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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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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2017-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2017-009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保亭森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2月7日,本公司因“保亭上观园住宅小区工程II标段”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保亭森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亭公司”)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亭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900万元。2016年11月,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96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保亭公司向本公司支付1550万元。截止2017年1月17日,本公司已经累计收回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二)与云南昆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5年1月,云南昆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耀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云南分公司起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55.30万元,2015年12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由本公司、本公司云南分公司向昆耀公司支付钢材款755.90万元。近期本公司已支付完毕,本案结案。

(三)与重庆景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6月10日,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景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康公司”)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景康公司立即支付四建公司工程款及工程保修金共计1030.52万元及承担利息和违约金。审理过程中,景康公司向四建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本金905万元。2016年7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2016年7月8日景康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尾款501.08万元,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建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3 年 12 月 23 日,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重庆建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桥实业”)向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及合同约定的利息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3989.81 万元。2016 年5月10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渝仲字第 792 号裁决:建桥实业向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本金 2916.43万元,利息2147.99万元。近期,城建集团已收回全部款项,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置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2月4日,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与重庆置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尚公司”)2009年3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置尚公司向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036.85万元。2016年10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置尚公司向住建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欠款366.26万元。近期,住建公司已足额收回案款366.26万元,本案结案。

(六)与四川亚核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2015年3月,四川亚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核商贸”)因不当得利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涉案金额1000万元。2015年1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由交建集团返还亚核商贸100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2016年3月28日,交建集团已经支付1072.54万元,本案结案。

(七)与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5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海公司”),请求判令天之海公司退还质保金169.72万元、支付工程款1168.68万元。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天之海公司向本公司退还质保金128.66万元和59.90万元、支付工程款855.45万元。截止本公告日,该判决尚未生效。

(八)与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9月,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和本公司之海南分公司,涉案金额1270.87万元。2016年12月20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97民终1289号判决:海南分公司向航达公司支付553.20万元,本公司对海南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公司已提起再审申请。

(九)与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8月,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和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涉案金额1000万元。南岸区法院作出(2015)南法民初字第11224号判决:市政二公司向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368.40万元,驳回诚信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市政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现本案正在二审中。

(十)与贵州省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7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贵州省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果经开区管委会”),请求判令红果经开区管委会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2215.03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红果经开管委会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1416.44万元并承担利息。本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截止本公告日,已收款1000万元,余款待结算完毕后支付。

(十一)与务川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4月12日,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务川公司”)2013年6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务川公司支付12488.31万元。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民初75号民事判决:务川公司向七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8073.08万元及利息。七建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二审中。

(十二)与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电力”)因施工合同纠纷,分别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3月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产生两起诉讼,现两案已经生效判决,八建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案执行,目前已收回1840.79万元。

(十三)与重庆市福星弗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市福星弗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公司”),涉案金额1942.63万元。一审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2月15日达成(2016)渝0110民初5021号民事调解书:解除双方2015年3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福星公司签订退还八建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和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前期工程费用及施工损失等合计750万元。

(十四)与车怀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1月4日,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起诉自然人车怀中,请求判令车怀中赔偿住建公司工程款1641.40万元。2016年12月30日,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车怀中向住建公司支付1202.24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尚未到履行期限。

(十五)与杨勇民间借贷纠纷

2015年12月11日,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自然人杨勇,请求判令杨勇偿还住建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430.91万元。2017年1月13日渝中区法院作出(2016)渝0103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杨勇向住建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430.91万元。

(十六)与黄建借款合同纠纷

2016年5月25日,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与黄建之间2010-2012年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自然人黄建,涉案金额1037.19万元。2017年2月7日渝中区法院作出(2016)渝0103民初10036号民事判决:黄建向住建公司偿还借款和承担利息。一审判决正在公告送达中。

(十七)与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3月,本公司所属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一公司”),请求依法解除爆破公司与博一公司的《施工合同》,博一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2000万元,承担利息720万元,承担违约金100万元,承担综合损失300万元。2017年1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解除双方2014年签订的《大足博一广场施工合同》、博一公司向爆破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2000万元和利息、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博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现本案二审中。

