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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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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7-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二O一七年四月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2015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2015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2015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为维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及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已订立了《2015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如发行人未按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相关义务,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将代理投资者行使相应的权利。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1、债券名称:2017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7京投债01”)。

2、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3、债券期限:5年期,在存续期的每一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人回售选择权。

4、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首年的票面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基本利差及首次发行票面利率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在公告前报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每一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年利率在下一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

5、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每一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7、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8、发行人转售选择权: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9、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每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第3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后票面利率水平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刊登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接受上述调整并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0、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11、发行范围及对象: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2、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机构投资者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13、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信用评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5、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释 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京投公司、公司:指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债券:指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2016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的2017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7京投债01”。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7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7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改委: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证券登记机构/托管人: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海通证券: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基本利差区间后,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的过程。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及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15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账户及资金监管人、监管人、债权代理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债券持有人:指持有2017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债权代理协议》:指《2015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2015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2015年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

《工作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事项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北京市政府:指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国资委: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铁运营公司:指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京投银泰:指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PPP:指政府及其代理机构与民营(或国营、外商)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授权该机构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ISP:指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元:指人民币元。

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5]2691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财金[2016]2331号文件同意将上述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

本期债券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并出具京发改文[2015]342号《关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的请示》。

本期债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开发行,并出具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50亿元企业债券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5]86号)。

本期债券也经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开发行,并出具了《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京投董决字[2015]6号)。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田振清

联系人:刘璟琳、冯慧贶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5层

联系电话:010-84686127、010-84686274

传真:010-84686151

邮政编码:100101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夏坤、张海梅、杨若冰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二)分销商

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许欣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联系电话:010-85127419

传真:010-85127438

邮政编码:100005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郭幼竹、李鹏飞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联系电话:010-88013865、010-88013935

传真:010-88085129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45、010-88170731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3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总经理:聂燕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传真: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四、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永宏

联系人:文武兴、莫伟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号楼

联系电话:010-88018730

传真:010-88018737

邮政编码:100044

五、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7层

法定代表人:闫衍

联系人:高哲理、魏兰兰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南竹杆胡同2号银河SOHO6号楼

联系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邮政编码:100010

六、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

负责人:刘劲容

联系人:张昕、王明朗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

联系电话:010-65846788

传真:010-65846666

邮政编码:100025

七、账户及资金监管人/债权代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住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1里3区14号楼

负责人:景龙

联系人:董昊

联系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1里3区14号楼

联系电话:010-67877790

传真:010-67875825

邮政编码:100176

八、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负责人:黄红元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7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7京投债01”)。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四、债券期限:5年期,在存续期的每一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人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首年的票面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基本利差及首次发行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在公告前报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每一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年利率在下一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

六、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每一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九、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十、发行人转售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十一、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每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第3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后票面利率水平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或部分全部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刊登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接受上述调整并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十二、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十三、发行范围及对象: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四、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机构投资者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十五、发行期限: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7年4月21日止。

十六、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7年4月18日。

十七、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7年4月19日。

十八、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各品种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19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九、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2年4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在任一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权年度末,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的,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一、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证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二、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三、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二十四、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五、债权代理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二十六、信用评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二十七、信用安排: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将对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

二十八、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九、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将在主承销商公告的《2017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交易所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欲参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联系,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三、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行的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结算有限责任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投资者同意债权代理人代表本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同意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与发行人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及/或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低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方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权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2年4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工作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某一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的,则当期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行使办法

(一)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每一个计息年度末调整下一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调整的方向可向上或向下0-300个基点。

(二)发行人将分别于每一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三)投资者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

(五)投资者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投资者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选择权,不得撤销。

(六)发行人将依照债券托管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按面值回购投资者回售的债券,并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兑付或支付给选择回售的投资者。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并公告转售和注销金额。

(八)在每一个计息年度末,投资者未选择回售的本期债券部分,其下一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以本期债券当期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第30个工作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Co., Ltd.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田振清

