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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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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1版)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8日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唐忆文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8日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于新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女儿目前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的普通员工,本人在履职过程中不会受其影响,具备独立性。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于新阳

2017年4月8日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徐允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允人

2017年4月8日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朱祚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祚云

2017年4月8日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赵葆仁,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葆仁

2017年4月8日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孝如,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孝如

2017年4月8日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唐忆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唐忆文

2017年4月8日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证券代码:600021 编号:临2017-13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第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第五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17年3月20日以邮寄方式发出。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7年4月6日在上海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四)会议应到监事6名,实到3名。冯俊杰监事因公事无法亲自出席,委托李政国监事行使表决权,李爱军监事因公事无法亲自出席,委托顾皑监事行使表决权,胡伟斌监事因公事无法亲自出席,委托顾皑监事行使表决权。

(五)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赵亚洲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同意公司2016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同意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决算及2017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6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1.63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9.16 亿元,基本每股收益0.43元。

公司2017年主要预算目标:利润总额3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1亿元,力争超额完成;发电量356亿千瓦时,营业总收入156.60亿元;母公司融资需求为120.10亿元,其中新增融资需求17.82亿元。

(三)同意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四)同意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发展及经营实际情况,考虑到公司发展项目所需资金量较大,建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按 2016年底总股本2,139,739,25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预计分配385,153,066.26元。

(五)同意公司2016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该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同意公司2016年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可持续发展报告》。

(七)同意公司关于2017年对外担保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对外担保的公告》。

(八)同意《公司章程》修正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公告》。

(九)同意《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的公告》。

(十)同意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就第六届监事会期满进行换届选举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公司股东提名,初步形成了4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选举。具体情况如下:

赵亚洲先生,58岁,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唐勤华先生,59岁,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专职董、监事。曾任上海水工机械厂副总会计师,上海市电力工业局财务处综合管理主管,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董事会秘书,中电投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党组成员、财务总监,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财务总监,中电投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邱林先生,48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审计师,现任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审计内控部副总经理。曾任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审计与内控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审计与内控部审计二处副处长、处长、审计与内控部审计一处处长、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审计内控部审计处处长、高级经理。

李爱军女士,53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本公司监事。曾任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坝会计核算中心主任、财务部总稽核、副经理。

此前,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已于2017年3月选举顾皑先生、唐兵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顾皑先生,52岁,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本公司职工监事。曾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浦发电厂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上海漕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人员管理处处长。

唐兵先生,46岁,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现任本公司党群工作部(工会办公室) 主任。曾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技能培训中心副主任。

三、备查文件

(一)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第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于上海中山南路268号34楼公司证券部;公告刊载于2017年4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证券代码:600021 编号:临2017-14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是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定价,公平合理,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2017年4月6日,公司第六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鉴于该议案涉及公司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7名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由其他7名非关联方董事进行表决,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2017年预计同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的金融业务、燃料销售、航运业务等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发挥集中采购优势,对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是有利的。

3、以上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1、经公司第六届第四次董事会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关于同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等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预计2017年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及其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金融业务、燃料销售、航运业务等日常关联交易,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1、关于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

(1)与中电投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之控股子公司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为公司提供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公司主要通过财务公司的资金业务平台,办理公司系统的存款、贷款、票据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

作为国家电投集团内部金融机构,中电投财务公司较之商业银行,更为了解公司的生产特点与资产状况,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故公司拟继续同中电投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合作。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需要,公司预计在中电投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开展票据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30亿元。

(2)与融和租赁开展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事项

为加快推进新能源项目及海外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融资多元化,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继续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租赁”)开展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根据实际需要,公司预计与融和租赁开展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不超过50亿元。

融和租赁系国家电投集团全资子公司中电投融和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控股”)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电力能源发展(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其中,融和控股持股65%,香港公司持股35%。

(3)使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公司债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为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使用国家电投集团公司债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期限不超过3年,用于置换银行贷款,利率低于目前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关于燃料销售业务的关联交易

为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降低燃料采购成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长兴岛第二发电厂(以下简称“长兴岛二厂”)拟继续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电燃料”)采购所需煤炭。

2017年,预计上电燃料向长兴岛二厂全年煤炭销售量14万吨,销售金额不超过0.9亿元。

3、关于航运业务的关联交易

(1)根据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上电燃料拟委托上海友好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好航运”)承运所采购的煤炭。2017年预计委托承运约70万吨,预计运费不超过3500万元。

友好航运为公司和中海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双方各持股50%。公司副总经理郭宝宏先生担任友好航运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2)为拓展航运业务、增加航运收入,上电燃料之全资子公司上海翔安航运有限公司拟承运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发电公司”)所需煤炭。2017年预计承运约120万吨,运费预计不超过3600万元。

常熟发电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之控股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成立于2015年6月,由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重组组建。

注册资本金450亿元

法人代表:王炳华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电源、电力、热力、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的开发、建设、经营、生产及管理(不在北京地区开展);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及检修;销售电能及配套设备、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铁路运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服务及代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2、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

