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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对外销售中直销、经销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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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发行人境外客户开发、获取订单的主要方式
①参加国内外行业展会开拓境外新客户,这也是行业较为普遍的境外客户开发方式。公司日常参加的、相对有效拓展境外客户的行业展会主要有中国国际医药化工原料药、中间体、包装、设备交易会(API China)、世界制药原料中国展(CPHI)、中国国际集约化畜牧展览会(VIV China)、泰国国际集约化畜牧展览会(VIV Thailand)、俄罗斯国际集约化畜牧展览会(VIV Russia)、中东国际集约化畜牧展览会(VIV Middle East),墨西哥国际集约化畜牧展览会(VIV Mexico)、德国汉诺威国际畜牧业展览会(EuroTier)、美国亚特兰大国际家禽与饲料博览会(IPPE)、巴西国际畜牧展(AVESUI)、拉丁美洲国际家禽及饲料展(巡展)等。
②通过举办技术研讨会邀请主要境外客户到国内交流,到访公司参观考察,承揽新业务。
③通过与同行业其他企业进行信息交流,获取潜在客户信息,承揽新业务。
C.独家销售情况
①M.cassab
M.cassab为目前公司MDAB产品在巴西市场的独家经销客户。M.cassab是一家成立于1974年9月24日的巴西集团公司,总部位于巴西圣保罗市,股本总额为8,989.52万巴西雷亚尔(截至2016年12月31日,1巴西雷亚尔兑换2.1357元人民币)。M.cassab拥有包括兽医、农学家、食品工程师、营销人员、生物学家、化学家、管理人员等1,200多名员工,并在中国、阿根廷、迪拜、美国、葡萄牙等地设有超过十家国际业务办事处。在巴西国内,M.cassab有超过37家经销商,销售网络遍布巴西全境。
2009年12月21日,公司与M.cassab签订《独家经销协议》,确立了针对MDAB产品在巴西市场的双向独家供应销售关系,协议约定除非任意一方提出修改,否则协议按照两年滚动的方式保持有效。2014年9月,公司与M.cassab再次签订《独家经销协议》,双方就2015年和2016年合作做出了约定,协议主要条款包括:1)销售产品: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产品;2)价格与支付方式:产品的价格按照订单逐个确认,或按照事先约定的书面协议来确认价格和数量,公司开具给经销商的发票按照公司发票的标准条款及销售条件进行支付,若协议的条款与公司的标准销售条款和条件冲突时应适用协议条款;3)销售区域:公司授予经销商在巴西境内分销及销售本公司的产品到最终客户的独家权利,经销商在此接受作为独家代理在区域内销售公司产品给最终客户的委任,经销商可以管理产品并交付到客户地址;4)独家代理权/经销权:经销商应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账户和资金采购公司的产品,在没有征得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委派附属经销商从事该活动,公司可以将其部分或全部义务委派或分配给其任一附属公司或关联机构,公司将尽最大的努力来促使任一附属公司或关联机构来实现委派给其的义务,经销商同意,和公司的任一附属公司或关联机构产生的任何关系将受到此中所包含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这些关系也将随着该协议的终止而终止;5)协议有效期:该协议自签订之日(2014年9月12日)起有效期两年,在此之后每年自动更新生效。报告期内,公司对M.cassab销售MDAB产品的金额分别为1,076.20万元、915.45万元以及1,468.91万元,占MDAB产品外销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92%、6.94%和9.87%。
②PT SHS
PT SHS为目前公司BZN、MDAB及LNY产品在印尼市场的独家销售客户。PT SHS成立于2007年6月21日,位于印尼首都雅加达,注册资本为2,500亿卢比(截至2016年12月31日,1印尼卢比兑换0.000534元人民币),其关联公司PT Charoen Pokphand Indonesia Tbk公司成立于1972年,是一家印尼的上市公司,亦是印尼最大的家禽饲料生产商。
2014年12月11日,公司与PT SHS签订《独家销售协议》,协议主要条款为:1)销售产品:杆菌肽锌预混剂、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硫酸黏菌素预混剂、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可溶性粉(目前暂未注册及销售)、硫酸黏菌素原料药(目前暂未注册及销售)和益生菌(枯草芽孢杆菌和地衣芽孢杆菌,目前暂未注册及销售);2)价格与支付方式:公司确定每个产品的价格并给与T/T 60天的付款方式,任何价格的变动必须在30天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经销商;3)销售区域:仅限于印尼境内;4)独家代理权/经销权:基于本协议授予的独家代理权,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经销商以外的印尼市场第三方向顾客销售或出口协议所列商品,经销商不得在印尼市场经销、分销或促销与上述商品相竞争或类似的产品,除非经销商已在签订此协议之前已有分销的产品外,经销商也不得招揽或接受印尼市场以外的公司产品的订单,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应将其收到的来自印尼其他商家的有关产品的询价或订单转交给经销商;5)协议有效期:协议自双方签订后开始生效,生效时间为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除非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该协议将自动延长2年。
(2)国内销售
A.销售模式
国内销售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模式。采取直销模式的原因主要是公司产品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直销模式有利于与客户沟通交流并了解客户实际需求,有利于降低中间环节的销售费用,有利于公司对终端客户的售后服务,培养客户对“Lifecome”品牌的忠诚度,与客户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缺点为市场推广成本较高,耗时较长。公司内销在直销和经销模式下的结算方式一致,一般都要求对方以银行电汇方式付款,公司对客户一般给予30天的账期,对于信誉好,销售量大的国内客户给予30-60天的账期。
报告期内,公司内销客户中采用直销方式的大客户主要有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经销方式的主要有成都思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成都思来泰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B.发行人境内客户开发、获取订单的主要方式
①公司根据业务特点按地区结构安排销售队伍,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客户需求信息,主动电话联系或走访新客户,承揽新业务。
②公司通过参与兽药行业重要展会进行品牌和产品推广,国内客户参加较多的行业展会主要有中国畜牧业博览会和中国饲料工业展览会等。
③公司积极与行业协会、行业知名企业以及行业经销商举办各种交流活动,提高公司品牌在业内的知名度,积极开拓新客户。
④通过对国内大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及服务在业内形成较强的示范效应,由老客户推荐新业务。
C.独家销售情况
成都思来及其关联方成都思来泰可为目前公司MDAB产品在中国市场的独家经销客户。