注册资本:9,090,967.3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1981年2月10日

经营范围:制造地铁车辆、地铁设备;授权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地铁新线的规划与建设;地铁已建成线路的运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地铁车辆的设计、修理;地铁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监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地铁广告设计及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已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承担北京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源开发及运营等职责,对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京投公司资产合计为40,450,832.58万元,负债合计为26,364,364.58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4,086,468.00万元。201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754,439.88万元,利润总额221,809.35万元,净利润164,533.74万元。

二、历史沿革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市地下铁道公司,于1981年2月10日成立,隶属于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1989年7月15日,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89)厅秘字第21号文通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同意北京市地下铁道公司更名为北京市地下铁道总公司。2001年12月7日,北京市政府以京政函[2001]110号文件批复,决定对原北京地下铁道总公司进行改制,组建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3月10日,北京市国资委印发京国资函[2004]14号《关于将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函》,同意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51,773.50万元人民币。

2005年11月8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京国资规划字[2005]40号《关于同意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批复》,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1,611,763.90万元。2006年10月30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京国资规划字[2006]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的批复》,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2,717,285.26万元。以上出资业经北京中平建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8日(2006)中平建验报0058号验资报告审验。

2009年2月16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611,305.26万元,以上出资业经北京中平建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日(2009)中平建验报0005号验资报告审验。

2010年1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851,305,26万元,以上出资业经北京中平建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中平建华浩验字(2010)笫111015号验资报告审验。

2010年12月29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480,867.30万元,以上出资业经北京中平建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出具中平建华浩验字(2011)笫11004号验资报告审验。

2011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280,867.30万元,以上出资业经北京中平建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出具中平建华浩(2012)第31001号验资报告;2012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580,867.30万元,以上出资业经北京中平建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出具中平建华浩(2013)第31011号验资报告。

2013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265,867.26万元,北京中平建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出具中平建华浩验字(2014)第31013号验资报告。

2014年12月31日,公司实收资本增加至8,315,867.3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8,315,867.3万元,该项增资经北京中平建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出具了中平建华浩验字(2015)第3100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015年5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更变为人民币8,315,867.26万元。

2015年12月31日,公司实收资本增加775,100.00万元至人民币9,090,967.26万元。

三、发行人股东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京投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其持有公司100%股权且不存在被设定质押的情形。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按照工作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董事会处于决策的核心地位;监事会处于监督评价的核心地位;公司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决策的执行者。

1、出资人

根据《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北京市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权,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各项权利:(1)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2)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3)委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指定董事长,决定董事的薪酬和奖惩;(4)委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监事,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薪酬和奖惩;(5)审议批准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6)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7)向公司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10)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1)审议批准董事会拟订的公司重要子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1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1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4)决定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的变更;(1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授予的其他权利。

2、董事会

根据《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出资人负责。公司董事会组成人选由出资人确定并委派。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9人,其中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1人,其余董事均由国资委委派。

经出资人以书面形式授权,董事会可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1)向出资人报告工作,执行出资人决定;(2)制订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3)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4)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5)制订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6)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7)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监控;(8)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转让国有产权方案);(9)制订公司重要子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10)除依照有关规定须由出资人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有关事项;(11)制定公司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等的决策程序、方法,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12)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1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15)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6)制订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17)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1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决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所属子企业兼职事项;(19)决定公司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20)变更公司的注册地址;(21)向控股、参股企业推荐或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22)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

监事会由6人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根据《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5)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4、经理层

根据《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召开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3)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资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分配方案;(6)拟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7)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8)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9)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0)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聘任财务负责人须经董事会同意;(11)提出公司副总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12)列席董事会会议;(1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组织结构

截至目前,发行人母公司下设16个职能部门,包括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审计事务部、法律事务部、企业发展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融资计划部、基础设施业务发展部、轨道交通事业总部、资产经营开发事业部、土地开发事业部、资本运营部。公司组织结构图如下:

五、与各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46家,基本情况如下表:

表8-1:发行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

注1:2016年6月,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六、主要全资、控股子公司情况

主要全资、控股子公司情况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北京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资本运营,并延伸到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高速铁路投资、城中村改造和信息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承担公共服务功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将逐步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力度,长期来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将面临良好的前景。

