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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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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海岛债”票面利率不调整
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2017-04-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航基础 公告编号:临2017-019 债券代码:123018 债券简称: 13海岛债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海岛债”票面利率不调整

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82099?

●回售简称:海岛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7年4月7日、4月10日-4月13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5月22日(注:回售资金发放日为“13 海岛债”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2017年5月21日,因当天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即回售资金发放日为2017年5月22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2014年公告的《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3018,简称“13海岛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8.5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本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维持8.50%不变。

3、“13海岛债”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登记日(2017年4月7日、4月10日-4月13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海岛债”进行回售登记,若在回售登记期内不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安排。

4、“13海岛债”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5月22日)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3海岛债”。

6、本公告仅对“13 海岛债”持有人回售登记的相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 对回售登记的建议,“13海岛债”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回售登记的“13海岛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5月22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二、“13海岛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6、债券代码: 123018;债券简称:13海岛债。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利率、期限及规模: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 8.5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亿元。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等操作。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7 年5月21日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本次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11、起息日:2014年5月21日。

12、付息日: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13、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5月21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则被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海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期债券的利息、本金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本期债券发行产生的其他现金支付义务。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发行时,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三、本公司选择不上调“13海岛债”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

根据《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8.5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当前市场环境,本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维持8.50%不变。

四、“13海岛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82099,回售简称:海岛回售。

2、本次回售登记期:2017年4月7日、4月10日-4月13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需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方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5月22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3海岛债”,请“13海岛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5月22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期间利息,利率为8.5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 元的“13海岛债”派发利息为85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3海岛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即100元/张。

七、回售登记期

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期为2017年4月7日、4月10日-4月13日

八、回售登记程序

1、登记回售的“13海岛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4月7日、4月10日-4月13日正常交易时间内(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登记,回售代码为182099,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登记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登记业务失效。

2、“13海岛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13海岛债”持有人在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3海岛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5月22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本次回售等同于“13海岛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5月2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3海岛债”债券。请“13海岛债”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谨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十一、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海岛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元。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请非居民企业在债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13海岛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证券账户卡复印、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送达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 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十二、相关机构

1、发行人: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四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秋

联系人:曾维康

电话:089869960278

传真:08986673235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投资银行事业部资本市场部 姜璐

电话: (010)-83326932

传真: (010)-8332694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人: 徐瑛

联系电话: 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6日

附件: “13海岛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