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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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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2017-01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4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21层视频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经公司董事长授权,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推举董事孙明涛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张惠泉先生因工作原因、副董事长关焯华先生、独立董事胡家瑞女士因在外地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普通决议,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马雷、王舒珊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东方集团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主持人推举书;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