一、北京市区域经济情况

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经济发展水平始终处于全国前列。2015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2,968.6亿元较2014年增长6.9%。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40.2亿元,同比下降9.6%;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4,526.4亿元,同比增长3.3%,其中工业实现增加值3,662.9亿元,同比增长0.9%;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8,302亿元,同比增长8.1%。

图9-1:2011~2015年北京市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

资料来源:北京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财政实力方面,近年来,随着北京市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北京市地方财政收入稳步提高。2014年北京市完成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723.9亿元,同比增长12.3%,增长幅度较大。其中,增值税716.1亿元,增长10.7%;营业税1,186.1亿元,增长11%;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024.7亿元和478.1亿元,分别增长11.9%和24.7%。从北京市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细分情况来看,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占北京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比重较高,这与北京市的二、三产业发达以及居民收入较高密切相关,并且有助于北京市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2015年,北京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完成5,751.4亿元,同比增长27.1%。随着拉动内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的延续,预计未来几年北京地方财政支出仍将维持较高水平。

图9-2:2011~2015年北京市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

资料来源:北京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5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642.4亿元,同口径增长13.4%,完成调整预算的106.6%。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84.0亿元,增长21.0%,完成调整预算的100.0%。北京市本级财政收入保持稳定的增长,市级公共预算收支基本平衡。

2009年以来,国家有针对性地出台经济刺激计划,以拉动地方政府投资进而带动民间资本,扩大国内需求,这对遏制经济快速下滑、稳定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投资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持续上升,反映出经济企稳回升的总趋势。2015年北京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990.9亿元,同比增长5.7%。

总体来看,未来北京市经济将保持较快的增长水平,在充足的财政收入保障下,北京市将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力度。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现状和前景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现状和前景

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是城市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各项功能的不断演变和不断强化以及城市居民对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作为城市社会经济活动载体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作用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轨道交通是资金、技术高度密集的产业,产业链条长,能促进诸多产业如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旅游业等产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具有较强的拉动作用。因此,建设并管理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对促进城市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对城市功能、质量的提高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国人口众多的国情决定了要长期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城市轨道交通则成为大城市和城市群公共交通的发展重点,国家相关政策也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对申报建设地铁和轻轨的城市基本条件做出明确要求;《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2005]46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参与城市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正式颁布实施,对轨道交通项目的标准化、规范化运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获得长足发展,线路长度、机车数量、客运数量等指标都有大幅增长,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自1965年北京地铁一期工程建设以来,截至2015年末,国内已有北京、上海等25座城市建成运营112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里程已达3,286.51公里,其中,地铁2,814.57公里,占85.64%;44个城市的轨道交通规划获批,预计到2020年,我国将有50个城市拥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总里程有望达到6,000公里。

(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现状和前景

“十一五”时期,北京市城市服务功能明显提升。截至2015年末,北京市轨道交通已运营线路达到18条553.39公里。持续的高投入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得到飞速发展,基本满足了这一期间迅猛增长的交通需求,中心城交通拥堵加剧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局部地区有所缓解,但交通拥堵的形势依然严峻。

“十二五”期间,北京市将实现由中等发达阶段向发达阶段迈进,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并实施城市空间布局战略调整,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北京市将逐步落实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预计2015年全市人口将突破2,000万,预计2016年全市人口将在2200万左右。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迅速增长的人口与不断扩张的城市对社会公共系统的需求也日益增大,这也就需要轨道交通在缓解交通压力、引导城市发展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骨干带动作用。

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发展纲要》,北京市政府将优先加快中心城轨道交通建设,全面完成2015年轨道交通561公里近期线网建设规划,加快实施中心城轨道交通加密工程,2015年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行总里程达到660公里。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调整方案(2007-2016年)》,到2016年,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达到19条664公里,将形成“三环、四横、五纵、七放射”线网格局。同时,结合城市高速发展与调整产业布局对基础设施配套的要求,北京市将进一步加大轨道交通建设力度,于2020年形成近1,000公里的轨道交通路网格局。

