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简称:欧菲光 证券代码:002456 公告编号:2017-059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股东裕高(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高”)的通知,裕高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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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4日,裕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0万股质押给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国际”),质押期限为2015年9月24日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解除质押为止(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3)。
2017年4月6日,裕高将上述质押给华鑫国际的2,500万股股票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 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09,454,33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28%,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合计138,697,9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6.22%,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77%。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股东裕高持有本公司股份124,460,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6%,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解质押后,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合计63,990,3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1.41%,占公司总股本的5.89%。
除以上情况外,不存在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处于被质押状态的情况。
3、公司控股股东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上述质押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其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
证券简称:欧菲光 证券代码:002456 公告编号:2017-060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会议未变更已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4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6日15:00—2017年4月7日15:00。其中: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6日15:00至2017年4月7日15:0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松白公路华发路段欧菲光科技园一楼会议室
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黄丽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2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74,906,4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53,520,4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5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21,386,0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7%。
2、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4,906,474股,其中同意票374,246,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反对票660,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991,354股,同意票40,331,1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8.39%;反对票660,2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6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4,906,474股,其中同意票374,906,4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991,354股,同意票40,991,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4,906,474股,其中同意票374,906,1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3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991,354股,同意票40,991,0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唐都远律师和黄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