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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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0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5日下午

网络投票表决时间:2017年4月4日—4月5日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4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公司A幢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小敏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4名,代表股份192,130,0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5名,代表股份数188,149,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0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数3,980,6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55%。

(3)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数20,961,5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9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763,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反对2,366,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594,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反对2,366,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763,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反对2,366,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594,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反对2,366,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苏丽丽、叶远迪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