为此,北京市政府将加强政府投入,着重搞好跨区域的重大骨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引导中心城区优质社会服务资源转移;创新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轨道交通网络建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为发行人继续增强投融资能力、全面丰富资源开发内容、深化延伸轨道交通相关产业、巩固在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域的龙头地位、推进建设国内一流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性投资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

公司是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运营主体,承担北京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源开发及运营等职责,在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处于垄断地位。北京市政府对轨道交通在未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突出定位和强大的资金保障,将为发行人在未来行业发展中提供强大的动力。

四、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一)北京市政府的政策支持

根据《北京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07-2015)》,北京市政府把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作为未来一段时期的北京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北京市政府进一步强调轨道交通项目的重要性定位,建立了轨道交通专项资金,明确了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本金和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各项投融资业务的开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未来五年(2008年~2012年)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安排的通知》(京发改文[2007]2335号),2008年~2012年期间,市政府每年分别安排100亿元作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2013年初,北京市发改委下发《关于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筹措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3号文),为确保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目标按期实现,政府加大对轨道交通建设的支持力度,2013~2035年轨道交通专项资金调整为每年155亿元。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代表北京市政府与京投公司正式签署了《北京市轨道交通授权经营协议》,在授权经营的模式下,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更新改造专项资金、运营补贴等政府性资金进行整合,建立授权经营服务费,对应支撑京投公司提供投资、建设、运营等整体服务。根据当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市财力承受水平,2016年~2025年每年安排建设资金255亿元,2026年~2045年将按照总投资完成情况、利率水平、票制票价变化、新增调整事项等进行调整。

(二)广泛的市场融资渠道

公司拥有广泛的市场融资渠道,形成了一套高效、成功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模式。股权融资方面,运作了国内轨道交通领域第一个PPP项目,地铁4号线引入香港铁路有限公司等社会投资承担46亿元的建设任务。债务融资方面,积极通过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定向融资工具等产品筹集低成本建设资金,并广泛采用了包括保险债权、信托资金等多种债务融资方式。在公司的发展壮大过程中,融资业务以规模大、成本低、品种丰富、形式多样等特点,形成了引领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并在资本市场上积淀了较为强大的综合实力,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撑与保障。

(三)较高的项目管理水平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复,公司引入香港铁路有限公司等社会投资负责地铁4号线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开创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新格局。4号线PPP项目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第一个正式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是国内第一个利用外资、引入私营部门运作的地铁项目,受到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获得了第13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为全国建设行业城市轨道交通专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2011年,公司发起设立全国首支轨道交通产业基金——北京基石基金,逐步建立规模化的多种经营运作模式。

(四)公司治理和团队运作优势

自成立以来,公司本着效率、授权和责权利统一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逐步对原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形成了精简、扁平、高效的管理模式。同时,多年的轨道交通建设、资源开发和股权投资项目实践为公司积累了大型项目规划、投资、运作、管理的丰富经验,和一支能力强、素质高、开拓进取、敢于实践的专业化团队,并建立了一套基本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内部管理和人员任用机制,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状况及发展规划

(一)主营业务模式

发行人主要从事北京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源开发及运营等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行人逐渐探索出以政府项目投资和产业经营相结合,通过专业化、国际化的运作,创建轨道交通投融资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以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为突破,带动房地产开发和地下空间开发等经营业务的发展,同时积极参与北京市新城建设、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及城市电子清算业务的投资经营,形成了“轨道交通投融资建设和相关资源市场化经营开发”两业并重、互为支撑的“两大板块”经营格局,构建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营业模式。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坚持以政府项目投融资为主,相关业务已经陆续延伸到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地铁上盖物业、地下空间等轨道交通相关产业投资领域。同时,发行人通过收购上市公司“京投银泰”股权进入资本市场,在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方面逐步形成投资规模,为实现“一体两翼”的业务发展格局奠定良好基础。目前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开发及运营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等。