①成都思来及成都思来泰可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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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合作背景介绍
由于成都思来核心成员拥有在国际知名兽药公司多年的药物饲料添加剂推广服务经验,2007年3月,公司与成都思来签订《亚甲基双水杨酸杆菌肽项目合作协议书》,就“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开发推广事宜展开合作。双方希望通过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希望结合公司多年研发生产的经验和成都思来多年来在饲料添加剂领域的推广经验为MDAB产品在高端药物饲料添加剂领域建立一定的市场地位。
③商标许可使用
对于兽药生产企业而言,商标相对于新兽药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资质等核心资质重要性较低,于是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同意由成都思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并拥有商标所有权,2010年7月28日,成都思来获得“必恩迪”商标的商标注册证。2012年7月,公司与成都思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成都思来将已经注册的“必恩迪”商标许可公司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共五年。双方合作期间,商标使用被许可人无偿使用被许可的商标,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没有继续合作,由成都思来将商标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公司,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转让费人民币十万元整。
④商标共有
2015年4月,公司与成都思来签订《“必恩迪”商标共有协议》,双方同意将“必恩迪”变更为双方共有,并于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且双方于2012年7月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即行失效。2016年5月,“必恩迪”商标转为双方共有。“必恩敌”和“彼恩迪”两个保护性注册商标于2016年5月6日获得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商标转让证明,“必恩敌”和“彼恩迪”据此转为双方共有。
2016年12月,公司(甲方)与成都思来(乙方)根据在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主要条款的基础上签订《商标共有协议补充协议》,就第6098551号(彼恩迪)、第7020529号(必恩迪)、第7020528号(必恩敌)商标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乙方同意于甲、乙双方合作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配合将上述共有商标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10万元人民币作为该转让的价款。
二、乙方保证在商标共有期间不将该商标用于除甲方生产产品以外的其他任何产品,且共有期间任何一方对共有商标进行法律上处置时,均需取得对方的同意。
三、各方应严格在商标核定范围内使用共有商标,且商标的使用必须遵守商标注册地法律,如因一方使用共有商标引起的纠纷,另一方有权向其追偿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四、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本补充协议引起的或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主要经销商经销协议条款
2013年6月,公司与成都思来签订《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销售框架性协议》,其主要协议条款包括:1)销售产品: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 2)价格与支付方式:经销商发生的产品推广费用由经销商承担,在总代理权有效期内的每自然年度的12月份,公司和经销商约定下一个年度的销售价格,公司提供货到后2月度内的款期及信用支持,但信用总额度任何时点不超过50万元。如年销售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信用总额;3)销售区域:仅限于中国境内;4)独家代理权/经销权:在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自行销售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产品的前提下,公司授权经销商在中国境内市场拥有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产品5年之总代理权(即除公司有权自行销售该产品外,在中国境内市场范围内,仅经销商有权销售该产品);5)协议有效期:2013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
2016年8月24日,公司与成都思来及其关联方成都思来泰可签订《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销售框架性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与成都思来泰可发生的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的所有销售受公司与成都思来签订的《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销售框架性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束,成都思来泰可对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产品请求发货及付款行为构成成都思来对原协议的履行,成都思来泰可享有原协议约定的成都思来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MDAB在国内属于新药,未有相关市场报价参考,公司主要参照销售其他国外MDAB产品的价格来定价。
⑥公司经营独立性
A.“必恩迪”商标的许可和共有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独立性
2016年5月6日,公司与成都思来完成“必恩迪”商标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商标所有权的转让手续,自2016年5月6日起公司与成都思来共同共有“必恩迪”商标。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共有商标补充协议》,成都思来在商标共有期间不得将该商标用于除公司生产的产品以外的其他任何产品,且共有期间对共有商标进行法律上处置时,均需取得公司的同意,公司对该商标的所有及使用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该等共有不会对公司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不利影响,公司合法拥有该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
因此,“必恩迪”商标的许可和共有对公司的资产独立性不构成实质影响。
B.是否存在对合作伙伴的商标有重大依赖的情形
鉴于下述理由,可以认为公司不存在对共有商标有重大依赖的情形:
a《商标共有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合作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成都思来配合将上述共有商标转让给绿康生化,绿康生化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10万元人民币作为该转让的价款。
b公司目前具有生产MDAB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生产能力,且拥有该产品相关核心资质,即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公司系一家专注于兽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商业信誉主要在于其产品质量本身而非商标。客户主要依靠厂商名称、质量指标等而非商标识别发行人的产品,即便“必恩迪”商标被撤销仍然不会导致发行人的客户无法识别发行人,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c根据公司与成都思来签订《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销售框架性协议》,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市场自行销售MDAB产品。
d根据公司与成都思来签订的《商标共有协议补充协议》,成都思来保证在商标共有期间不将该商标用于除绿康生化生产的产品以外的其他任何产品。
e公司对成都思来及其关联方成都思来泰可的销售价格公允,且除了正常的商品销售之外,公司与成都思来及其关联方成都思来泰可不存在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f成都思来及其关联方成都思来泰可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C.是否存在对合作伙伴有利益输送的情形
2007年3月,发行人与成都思来签订《亚甲基双水杨酸杆菌肽项目合作协议书》,就“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开发推广事宜展开合作。2012年1月,MDAB产品获得农业部核发的《新兽药注册证书》后,发行人与成都思来采用“商标许可使用+国内独家销售”的合作方式。公司与成都思来利益分配及收益均来自于上述业务合作,公司享有“必恩迪”商标共有权在共有期间无需向成都思来支付任何费用。成都思来同意与公司合作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配合将共有商标转让给发行人,公司一次性支付成都思来10万元人民币作为该转让的价款,该10万元转让价款金额较小,不会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成都思来及其关联方成都思来泰可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公司与成都思来签订的《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销售框架性协议》,双方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了2013年的产品销售价格,自公司2013年与成都思来建立独家销售关系以来,双方的交易价格至今未发生变化。截至目前,除间接出口以外,公司在国内未直接销售MDAB产品,公司向成都思来销售的MDAB均高于公司该产品外销的平均价格。
综上,公司与合作伙伴之间是相互依托、共同发展的关系,该等商标共有具有商业实质,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和客观事实,不存在对合作伙伴有利益输送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通过核查相关商标协议、查询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网站等程序,认为:发行人与成都思来共用商标不对其资产独立性、销售价格的公允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与成都思来及其关联方成都思来泰可的合作模式符合双方的利益需求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具备经营独立性,与合作伙伴之间是相互依托、共同发展的关系,不存在对合作伙伴的商标有重大依赖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合作伙伴有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原材料品种较多、相对分散,主要原材料包括豆粕、玉米淀粉、花生粕、葡萄糖、硫酸锌、水杨酸、有机硅消沫剂等;生产所需的主要能源包括电和煤炭,自2015年5月起,公司开始直接向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采购热能替代部分煤炭用于生产。公司主要原材料和能源市场竞争充分、供应充足。公司通过密切关注原材料市场供需情况,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严格控制采购风险,不会出现因采购问题而影响公司生产的情形。
(四)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1)全球兽药行业竞争格局
兽药高端产品的主要市场份额被全球大型的兽药企业所占据,这部分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其每年的研发投入较大,全同时凭借自身的资金实力和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不断改进产品工艺和技术水平,推出大量技术含量较高和附加值较高的产品。
目前,全球兽药行业的竞争格局呈现寡头垄断式,大型兽药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不断扩大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以美国硕腾为代表的全球前五大兽药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已超过60%。
(2)我国兽药行业竞争格局
我国兽药企业数量众多,但主要以微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为主。截至 2015年底,我国共有1,808 家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有统计数据的 1,543家兽药生产企业来计算,微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合计约占到了所有兽药生产企业的 9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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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兽药产业发展报告(2015年度)》,中国兽药协会
我国大部分兽药企业规模较小,投入较少,研发实力较弱,主要以对已过专利保护期的产品进行仿制为主,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发展速度较慢。同时,少数行业领先、规模较大的企业拥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水平,通过质量和品牌优势逐步占据了其细分产品市场的主要份额。
2015年兽药行业分产品集中度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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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兽药产业发展报告(2015年度)》,中国兽药协会
