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7-012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7日(星期五)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7日9:30至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6日15:00-2017年4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金红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名,代表公司股份562,719,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4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9名,代表公司股份562,547,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21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名,代表公司股份172,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2名,代表公司股份3,200,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62,719,4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62,719,4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00,2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等事宜。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2,719,4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2,719,4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62,719,4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2,719,4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00,2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罗文花女士、章击舟先生、王陆冬女士作了2016年度述职报告。三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2017年3月9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康先生和王莹女士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