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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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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4日证监许可【2011】322号文核准募集,于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4月19日生效。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为每3年一个周期,依据《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其他基金业务

2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基金变更:指包括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更名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基金费用等适用原《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约定,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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