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4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2016年7月27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八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46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二十八)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10名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1名原告起诉公司,9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34,530.0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9名自然人
被告一: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8,366,436.0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
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
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977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20,441.85万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八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47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张龙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张龙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张龙先生的辞呈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士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张龙先生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张龙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