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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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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奥森多医疗器械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7-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斯 公告编号:2017-041

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奥森多医疗器械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战略合作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业务合作实现的效益需根据实际合作情况进行核算。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有助于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扩大公司经营产品规模及降低采购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对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带来积极影响。

一、战略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5日,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塞力斯”)与奥森多医疗器械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森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本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奥森多医疗器械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657201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约路222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YUAN LIN

注册资本:5836.066700万美元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0日

营业期限:2014年12月10日至2044年12月09日

经营范围: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药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其辅助设备、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设备及零配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相关配套业务,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仓储及分拨业务(除危险品),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及商品展示,商务信息咨询,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机械设备维修(除特种设备),从事医疗器械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奥森多系Ortho Clinical Diagnostics的全资子公司,Ortho Clinical Diagnostics是一家全球体外诊断供应商,主要业务领域有临床实验室(包括检测仪器平台和临床检测试剂)和免疫血液学,产品涵盖化学和免疫诊断系统和输血医学等。

奥森多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公司与奥森多于2017年4月5日在武汉以书面方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次签订的是战略合作协议,是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性约定,不涉及具体的交易金额与交易事项,无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进行审批与备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的主要内容

集中打包采购:塞力斯未来可能作为总供应商在产品区域和/或合作区域内承包某个项目所有的设备、产品或服务。塞力斯有意在集中打包采购中与奥森多进行合作。

(二)交易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奥森多)责任:

(1)就未来合作项目, 凡甲方拥有之产品,都应及时的、足额的、准确的按乙方需求为乙方提供。

(2)尊重乙方的客户范围,在本协议确定的合作项目实施中以及在约定的产品区域和/或合作区域内, 在届时确定的合作项目中仅通过乙方供货给最终用户,亦不直接向最终用户供货。

(3)甲方保证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及提供相关证照资质。

(4)甲方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若有用户反映甲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予以退换。

(5)甲方对产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

2、乙方(塞力斯)责任:

(1)在届时确定的合作项目中于产品区域和合作区域内销售甲方的产品,在已装机的终端医院,做好客户维护服务工作并完成甲方的增长指标。

(2)乙方在指定合作区域销售甲方产品时,必须取得必要的政府有关经营许可和认证,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有效。

(3)乙方有责任与甲方保持密切配合及顺畅、及时的信息沟通并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的销售及库存数据。

(4)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其进行的尽职调查。

(三)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等

1、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本战略合作协议于2017年4月5日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2、合作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3、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违约方”)实质违反本协议条款或条件且违约方在收到书面违约通知之后30日内并未更正该等违约行为之后,以书面通知方式立即完全终止本协议。前述违约通知应合理指明此违约行为的性质和范围。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前述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如本协议被任一方因任何原因提前完全终止的,双方同意在本协议被终止后的合理时间内按对方的要求销毁或向其返还任何及全部的合作数据。

(3)若乙方拒绝配合甲方开展的尽职调查、 未通过尽职调查、未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甲方在尽职调查后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改进或者虽改进但仍未达到甲方的要求,视为乙方构成实质性违约。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承担任何责任。

(四)协议实际履行的前置条件、附加或者保留条件

本战略合作协议未约定实际履行的前置条件,协议条款无附加或保留条件。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双方将作为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扩大公司经营产品规模及降低采购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2、本协议的签署,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业务发展空间,对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带来积极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协议,业务合作实现的效益需根据实际合作情况进行核算,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跟踪有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