中电投财务公司设立于2004年,由国家电投集团及其主要成员单位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60亿元,国家电投集团持有其42.5%的股权。

目前,中电投财务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主要从事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及清算方案设计、为成员单位提供债券承销、财务顾问及咨询服务等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之控股子公司。

3、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和租赁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系国家电投集团全资子公司中电投融和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控股”)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电力能源发展(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其中,融和控股持股65%,香港公司持股35%。

注册资本:63000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赵长利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融和控股之控股子公司。

4、赤峰白音华物流有限公司

白音华物流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注册资本1,900万元,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金属及金属矿产品、建材、化工产品、五金交电批发、零售、煤炭批发。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中电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5、上海长兴岛第二发电厂

长兴岛二厂成立于1998年11月,注册资本7904万元,为国家电投集团之全资子公司。长兴岛二厂运营两台12兆瓦燃煤发电机组,主要担负长兴、横沙两岛的发供电及供热任务。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

6、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

常熟发电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是国家特大型火力发电企业,运行2台1000兆瓦机组、4台330兆瓦机组,现由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50%)、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5%)、苏州信托有限公司(25%)三方合资经营。注册资本26.85亿元。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之控股孙公司。

7、上海友好航运有限公司

友好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注册资本3亿元,为公司和中海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双方各持股50%。经营范围:从事国内沿海和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贸易,转口贸易等。

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友好公司50%股权,公司副总经理郭宝宏先生担任友好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于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

1、与中电投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中电投财务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中电投财务公司按正常商业条款代为公司开具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贴现利率。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需要,2017年,公司预计在中电投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开展票据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30亿元。

2、与融和租赁开展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事项

2017年,公司拟继续与融和租赁开展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根据实际需要,公司预计与融和租赁开展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不超过50亿元。双方参照正常商业条款,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3、使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公司债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为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使用国家电投集团公司债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期限不超过3年,用于置换银行贷款,利率低于目前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二)关于燃料销售的关联交易

2017年,全资子公司上电燃料预计向长兴岛二厂全年煤炭销售量14万吨,销售金额不超过0.9亿元。煤炭销售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三)关于航运业务的关联交易

1、2017年,公司全资子公司上电燃料拟继续委托友好航运承运所采购的煤炭,预计承运约70万吨,预计运费不超过3500万元。航运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2、2017年,公司全资子公司上电燃料之全资子公司上海翔安航运有限公司拟承运常熟发电公司所需煤炭,预计承运约120万吨,运费预计不超过3600万元。航运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2017年同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的金融业务、燃料销售、航运业务等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发挥集中采购优势。

该等关联交易是按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证券代码:600021 编号:临2017-15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上电天台山风电有限公司、上海电力日本株式会社、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金融有限公司、上海上电电力运营有限公司、上海友好航运有限公司、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42.55亿元。

●累计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数量(不含本次担保):截至 2016年12月31 日,公司为各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41.26亿元。

●反担保金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2017年度资金安排,公司拟为所属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金额不超过42.55亿元。

1、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上电天台山风电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0.39亿元的融资担保。

2、继续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电力日本株式会社提供金额不超过6亿元的融资担保。

3、继续为参股公司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0.56亿元的融资担保。

4、继续为全资孙公司上海电力金融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5亿美元(约人民币35亿元)的融资担保。

5、继续为全资子公司上海上电电力运营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0.03亿元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保函连带责任担保。

6、继续为参股公司上海友好航运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0.40亿元的融资担保。

7、为控股子公司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立履约保函提供不超过230万欧元(约人民币0.17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经公司第六届第五次董事会和第六届第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关于2017年对外担保的议案。公司六位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事项。该事项尚需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上电天台山风电有限公司

浙江上电天台山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电天台山”)由本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天台县天发能源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为3883.7万元,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目前本公司持股比例为51%。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电天台山总资产8622.04万元,净资产-469.97万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78.76万元,净利润-516.60万元。

(二)上海电力日本株式会社

上海电力日本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发电站的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注册资为24,612.62万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日本公司总资产130,540.21万元,净资产45,187.32万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61.15万元,净利润-5,540.61万元。

(三)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二发电”)成立于2000年6月,由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于2000年6月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32.2亿元,目前本公司持股比例为20%。主营业务为火力发电、综合利用及其他,外二发电拥有2台90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外二发电总资产498,335.54万元,净资产413,036.43万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60,356.03万元,净利润48,969.34万元。

(四)上海电力金融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金融有限公司系公司为发行美元债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

(五)上海上电电力运营有限公司

上海上电电力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主营业务为电力运行技术服务等。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运营公司总资产29,581.32万元,净资产26,388.75万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2,912.27万元,净利润7,765.93万元。

(六)上海友好航运有限公司

上海友好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好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注册资本3亿元,为公司和中海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双方各持股50%。公司经营范围:国内水路运输、煤炭经营等。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友好公司总资产60,266.22万元,净资产29,099.28万元。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15,135.93万元,净利润784.39万元。

