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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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6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5日~2017年4月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5日15:00 至2017年4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金政街11号1号办公楼三楼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信恩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5,470,96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5377%。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5,467,8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53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467,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3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467,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3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467,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3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05,470,9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律师、杨依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 4 月7日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7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信恩先生的通知,获悉王信恩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2、实际控制人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王信恩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6,24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85%。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5,440万股,占持有本公司股份的87.18%,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98%。

二、备查文件

1、客户提前购回申请书;

2、购回交易委托单;

3、关于股权解除质押的通知。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