(十八)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3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公司”),涉案金额1745.91万元。2015年9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大庆公司向交建集团返还工程款437.84万元和垫付款592.82万元,并支付利息和承担损失赔偿。大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017年1月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民终1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在执行中。

以上诉讼(仲裁)案件均已在2017年1月18日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一)与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与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龙房产”)施工合同纠纷,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7005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嘉龙房产向本公司(1)支付欠付的工程款6813.62万元;(2)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以欠付工程款6813.6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支付因拖欠支付进度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2679.40万元;(4)退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本公司增加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本公司与嘉龙房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南方·云鼎尚城工程)》;(2)判令本公司就其施工的位于盘县红果金秋路华夏中学旁的南方·云鼎尚城房地产开发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近日,本公司变更诉讼请求:

(1)支付欠付工程款6799.73万元;(2)按合同约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以欠付的工程款6799.7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支付因拖延支付进度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4.29万元;(4)退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5)就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6)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3月29日,本公司与嘉龙房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南方·云鼎尚城工程)》,约定由本公司承建嘉龙房产在盘县红果金秋路华夏中学旁的南方·云鼎尚城房地产开发项目。本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已完成1、4、5、6、3、8号楼,嘉龙房产分别转移占有上述6栋房屋并交付购房人,2、7号楼已封顶完工。现嘉龙房产恶意拖延不与本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与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华府”)施工合同纠纷,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810.65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金源华府向本公司(1)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547.18万元;(2)支付2014年至2016年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263.47万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本公司增加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解除本公司与金源华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贵州金源华府房开项目)》;(2)判令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对于结算款1047.80万元,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对于重庆神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部分工程款449.38万元,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公司就其施工的位于金沙县西洛乡村的“金源华府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10日,本公司与金源华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贵州金源华府房开项目)》,约定由本公司承建金源华府在金沙县西洛乡村开发的“金源华府项目”。本公司委派建工贵州分公司为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建工贵州分公司于2014年3月组建项目管理团队进场施工。开工以来,因资金问题导致多次停工,2014年10月该项目全面停工,至今仍未复工。2015年9月,金源华府与建工贵州分公司就该项目已部分办理结算,于2016年1月签署《金源华府项目工程结算书》,明确金源华府应支付的工程款为1547.18万元,2014年至2015年的资金占用损失为131.74万元,2015年至2016年的资金占用损失为131.74万元。金源华府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房地产”)、吴嘉毅、杨稳昆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007.54万元。该案法院于2016年9月12立案受理(2016)云民初70号,截至本公告日,该案现已申请诉讼保全6000万元,法院已裁定,过程中证据交换两次,尚未正式进入审理程序。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富源房地产立即向工业公司支付工程款3372.51万元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2)因富源房地产违约造成的机械设备、周材人工、欠付的工程进度款等损失共计1700.48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3)工业公司对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轩成嘉苑项目在前述5796.88万元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元以及诉讼费、保全申请费、鉴定费用等由富源房地产承担;(5)吴嘉毅、杨稳昆对富源房地产前述(1)-(4)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次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被告富源房地产、吴嘉毅、杨稳昆为富源房地产、吴嘉毅;(1)判令富源房地产立即向工业公司支付工程款3573万元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2)因富源房地产违约造成的机械设备、周材人工、欠付的工程进度款等损失共计1700.48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3)工业公司对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轩成嘉苑项目在前述5997.37万元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元以及诉讼费、保全申请费、鉴定费用等由富源房地产承担;(5)吴嘉毅对富源房地产前述(1)-(4)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工业公司就本案诉争工程项目签订了三个独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三标段、四标段、别墅项目,基于一个合同一个案件的原则,在法院要求下,将原诉讼请求变更如下:(1)判令富源房地产立即向工业公司支付四标段项目工程款、因富源房地产违约造成的机械设备、周材人工、欠付的工程进度款利息、违约金等损失共计3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工业公司对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轩成嘉苑项目在前述第一项请求金额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律师费116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2万元以及诉讼费、保全申请费、鉴定费用、差旅费用等由富源房地产承担;(4)吴嘉毅对富源房地产前述(1)-(3)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工业公司申请撤回(2016)云民初70号案件项下主张的三标段和别墅的前述工程款及索赔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律师费用等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将另行向云南曲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21日工业公司与富源房地产签订了轩成嘉苑17-23栋(即三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7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轩成嘉苑1、2、6栋(即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轩成嘉苑11-15栋(即别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富源房地产将前述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工业公司施工。