(七)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经营范围:电力成套设备及其附件的设计、安装、运行、调试、检修等。目前本公司持股比例为96.5%。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工程公司总资产59,064.66万元,净资产25,074.01万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0,371.07 万元,净利润2,711.25万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2017年,公司拟为上述所属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金额不超过42.55亿元,在该额度内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由具体合同约定。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拟为上述所属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不超过42.55亿元的融资担保,是根据所属控股及参股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股东履行应尽之义务,经公司第六届第五次董事会和第六届第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六位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事项。

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为各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41.26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40.10%。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证券代码:600021 编号:临2017-16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国家电投集团能源新技术

创新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拟出资1.5亿元,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设立国家电投集团能源新技术创新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关联人回避事宜: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六届第五次董事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已对该项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参与设立该基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投资 方向,对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经公司第六届第五次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出资1.5亿元,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设立国家电投集团能源新技术创新投资基金,并授权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鉴于本次参与设立创新基金的投资方之一系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构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成立于2015年6月,由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重组组建。

注册资本:450亿元

法人代表:王炳华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电源、电力、热力、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的开发、建设、经营、生产及管理(不在北京地区开展);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及检修;销售电能及配套设备、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铁路运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服务及代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为建立科技创新投入长效机制,加大对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明确经费渠道,以市场化手段,发现和培育清洁能源产业先进技术,国家电投集团拟建立集团清洁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投资基金,并邀请公司参与。公司拟出资1.5亿元,参与设立国家电投集团能源新技术创新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1、创新基金的组织形式、规模和经营期限

创新基金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即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对于由有限合伙人的失职行为而引发的责任除外。

创新基金总投资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中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投资机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9.9亿元,该基金将委托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资金主要投向于清洁能源产业链中关系国家电投集团长远发展并有明确市场前景的关键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基金初期资金来源于国家电投集团系统,联合国家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共同投资具体项目。待时机成熟,直接引入政府引导基金以扩大基金规模。

公司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出资1.5亿元,出资比例为15%,国家电投集团出资比例为25%,国家核电出资15%,国家电投集团所属其他二级单位合计出资比例为44%。资金募集采用认缴制,一期按2亿出资总额缴款,公司一期出资3000万元,后续按照项目需要分期缴款。

创新基金经营期限为8年,其中前4年为投资期,剩余期限为退出期。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延长合伙期限,每次延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次数最多不得超过2次,延长期用于处置到期未退出的投资项目。

2、投资范围和限制

创新基金主要投向于清洁能源产业链中关系国家电投集团长远发展并有明确市场前景的关键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重点领域为核电、燃气轮机、清洁高效煤电、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

创新基金投资限制有:

(1)不得直接对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投资,但(i)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和(ii)被投资公司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股份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吸存放贷、拆借资金、投资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其他金融业务;

(3)抵押和担保业务(为被投资公司提供的借款担保除外);

(4)房地产投资(购买自用房地产和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公司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5)投资可能使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6)单一投资不超过本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20%;

(7)依照协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监管权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则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

3、经营管理方式

合伙人大会是创新基金最高权力机构。各合伙人按认缴出资额行使表决权,除协议另行规定的事项须一致通过外,其他内容经出席会议的合伙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委派1名,国家电投集团委派5名,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委派1名,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委派1名,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派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各成员一人一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须由7名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提案的权利只属于普通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仅在普通合伙人提出的议案范围内做出决议决定。

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合伙企业的名义管理、经营合伙企业及其事务。管理费的征收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执行。

4、收入分配方式

创新基金的收入包括项目处置收入和非项目处置(包括临时投资收入、红利收入及其他收入),收入扣除债务、税收、利息等费用形成可分配收益。投资期内,不分配收益;退出期内,可每年对收益进行分配,全部可分配收益均按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其中项目处置收入在处置后及时分配,非项目处置收入按财务年度分配。

5、合伙人责任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向除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外的第三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其在合伙协议下责任和义务的违反、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应向有限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向第三方承担偿债义务,但对于由有限合伙人的失职行为而引发的责任除外。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作为最高限额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由于其失职行为而引发的责任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1、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利用市场化机制和专业化团队,学习借鉴市场化投资管理机制,探索能源国企科技投入模式,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投资管理能力。

2、提升市场形象。参与创新基金,参与国家电投集团重大科技项目,发现和培育先进技术,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助于提升上海电力市场形象。

3、扩大投资机会。参与投资决策,扩大投资机会。创新基金运作成功后,可获得良好投资回报。

五、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六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本次会议共有 14 名董事参加,为保证董事会所形成决议的合法性,公司 7 名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由其他 7 名非关联方董事进行表决,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此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创新基金的投资运作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与市场环境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项目投资决策与投资管理成效的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和投资决策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运作情况,督促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资金安全。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及相关法规要求,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

2、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函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证券代码:600021 编号:临2017-17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及《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 号)等有关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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