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728股票简称:特一药业公告编号:2017-015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4月8日上午09:30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6日以邮件或书面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7 名,实际参加 7 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许丹青主持,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关联董事许丹青、许为高、许松青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4亿元(含3.54亿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4)可转债存续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a、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b、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a、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b、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0)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a、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b、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1)赎回条款
a、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b、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2)回售条款
a、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b、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实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a、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a)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可转债本息;
③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发行人股份;
④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⑥依照法律、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发行人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b)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发行人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发行人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④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b、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a)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
(b)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质权人代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质权人代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c)当发行人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d)当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e)对变更、解聘质权人代理人作出决议;
(f)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g)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h)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c、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a)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召集。
(b)发行人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④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确定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c)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本期可转债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⑤修订《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⑥其他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d、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
(a)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第5个交易日。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b)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①债券发行人(即公司);
②质权人代理人;
③其他重要关联方。
(c)发行人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e、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a)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b)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f、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
(a)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b)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c)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d)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e)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f)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g)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7)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许丹青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许丹青同时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a、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4亿元(含3.54亿元)的可转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人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受益人,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所述的质押权益,是指在债务人不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支付本期可转债的利息或兑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时,债券持有人享有就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期可转债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b、质押资产
出质人许丹青将其持有的部分特一药业人民币普通股出质给质权人,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质押担保。
许丹青保证在《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再在所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股权或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股份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增加的,出质人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票数量。
在《股份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期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上述质押股票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份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人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
c、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a)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50%,质权人代理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30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息总额的比率高于200%;追加的资产限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追加股份的价值为连续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的均价。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出质人许丹青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特一药业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符合上述规定。
(b)若质押股票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连续30个交易日超过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250%,出质人有权请求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放,但释放后的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200%。
d、本次可转债的保证情况
为保障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权益,除提供股份质押外,许丹青同时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 4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关联董事许丹青、许为高、许松青回避表决。)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400.00万元(含35,4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9)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另行公告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0日
股票代码:002728股票简称:特一药业公告编号:2017-016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4月8日上午08: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6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杜永春先生主持。与会监事审议了有关议案,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4亿元(含3.54亿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4)可转债存续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a、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b、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a、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b、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0)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a、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b、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1)赎回条款
a、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b、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2)回售条款
a、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b、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实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a、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a)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可转债本息;
③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发行人股份;
④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⑥依照法律、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发行人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b)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发行人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发行人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④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b、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a)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
(b)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质权人代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质权人代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c)当发行人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d)当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e)对变更、解聘质权人代理人作出决议;
(f)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g)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h)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c、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a)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召集。
(b)发行人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④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确定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c)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本期可转债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⑤修订《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⑥其他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d、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
(a)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第5个交易日。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b)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①债券发行人(即公司);
②质权人代理人;
③其他重要关联方。
(c)发行人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e、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a)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b)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f、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
(a)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b)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c)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d)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e)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f)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g)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7)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许丹青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许丹青同时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a、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4亿元(含3.54亿元)的可转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人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受益人,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所述的质押权益,是指在债务人不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支付本期可转债的利息或兑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时,债券持有人享有就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期可转债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b、质押资产
出质人许丹青将其持有的部分特一药业人民币普通股出质给质权人,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质押担保。
许丹青保证在《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再在所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股权或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股份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增加的,出质人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票数量。
在《股份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期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上述质押股票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份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人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
c、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a)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50%,质权人代理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30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息总额的比率高于200%;追加的资产限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追加股份的价值为连续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的均价。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出质人许丹青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特一药业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符合上述规定。
(b)若质押股票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连续30个交易日超过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250%,出质人有权请求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放,但释放后的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200%。
d、本次可转债的保证情况
为保障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权益,除提供股份质押外,许丹青同时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400.00万元(含35,4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9)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4月10日
股票代码:002728股票简称:特一药业公告编号:2017-017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以下简称“该次非公开发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概述
1、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会议、2016年3月15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10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年10月25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事宜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16日、2016年10月10日和2016年10月26日刊登的相关公告)。
截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之日,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尚未报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
二、公司终止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主要原因及相关决策程序
鉴于近期再融资政策法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因素发生了诸多变化, 公司综合考虑内外部各种因素,经公司与保荐机构及相关各方的审慎分析论证,决定终止该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公司于 2017 年4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该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不需再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公司后续安排
公司终止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主要是基于近期再融资政策法规、资本 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因素的变化而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 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通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议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