(二)项目投资建设模式

轨道交通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公益性强、盈利性不高等特点,其资金筹措及提高效率是世界性难题。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调整方案(2007-2016 年)》,到2016年,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达到18条、554公里。巨额的资金投入、高强度的建设对北京地铁网络发展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发行人基于对轨道交通行业运营特点和国内外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北京市地铁项目实际特点,创新采用了多种投资建设模式,主要情况如下:

1、PPP模式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指为完成某些有关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服务项目的建设,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伙伴关系,以确保这些项目的顺利完成。

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是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四号线PPP项目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第一个正式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是国内第一个利用外资、引入私营部门运作的地铁项目。

四号线项目经过公开招商,“香港地铁-首创集团”联合体投资成立特许公司负责四号线约46亿元的投资建设和四号线30年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管理。2005年9月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核准批复,2006年4月12日,协议双方正式签署了《北京地铁四号线特许经营协议》。四号线PPP项目大大分担了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的财力投入压力,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速度;改变了政府独办、激励约束机制弱化的弊端,提高了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效率;划清了政府监管职能与市场主体间的责权关系,使政府部门在地铁项目中从原来的监管者、经营者集于一身的双重角色中解脱出来,转向更为集中的监管角色,为政府部门完善对公用事业监管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式。

2、其他主要方式

发行人承担着北京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资产管理、资源开发、运营等职责。较强的融资能力是发行人完成政府项目和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发行人已通过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社保信托、出口信贷等多种方式进行重大项目建设的融资。

(三)主营业务情况

目前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开发及运营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等。2015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754,439.8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21,809.35万元,净利润164,533.74万元。2015年度,公司实现开发及运营收入926,935.48万元,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52.83%;商品销售收入为34,193.56万元,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1.95%;服务收入为742,485.96万元,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42.32%;其他业务收入15,611.97万元,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0.89%。

表9-1: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明细

单位:万元

1、开发及运营收入

公司此板块业务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管道业务、工程补偿款、融资租赁收入和轨道交通运维等构成。2015年公司该板块合计实现收入926,935.48万元,同比增长48.99%,主要是因为公司房地产开发收入同比增长较大。

(1)房地产业务

公司房地产业务主要由子公司京投银泰从事。截至2015年末,京投银泰总资产为275.76亿元,负债总额247.70亿元,所有者权益28.0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9.82%。2015年,京投银泰实现营业总收入84.36亿元,较2014年增长141.99%,主要由于公司实现的房地产销售结转面积及金额较上年同期增幅较大所致,实现销售结转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园悦府及西华府等;公司净利润上升至6.16亿元,同比增长219.06%。

截止2015年末,公司购置土地面积1,718.50万平方米,施工面积189,940.3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3,911.70万平方米。截至2015年末,公司房地产在建新开工项目5个,分别为公园悦府、琨御府、西华府、檀香府无锡鸿墅;竣工项目2个,为金域公园和新里程。上述项目建筑面积合计281.44万平方米,2015年新开工面积70.54万平方米,2015年竣工面积50.51万平方米。除新开工项目檀香府外,已预售面积27.06万平方米,累计已售面积58.46万平方米。

(2)管道业务

公司管道业务由子公司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主要承担北京市城市信息管道的建设及维护任务,为通信运营商、ISP运营商、党政军等专网和其它用户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该公司已建成信息管道约2,100多公里,形成了具有良好的覆盖性和连通性的城市信息管道网络。2015年,公司实现管道业务收入43,072.05万元。

2、商品销售

发行人的商品销售业务板块主要由系统集成销售、进出口贸易、商业零售和报刊收入等部分构成。2015年公司该板块合计实现收入34,193.56万元,同比小幅增长,主要是因为公司系统集成销售业务收入增加所致。公司商品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的是进出口贸易业务和系统集成销售业务,在该业务板块收入中占比分别为61.04%和25.54%。

(1)进出口贸易业务

公司进出口贸易业务主要由发行人二级子公司宁波银泰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宁波银泰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宁波市,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轻工及日用品、纺织品、五金工具、电子产品等杂货出口业务。2015年,公司实现进出口贸易收入20,873.09万元。

