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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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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事项核查结果暨复牌公告

2017-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77 证券简称:德创环保 公告编号:2017-010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事项核查结果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有媒体报道事项需核实,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3月31日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披露的《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公司股票连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2017年3月30日晚有关媒体刊登报道后,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向各方核实媒体报道的具体情况,现根据核查结果就贵部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365号)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请公司核实相关媒体报道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京01刑终191号】中涉及的行贿人员是否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否,请说明金某、马某在公司中的具体职务,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回复:

2017年3月30日晚,有关媒体刊登《汪德志受贿获刑4年被罚20万 牵出德创环保曾行贿》的报道。报道中公司员工金某、马某牵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刑终191号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已审理结案的汪德志受贿案。

上述媒体报道的裁定书系针对汪德志受贿罪罪名成立的终审裁决。根据裁定书,该案已审理终结,公司金某、马某为该案中的证人。

媒体及裁定书提到的金某为公司董事长,马某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根据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3月31日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根据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4月5日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截至目前,公司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根据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马山派出所2017年4月1日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证明出具日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请公司核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京01刑终191号】)裁定的行贿事项是否已在公司IPO申报时进行了披露。如否,请公司详细说明原因

回复:

裁定书中提及的汪德志收受金某、马某钱款事宜,公司未在IPO申报时披露。具体原因如下:

1、根据裁定书,公司金某、马某为该案中的证人。同时,裁定书就汪德志收受金某及马某钱款的事项,未认定为涉嫌单位或个人行贿罪,亦未注明须另案处理。

2、马某、金某于2015年9月17、18日就汪德志受贿案接受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取证询问并作出证人询问笔录。接受取证询问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未被立案调查,系以证人身份作证,并要求对案情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金某及马某个人认为该事项不影响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因此未就作证事宜告知公司及保荐机构。作出证人询问笔录后,两人未再接受过司法机关的任何询问,亦未被通知出庭作证或审理结果,直至2017年3月30日媒体报道后才知悉相关情况。

3、根据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3月31日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公司在查询期限从2007年3月31日到2017年3月31日期间,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来自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根据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4月5日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公司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查询期限从2007年4月5日到2017年4月5日期间,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来自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4、根据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马山派出所2017年4月1日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证明出具日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5、上述媒体报道及裁定书提及的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曾系公司客户,但近三年来与公司之间已无业务往来,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金某及马某系汪德志受贿罪一案的证人,未被立案调查,认为相关事宜不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未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及保荐机构。公司未在IPO申报时进行披露,但上述事宜不构成IPO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截至目前,德创环保、金某及马某未曾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上述事项亦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亦不存在其他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请公司核实获悉上述涉案情况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回复:

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晚相关媒体《汪德志受贿获刑4年被罚20万 牵出德创环保曾行贿》报道刊出后知悉相关情况。

经核实,马某、金某于2015年9月17~18日获悉其以证人身份牵涉该案,但由于其未告知公司,且公司亦未收到该案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该案取证、一审、二审的任何通知,因此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在2017年3月30日前并不知情。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公司回复事宜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裁定书系针对汪德志受贿罪罪名成立的终审裁决。根据裁定书,该案已审理终结,公司金某、马某为该案中的证人。媒体及裁定书提到的金某为公司董事长,马某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金某及马某系汪德志受贿罪一案的证人,但未向公司及保荐机构告知作证事宜;截至目前德创环保及金某、马某均未曾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上述事项亦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金某及马某为汪德志受贿罪一案作证事宜,未在公司申报IPO时披露,但上述事宜不构成IPO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亦不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情形。上述媒体报道及裁定书提及的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曾系公司客户,但近三年来与公司之间已无业务往来,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德创环保于2017年3月30日晚相关媒体《汪德志受贿获刑4年被罚20万 牵出德创环保曾行贿》报道刊出后知悉相关情况,德创环保相关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鉴于本次媒体报道事项已核实完毕,根据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4月11日起复牌。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