务依赖度较高的主要客户出现收入规模大幅下降、经营不善、车型开发失败等问题,或发生公司不能达到主要客户产品开发或质量要求而导致主要客户与公司减少合作或出现订单下降的情况,公司将面临因主要客户需求变化带来的经营业绩波动甚至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二)客户新车型开发带来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为吸引消费需求,汽车整车厂的各车型更新频率不断加快,单个车型的市场周期呈现缩短趋势,单个车型的销量亦呈现下降趋势。公司对主要客户拟向市场推出的新车型进行了大量前期投资(如模具、设备等),若汽车整车厂在设计新产品时未能合理预计市场需求的变动、未能取得预期销量,或新车型产品开发周期大幅高于计划时间而延迟推出,则公司可能面对前期投资难以收回、车型销售量低于预期、投资周期被迫拖长等情形,导致收益不能达到预期而出现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三)客户采购政策变化的风险

整车厂和一级配套厂商在产业链处于强势地位,其采购政策通常情况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会保持稳定,但境内外整车厂和一级配套厂商之间的整合在近年来较为频繁的发生,如公司主要客户涉及与公司合作业务领域的采购政策发生变化,或整车厂和一级配套厂商的股东层面发生整合导致其体系调整或在采购政策、与配套厂商合作模式上发生变化,都可能对公司业务发展带来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改制设立情况

(一)发行人的改制设立方式

公司是由钧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8月10日,钧达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整体变更方案,同意依据中证天通出具的中证天通[2012]审字第21427号《审计报告》,以截至201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287,505,542.76元按3.1945:1的比例折合股本9,000万股,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8月13日,中证天通出具了中证天通验字(2012)验字第21015号《验资报告》,对股份公司整体变更的净资产折股进行了验证。

2012年8月21日,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设立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4601000000695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9,0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发起人为原钧达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即中汽塑料、杨氏投资、陆小红、海马轿车、达晨聚圣、达晨创泰、达晨创恒和达晨创瑞。各发起人均以其在钧达有限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折为各自所占股份公司股份比例。

三、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按照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上限3,0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二)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的发起人包括:中汽塑料、杨氏投资、陆小红、海马轿车、达晨聚圣、达晨创泰、达晨创恒和达晨创瑞。公司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公司所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目前持股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中汽塑料、股东杨氏投资同受实际控制人杨氏家族成员控制,达晨聚圣、达晨创泰、达晨创恒和达晨创瑞为一致行动关系,同受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实际控制人均为湖南广播电视台。其他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塑料内外饰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的主要产品分为五大类,分别为仪表板类、保险杠类、门护板类、装配集成及其他饰件。公司的塑料内外饰件产品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的塑料内外饰件产品主要为国内整车厂配套。公司与整车厂初步接触后,由整车厂对公司技术、设备、研发能力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合格后进入整车厂的供应商目录,对于公司进入供应商目录的整车厂,在其开发新车型时会向公司发出开发邀请或投标邀请,公司随即参与到整车开发中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当整车开发完毕进入量产阶段,公司会获得整车厂的订单。因此,公司的销售模式属于“契约订单式”销售。

(三)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生产耗用的主要原材料为塑料粒子、油漆及五金件。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如下:

注:上表五金件统计口径为用于仪表板的大型五金件。

从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基本稳定,不存在大幅波动情况。公司五金件产品类型较多,大小不同,各种型号、种类合计超过几百种,且不同产品单价、用量、金额差异较大,统计平均单价不能准确反映价格波动的实际情况。

(四)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工业引入国外轿车制造技术的同时,从战略高度提出了国产化的目标,国家专门制定了外资整车的国产化水平政策。到2000年,我国汽车零部件配套基础已经基本满足轿车国产化的要求,伴随着合资大潮,外资零部件企业在国内落地生根,外资企业与合资企业在我国汽车零部件市场占据竞争优势的局面。

鉴于发行人的产品全部配套给乘用车和商用车,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的当年汽车整车产量数据及公司产品的产量,依据计算公式:(1)市场占有率=公司产品当年销量÷该产品当年市场容量;(2)该产品当年市场容量=当年整车产量×每辆汽车该类产品的数量,估算可得本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如下表:

注:报告期内,公司三大类产品本体销量下降较大。公司报告期期初主要向客户提供各产品类别本体,随着公司装配工艺水平逐步提高,公司逐步开始向客户提供包括各类别配件的产品总成。公司产品销量只统计了公司产品本体销量,故市场占有率统计有所下降。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发行人在海南、苏州、开封、郑州、武汉、重庆、佛山等地拥有36项房屋使用权、12项土地使用权、并拥有3项商标及82项专利。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中汽塑料持有发行人4,804.14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3.38%,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杨氏家族持有杨氏投资100%股权,杨氏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32.62%股份并通过子公司中汽塑料间接持有发行人53.38%的股份;杨氏家族成员陆小红直接持有发行人5%的股份。杨氏家族合计控制发行人91%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销售

报告期各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开封河西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作为日系车二级配套厂商向开封河西销售新奇骏门护板,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014年,开封河西投产,公司与开封河西合作初期主要进行试模和少量产品销售,交易规模较小;2015年,开封河西投产后业务发展较快,公司向开封河西批量供货,主要销售新奇骏门护板,随着新奇骏车型销量迅速增加,交易规模也快速增长;2016年,公司向开封河西仍主要销售新奇骏门护板,交易规模较上年有所下降。上述交易产品均为定制产品,按照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报告期各期内,除向开封河西的上述关联销售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方面的关联交易。

2、向关联方采购

报告期各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方面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发行人与苏州建宁的关联采购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苏州建宁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向苏州建宁采购五金件,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与苏州建宁的关联交易建立在正常业务合作基础上,定价遵循市场价格,并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对于目前已经开展业务合作的车型配套产品,在相关车型产品停产之前,发行人仍将根据业务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与其进行交易;对于新产品的配套合作,发行人已出具承诺,除目前已经开展业务合作的车型配套产品外,在未来开发的新产品上将全面停止与苏州建宁进行业务合作,以逐步减少并最终终止与苏州建宁发生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与开封河西的关联采购交易

2014年,发行人向开封河西采购了3.18万元门护板饰件,系开封中达向开封河西进行生产设备移交后,因履行合同需要向开封河西进行的相关产品采购。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苏州建宁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占同类交易比例较低,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与开封河西的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比例较低,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向开封河西出租房屋情况如下:

开封中达与开封河西于2012年11月30日签订《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开封中达将位于开封市汴西新区五号路以西、重庆长鹏公司以南开封中达办公楼4楼、面积为14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出租给开封河西使用,租赁期限为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12月2日,租金按照50元/平方米·月计算,年租金总额84,000元,上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后续签至2014年12月31日。

开封中达与开封河西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开封中达将位于开封市汴西新区五号路以西、重庆长鹏公司以南开封中达办公楼4楼、面积为4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出租给开封河西使用,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金按照50元/平方米·月计算,年租金总额24,000元。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中汽塑料持有本公司4,804.14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3.38%,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杨氏家族。截至目前,杨氏家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杨氏家族成员包括杨仁元、陆惠芬、徐晓平、陆小红、徐卫东、陆玉红、徐勇、陆小文、陆徐杨。杨氏家族成员基本信息及亲属关系情况如下:

九、财务会计信息

(一)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在厂房、设备和模具上的投入一直较大,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均低于1,公司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报告期内,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较高,利息偿付有保障。公司每年均有较大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可以保证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利息。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运营效率良好。2014年,公司总资产周转率总体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2015年,公司总资产周转率小幅下降,略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新产品的不断推出是公司业务成长的保障,目前公司已有多个正在进行产品开发并预计2017年上市的项目。公司已成为“自主车型+日系车型+欧系车型+美系车型”多款车型的供应商,客户不断多元化,收入来源不断增加,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

(四)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15年3月2日和2015年3月22日,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审议批准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预案》,拟分配现金股利1,000万元。公司董事会考虑到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汽车行业市场增速放缓,同时因武汉钧达、重庆森迈等子公司投资建设及运营资金需求较大,2015年5月5日和2015年5月20日,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审议批准了《关于修改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议不进行利润分配。

2、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4年4月7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3、公司上市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可续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于2014年分别召开2014年第一次、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了《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和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以下项目 :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投资需要,不足部分本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等方式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景分析

