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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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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联泰环保 股票代码: 603797

(住所:广东省市中山东路黄厝围龙珠水质净化厂)

特别提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环保”、“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振达、黄婉茹、黄建勲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泰环保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该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联泰环保实际控制人或者在联泰环保的任职职务的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集团”)承诺:本公司持有的联泰环保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联泰环保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联泰环保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本公司所持的联泰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联泰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联泰环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公司不再作为联泰环保的控股股东而终止。

公司法人股东深圳市联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投资”)承诺:本公司持有的联泰环保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联泰环保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联泰环保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本公司所持的联泰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联泰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联泰环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法人股东深圳鼎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航投资”)承诺:本公司持有的联泰环保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联泰环保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联泰环保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综合采用多种方案稳定股价,包括且不限于: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③股票回购措施实施后,应保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联泰集团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公司股票的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联泰集团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股份公司上市后累计从股份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②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自股份公司上市后累计从股份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③股票增持措施实施后,应保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股份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稳定股价措施,联泰集团可选择与股份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股份公司措施实施完毕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股份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如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股份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将增持股份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股份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1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30%;③股票增持措施实施后,应保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四、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承诺:如联泰环保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联泰环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购回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本公司本次发行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本公司律师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2016年3月23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股东联泰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本公司拟长期持有联泰环保股票;

(二)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联泰环保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三)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五)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六)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七)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持有的联泰环保股份自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八)上市后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的约束。

公司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鼎航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联泰环保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公司减持联泰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四)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五)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上市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六)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持有的联泰环保股份自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七)上市后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的约束。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之要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等事项。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请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测算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相关内容。

为了保障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作为联泰环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作为本次公开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责任主体,如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70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92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联泰环保”,股票代码“603797”。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5,334万股股票将于 2017年4月13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4月13日

(三)股票简称:联泰环保

(四)股票代码:603797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21,334万股

(六)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334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334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公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及任职情况

2、监事会成员及任职情况

3、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情况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中,公司董事长黄建勲及其父亲黄振达、姐姐黄婉茹合计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100.00%的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69.76%的股份。

除上述人员以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没有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联泰集团持有公司52.67%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联泰集团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黄振达及其儿子黄建勲、女儿黄婉茹等三人。黄振达、黄建勲、黄婉茹三人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合计100%的股份,通过联泰集团和联泰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合计69.76%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6,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5,334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1,334万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二)公司前十名股东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49,067户。公司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不超过5,334万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533.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4,800.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90%。其中,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94,791股。

(二)发行价格:5.96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面值:人民币1.00元

(五)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发行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1,790.64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7,729.7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4月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269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情况

(八)每股发行费用:0.76元

(九)募集资金净额:27,729.72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57元(按报告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和实际募集资金合计额与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26元(按照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十二)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94,791股,共计564,954.36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的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及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审计,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060号”《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16年1-3月和2017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公司2017年1-3月营业总收入、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较2016年1-3月分别下降9.56%、12.52%和19.52%,主要是因为从2017年1月1日起,长沙岳麓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发生变化,长沙岳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会计处理将从按无形资产核算变更为按金融资产核算,上述科目会有一定幅度的波动,但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基本一致。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和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核心业务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预计2017年1-6月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与2016年同期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大华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开设了六个募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一个募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名称: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3020029200124109

金额:124,842,224.00元(包括待支付发行费用)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汕头市新溪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厂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发行费用的支付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一个募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名称: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91680100100013714

金额:30,000,000.00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汕头市新溪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厂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开设两个募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名称: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43066096011703248079

金额:79,332,600.00元

账户名称:邵阳联泰江北水务有限公司

账号:443066096011703248155

金额:0.00元

用途:上述两个专户仅用于邵阳市江北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大华支行(开设两个募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名称: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4101401040027797

金额:56,140,000.00元

账户名称:岳阳联泰水务有限公司

账号:44101401040027805

金额:0.00元

用途:上述两个专户仅用于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开户银行承诺事项

上述四家开户银行已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前,如未获得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本银行将不接受联泰环保或其子公司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出募集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7年3月21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7年4月10日,台山市水务局、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北斗辉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台山市新一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市捆绑PPP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12个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合计处理规模5,200立方米/天)及配套管网、完善1个乡镇镇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和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合计处理规模10,410吨/天)。台山市水务局授予由项目公司(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51%、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25%、深圳前海北斗辉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24%,按照台山项目总投资以不低于30%的股本金投入,按照25%的持股比例,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出资2,371.29万元)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完成项目立项前期工作,设计、建设、投资、融资、运营、维护和移交各污水子项目,并采取基于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减排效果付费的支付方式(服务费报价为2,845.81万元/年),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项目服务费。本项目暂定的工程建设总投资为31,617.26万元。各子项目的项目合作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年(含建设期)。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7年3月 24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2017年4月10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初稿)的议案》。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联泰环保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11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