2014年9月14日工业公司与富源房地产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富源房地产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再加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富源房地产还应赔偿工业公司主张债权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用等一切费用。工业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富源房地产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据此,工业公司依法诉至法院。

(四)与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贵州分公司、本公司诉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83.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一审判决已下,贵州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贵州分公司、本公司向五矿公司支付货款1524.76万元;(2)支付自2013年10月30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至2016年7月22日,计1312.41万元);(3)支付承兑汇票贴息费用7.62万元;(4)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共计26.00万元;(5)承担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用。

变更诉讼请求:

(1)判令贵州分公司向五矿公司支付货款1050.77万元;(2)支付自2013年10月30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至2016年7月22日,计1724.61万元);(3)支付承兑汇票贴息费用7.62万元;(4)承担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0月,五矿公司与贵州分公司签订编号WK-CQ-2013016号《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贵州分公司向五矿公司购买钢材。五矿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截至2016年7月22日,贵州分公司因资金紧张,仍拖欠货款未能付清,被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因贵州分公司已向五矿公司归还部分款项,随后五矿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28日,大渡口区法院作出(2016)渝0104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州分公司支付五矿公司货款及承兑贴息费用共计1058.38万元,贵州分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贵州分公司应支付五矿公司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贵州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重庆市五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现本案正在二审中

(五)与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海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本公司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300万元。法院于2016年8月21日发来《应诉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日正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交建集团、本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4800万元(以最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并支付自2013.1.1至2016.8.31为止的利息500万元(2016.9.1之后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交建集团、本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佳海公司诉称其为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二分部项目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该项目已完工,其完成工程造价至少1.6亿元(以最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为准),交建集团和本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约1.02亿元(含甲供材),尚欠工程款4800万元(以最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为准)。为此,佳海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与张建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张建尧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本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0万元。法院于2016年11月发来《应诉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日已经开庭一次。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爆破公司、本公司支付工程款800万元(以最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及从2013年元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0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计算至付清时为止);(2)诉讼费用由爆破公司、本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张建尧诉称其为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三分部项目小杨保隧道土建工程的施工单位,该项目已完工,认为爆破公司和本公司尚欠工程款800万元(以最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为准)。为此,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与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嘉陵规划局”)因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418.34万元。截至本公告日,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支付嘉陵规划局代为支付的加固费用2418.3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月8日,嘉陵规划局与本公司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合同书》,约定将迎宾大道南段工程发包给本公司,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嘉陵规划局认为本公司违反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行为造成王家沱中桥1#桥台、0#桥台位移,故嘉陵规划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加固施工的费用应由本公司承担,故诉至法院。

(八)与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勇拓.蓝澳岛项目施工合同事宜将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拓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230.32万元。案件已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0月22日、2016年11月29日、2017年3月16日进行了四次开庭审理,庭审程序尚未结束。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勇拓公司向二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53.05 万元;(2)请求勇拓公司向二建公司支付工程缓建期间(停窝工期间)造成的实际损失 1357.27万元;(3)请求勇拓公司承担二建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0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勇拓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 月2日,二建公司和勇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二建公司承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勇拓·蓝澳岛高层1#、2#、3#楼及地下室工程,承建范围包括基础工程、土建、安装、装修等,工程工期为480天。合同明确约定了发包方及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规定了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2011年9月8日,二建公司进场施工,由于勇拓公司不断修改施工图纸、进行设计变更、材料定制核价工作滞后以及由其直接分包工程的延期施工,致使二建公司经常处于停工状态,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二建公司起诉要求勇拓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停窝工损失及律师费等。