公司是内资汽车塑料内外饰件供应商中具有鲜明特色和核心竞争力的内资汽车零部件企业。凭借公司的研发和制造能力,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使公司能够为内资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达产,公司预计年均新增销售收入67,009万元,年均新增净利润7,434万元,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得到显著增强。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收入和净利润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5年,公司收入出现小幅下滑,利润水平发生了一定幅度的下滑。未来如发生国内宏观经济环境不利变化、主要客户业务大幅波动、新客户开发拓展不力、新车型配套产品开发更替不及时或出现类似钓鱼岛事件等极端情况,公司仍将可能面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二)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4.58%、24.20%和24.72%,呈小幅波动。公司毛利率变动主要受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影响,产品结构变化也是导致毛利率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公司产品属于定制产品,随着产品进入成熟期,一般产品价格每年都会有3-5%的降幅。

报告期内,公司多个子公司建成投产。子公司在投产初期开发新客户过程初期,一般会承接一级配套厂商订单或整车厂的一些小件产品订单,其毛利率相对较低;另一方面,由于子公司投产早期未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导致生产成本较高,也使公司整体毛利率出现下降。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取得较多新车型订单、产品结构发生不利变动(高毛利率类产品占比下降)、子公司投产后不能很快形成一定销售规模或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在营业收入中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主要客户为汽车整车厂和一级配套厂商,与公司形成多年持续稳定的业务关系,能够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公司也建立了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也随之大幅增长。若应收账款金额持续增加且不能得到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公司可能面临回款不及时导致流动资金持续紧张的情况;尽管公司主要客户商业信誉良好,实力雄厚,报告期内回款情况良好,但如其发生经营情况不佳导致出现不能支付货款的情形,公司可能发生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大都为框架性合同,合同中明确产品类别、规格及单价,合同期内客户通过订单方式确定每次采购数量,具体采购金额按实际验收的货物数量确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2、重大采购合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大都为框架性合同,合同中明确产品类别、规格及单价,合同期内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通过订单方式确定每次采购数量,具体采购金额按实际验收的货物数量确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3、银行借款及担保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银行借款及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4、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如下:

(1)重大租赁合同

2014年5月18日,佛山华盛洋与佛山市海龙德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机器租赁合同》,约定佛山华盛洋根据佛山市海龙德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质量标准,将液压机、铣床、卧式加工中心等设备出租给其使用,租金总额为266.526万元,租赁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2)重大资产收购合同

2016年2月21日,海南钧达与广西仙河电气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约定海南钧达依照该协议收购广西仙河电气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厂房、办公楼、食堂及土地使用权等,合同价为2,250万元整。

(3)重大售后租赁合同

①2016年,开封中达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开封中达将设备所有权转让后,回租该部分设备,租赁成本1,900万元,租赁期间为自起租日起35个月。

②2016年,海南钧达与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海南钧达将设备所有权转让后,回租该部分设备,租赁成本1,065.30万元,租赁期间为自起租日起35个月。

4、重大设备购买合同

2016年,海南新苏与毕诺机械(东莞)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毕诺标准震动摩擦焊接机一台,总金额154万元。

(二)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2016年2月21日,发行人与仙河电气签署《资产收购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仙河电气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房产及其附着物行车等资产,收购总价款共计2,250万元,发行人已经根据协议的约定支付了第一笔款项780万元和第二笔款项本金及利息共计510.81万元。根据《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上述仙河电气位于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雒容工业园2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无瑕疵交付给发行人,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仙河电气已将上述资产交付发行人使用。

仙河电气以资产收购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7)桂0203民初123号),请求:“1、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2月21日签订《资产收购协议》;2、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于其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2,250,000元(损失按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法院于2017年1月9日向发行人签发《传票》,发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传票》。

由于仙河电气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所做(2015)北执字第409-5号执行裁定书、(2015)北执字第409-9号执行裁定书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发行人与仙河电气资产收购合同纠纷一案须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其院作出的(2015)北执字第409-5、409-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异议审查结果作为依据,因此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桂0203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行人与仙河电气资产收购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诉讼。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尚未接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恢复发行人与仙河电气资产收购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的通知。

根据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7)桂0205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广西仙河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所做(2015)北执字第409-5号执行裁定书、(2015)北执字第409-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所提异议并无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裁定“驳回异议人广西仙河电气有限公司的异议”。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仙河电气已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上一级法院尚未作出裁定。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

一、发行各方当事人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本次股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在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办公地址查阅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备查文件,查阅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和下午13:30-16:30。

投资者也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查阅招股意向书全文以及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全文、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工作报告等备查文件。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1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