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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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粤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1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每股转增股份1股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7年3月20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68,123,93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1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0,724,957.40元,转增1,268,123,935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536,247,870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淮南市中峰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由其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因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限制性股份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03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6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36元。

5、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536,247,870股摊薄计算的2016年度每股收益为0.065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四楼;

联系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心徐广晋;

联系电话:020-87379702;

联系传真:020-87386297。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