(九)与中国重庆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外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中国重庆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外企业公司(以下简称“经济公司”)因钢材买卖合同事宜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起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36.16万元。案件已于2017年1月5日开庭审理,庭审程序尚未结束。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建公司立即支付钢材款1036.16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建公司支付2015年6月16日起至钢材欠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036.16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二建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经济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经济公司作为卖方为二建公司提供钢材。合同签订后,经济公司提供了钢材,双方办理了结算,经济公司认为截止起诉之日,二建公司尚欠钢材款1036.16万元。为此,经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建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钢款欠款及相应利息。

(十)与陶礼钦再审申请案

1、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陶礼钦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2013)渝五中民法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涉案金额4500万元。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再审;(2)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渝五中民法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3)驳回原审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波公司)因开发“兰波·红城丽景”二期项目向陶礼钦融资借款,之后兰波公司一直拖延还款。陶礼钦2012年诉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并与兰波公司达成调解由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兰波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前支付欠款1100万元和利息50万元,并于2012年5月30日前以兰波公司开发的“兰波·红城丽景”二期名义层2层5号商业用房为陶礼钦上述债权设定抵押担保。之后陶礼钦与兰波公司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土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10月10日陶礼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物权,请求拍卖、变卖兰波公司抵押物,并就所得价款在1100万元和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2014年11月9日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中区民特字第00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陶礼钦有权就拍卖、变卖兰波公司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在1100万元和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后陶礼钦向渝中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由于兰波公司2层5号商业用房被法院查封,无法处理。2016年初陶礼钦了解到五中院已依三建公司的申请根据(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对兰波·红城丽景二期名义层2层5号商业用房进行执行拍卖,拟将拍卖价款给三建公司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兰波公司与三建公司于2013年6月8日达成(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之后三建公司向五中院提起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之诉。2014年6月3日五中院作出了(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三建公司对兰波公司开发的“兰波·红城丽景“二期工程款4945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陶礼钦认为兰波公司与三建公司恶意串通,骗取五中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五中院作出的(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建公司享有4945万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错误。

据此,陶礼钦因三建与兰波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不服五中院作出的(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十一)与四川国惠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四川国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12.20万元。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成福兴与国惠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城建集团将成福兴债权转让的投标保证金1200万元立即给付国惠公司,并由城建集团承担其资金利息损失11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城建集团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1月30日,国惠公司与成福兴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成福兴作为债权转让方,将在城建集团处拥有的1200万元债权及其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国惠公司。成福兴于2015年12月1日签署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15年12月28日邮寄给城建集团。因此,国惠公司将城建集团诉至法院,法院依职权追加成福兴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川0104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驳回国惠公司诉讼请求。2016年11月23日,国惠公司提起上诉,现二审尚未开庭。

(十二)与重庆陵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重庆陵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陵成商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84.81万元。2017年3月14日城建集团和陵成商贸达成调解:城建集团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陵成商贸足额支付1768.20万元。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城建集团向陵成商贸支付购买钢材的货款1101.63万元;(2)请求判令城建集团向陵成商贸支付资金占用费683.183)本案诉讼费用由城建集团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24日,陵成商贸和城建集团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陵成商贸向城建集团共计交付钢材5627.40吨,总金额2051.45万元。2016年9月22日,陵成商贸认为城建集团尚欠钢材款和逾期加价款,故将城建集团起诉至法院。

(十三)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厦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江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909.06万元。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尚未结束。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住建公司立即支付兴厦公司工程款1617.85万元及利息291.21万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1日,具体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金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住建公司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住建公司与金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间,住建公司将金科公司发包的“江阴金科·锦绣天成”部分工程交给兴厦公司实施。现兴厦公司认为其所实施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并交付,截至2013年底,住建公司尚拖欠1617.85万元及相应利息。据此,兴厦公司将住建公司、金科公司诉至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对2016年度利润的影响增加了2,505.24万元(数据未经审计确认,具体以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为准),对2017年度利润的影响预计减少683万元。

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正在审理过程中,目前无法判断此类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