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对技术、环保等要求的逐步提升,预计未来化药制剂市场的集中度将会进一步提高。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为杆菌肽类产品,其主要包括杆菌肽锌预混剂(BZN)和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MDAB)。公司在微生物发酵领域具有成熟经验,是国内杆菌肽类产品的主要生产商和出口商之一。公司是全球少数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通过美国FDA现场审核的企业之一,此外,公司还获得了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MDAB)国内的新兽药注册证书、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国内的新兽药注册证书和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可溶性粉国内的新兽药注册证书。公司生产的杆菌肽类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并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公司在国内杆菌肽锌预混剂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其2013年、2014年及2015年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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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2013年-2015年《兽药产业发展报告》及公司财务数据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注册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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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与成都思来共有商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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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公司与成都思来于2015年4月签署的《“必恩迪”商标共有协议》,成都思来同意无偿将其已注册的“必恩迪”商标转为双方共有,并于2016年5月6日获得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商标转让证明;“必恩敌”和“彼恩迪”两个注册商标也于取得2016年5月6日获得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商标转让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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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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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专利中,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
根据绿康生化与万代生物于2013年1月21日签署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绿康生化受让万代生物拥有的“一种从酵母制备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和“一种异麦芽酮糖醇的制备方法”两项发明专利,转让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根据绿康生化与福建农林大学于2013年5月22日签署的《专利权转让协议书》,绿康生化受让福建农林大学拥有的“高产耐高温蛋白酶的苏云金芽孢杆菌筛选及培养方法”发明专利,转让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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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华中农业大学以独占方式许可公司实施其拥有的发明专利“高产ZwittermicinA和晶体蛋白的高毒力苏云金芽孢杆菌突变株D1-23及应用”,实施期限为10年,专利权使用费为10万元。
(四)业务资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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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2016年7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第2428号公告,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日前将批准文号批件送至农业部兽医局并申请将“兽药添字”更换为“兽药字”,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仍在等待批复新批件的过程中。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绿安生物取得的农药业务资质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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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XK13-003-00613号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1)控股股东上海康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康怡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与管理。除本公司外,该公司没有实际控制其他公司。
(2)实际控制人赖潭平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赖潭平先生,赖潭平通过其控制的上海康怡间接持有发行人39.61%的股权,并通过梦笔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1.77%的股权,因此间接持有发行人合计41.38%的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赖潭平先生除通过上述间接持股控制公司股权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形。因此,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与其他发起人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的其他股东包括:合力亚洲,持有公司3,38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7.60%;福州富杰,持有公司84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0%;上海康闽持有公司592.