(2)系统集成销售业务

公司系统集成销售业务2015年实现商业销售收入8,733.69万元。

3、服务收入

公司的服务业务板块主要由票款收入、咨询服务、饭店旅游服务、租赁服务、广告服务、运营及通信系统资源服务和等部分组成。2015年,公司服务业务板块实现收入742,485.96万元,同比增加66.49%,主要原因是票款收入和广告收入的大幅增加。

(1)票款业务板块

公司的票款业务主要由地铁运营公司经营。2011年,北京市国资委将地铁运营公司股权划转至发行人,发行人业务收入中新增票款收入一项。在此之前,地铁运营公司每年向发行人支付地铁1、2号线的资源占用费。2015年,公司实现票款收入656,852.35亿元,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为37.44%。

2014年11月27日,为适应公共交通网络化运营要求,促进公共交通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满足广大乘客安全快捷出行需求,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共交通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2526号文件,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新的地铁及公交价格调整最终方案。新的价格标准于2014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京投公司严格遵照此通知实施了新的地铁价格调整方案。

目前,北京市共有18条正式运营的轨道交通路线,线路长度达551.47公里,车站数量330座。其中,除4号线、大兴线以及14号线(建成后一定期限内由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运营)之外,剩余线路均由发行人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

表9-2:北京市已运行地铁线路情况

资料来源:公司资料

(2)租赁业务

公司租赁服务主要由子公司京投银泰和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2015年,发行人租赁服务收入为18,406.18万元,同比增长35.84%。

(3)广告服务业务

公司的广告业务主要由子公司地铁运营公司经营。2015年,发行人广告服务业务收入为52,394.14万元,同比增长69.57%。

(四)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

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五)发展规划

“十二五”期间,发行人将稳步构建以轨道交通为主的“一体两翼”的战略发展格局。其中,“一体”是指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在建项目的投融资业务(含投融资、规划建设、资产管理、路网管理等);“两翼”是指以轨道交通沿线项目为重点的资源开发和以轨道交通相关产业为重点的股权投资。京投公司将紧密结合北京市“建设世界城市”的发展目标,继续做大“一体”,以提升投融资能力为导向;做强“两翼”,实现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性投资公司的目标。

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将加快实施中心城轨道交通加密工程,2015年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行总里程将达到660公里。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0年)》,2020年北京轨道交通线网运营线路将达30余条、运营里程达1,000公里。届时,预计北京轨道交通路网客运量将达到2,000多万人次,全市域轨道交通的出行比例将占全方式的25%左右。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发行人2012年度~2014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1435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发行人2015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6]8564-8号)。未经特别说明,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公司2013~2015年财务数据均引自上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表10-1:发行人2013至2015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京投公司资产合计为40,450,832.58万元,负债合计为26,364,364.58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4,086,468.00万元。201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754,439.88万元,利润总额221,809.35万元,净利润164,533.74万元。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分析详细情况见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资产情况分析详细情况见募集说明书

四、发行人对外担保详细情况见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人受限资产详细情况见募集说明书

六、发行人关联交易详细情况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及下属企业已公开发行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规模为158亿元,公司债券规模为7.79亿元,中期票据规模为80亿元,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0亿元。有关情况如下:

表11-1:发行人已公开发行尚未兑付企业(公司)债券情况

表11-2: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情况

除以上融资情况外,发行人及下属企业还通过其他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包括保险资金债权计划、资产售后回租、股权信托及保理融资,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11-4:截至2015年末,发行人其他融资工具融资情况

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及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况。

发行人最近一期企业债券为2016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6京投债01”,共募集资金30亿元,全部用于北京市地铁7号线工程、北京市地铁15号线一期工程和北京轨道交通六号线西延工程等3个项目建设。发行人已按照约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拟全部用于北京市地铁7号线工程、北京市地铁14号线工程、北京市地铁15号线一期工程和北京轨道交通六号线西延工程四个项目建设。

在国家发改委最新修订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上述募投项目均属于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20亿元,募集资金投向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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