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梦笔投资持有公司5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前述四家股东除对公司的投资外无实际控制其他公司,从其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来看,也均未从事与公司相同、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之间不存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3、拟投资项目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2400吨/年活性杆菌肽系列产品扩建项目”是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的延续。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股东产生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4、发行人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5年3月,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上海康怡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潭平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和/或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中,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和/或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相同或相似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和/或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如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和/或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
5、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二)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向华峰燃料采购商品情况
报告期公司所有用煤均指定产地及标准,主要来自山东。报告期,公司向华峰燃料采购烟煤,定价方式采用参考市场价格、双方协议定价的方式。报告期,公司向华峰燃料具体采购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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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非关联方采购均价”的计算:按照本公司向非关联方购买烟煤的平均单价(不含运费)。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烟煤占总营业成本比例较小,向华峰燃料的采购价格与向非关联方采购均价差异不大,价格差异主要因采购月份不同,煤炭价格走势不同所致。
2、支付四方运输运输费情况
浦城县四方运输有限公司系公司副总经理张维闽之兄弟张少军实际控制,于2013年12月24日成立,其主要承包公司部分原材料(如烟煤等)自异地至浦城的公路运输,报告期,公司向四方运输支付运费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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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非关联方采购均价”取自浦城当地无关联第三方煤炭从江山运至浦城(运输距离与发行人接近)的运输价格。
由上表可见,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公司向关联方四方运输支付运费占总营业成本比例较小,向四方运输支付的平均运输单价与非关联方运输均价差异不大。
(三)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偶发性的关联交易主要为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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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
2015年1月,发行人出具了承诺,承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或者发行人将资金存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银行账户的情况。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公司现行章程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均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表决和回避程序,并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内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五)其他关联交易
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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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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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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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于2017年2月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交易条件客观、公允、合理,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交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经营体系,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①公司向华峰燃料采购烟煤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小,如按非关联交易价格估算,其对利润的影响也较小;②公司向四方运输支付运费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小,如按非关联交易价格估算,其对利润的影响也较小;③其它偶发性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经营均基本不构成影响。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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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1版)
(下转2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