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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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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5版)

关联关系: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故本公司向其销售药品所发生的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7、通化东宝金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通化市滨江西路6119号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程建秋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出售、二手房交易。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通化东宝金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故本公司子公司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其销售建材所发生的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8、华广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台中市南区大庆街二段100号

实收资本:634,467,940元新台币

已发行普通股总数:63,446,794股(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

法定代表人:黄椿木

营业范围: 血糖检测仪、血糖检测试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经审计)

关联关系:本公司持有华广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8.91%的股权,系华广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为华广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血糖监测产品的大陆唯一,独家之授权经销商。本公司向其采购血糖监测产品所产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本公司与通化创新彩印有限公司、吉林恒德环保有限公司之间的原辅材料采购,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资源优势,由于距离近,运输方便,信誉好,供货及时,质量和供应量得到保证,有利于生产经营平稳运行;

2、本公司向通化东宝进出口有限公司购进设备和原材料,系委托通化东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进口本公司新增项目需要购置的设备和原辅材料等,充分利用其资源和优势,降低了费用和成本;

3、本公司向通化东宝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重组人胰岛素原料及注射剂,利用通化东宝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建立的国际市场网络资源和销售平台,有利于扩大国际市场,降低公司单独进行国际市场开发的风险和成本;

4、本公司委托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是为进一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建设需要,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5、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东宝金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建材,是公司正常的销售业务,有利于市场开拓,增加营业收入。

6、本公司持有华广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8.91%的股权,是其第一大股东。公司与华广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系在主营业务胰岛素产品销售的基础上,借助公司现有销售网络推广华广生技专利产品舒霖伴侣GM260系列血糖仪,目的是通过胰岛素及血糖仪的协同销售效应扩大公司胰岛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交易双方是根据平等的商业谈判所签订的市场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必须进行的,对本期和未来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在正常范围内。

关联交易价格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规定。交易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以上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避免重复投资,降低营销费用和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需要。

五、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由于上述关联交易与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联,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关联董事李一奎、曹福波回避了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于董事会前对上述关联交易给予了认可,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必须进行的,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对本期和未来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在正常范围内。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市场价,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会损害本公司的股东利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良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尚须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该项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原材料购销框架协议

交易价格:通化创新彩印有限公司、吉林恒德环保有限公司以市场价格向本公司供应原材料。

付款安排及结算方式:按季度结算。

2、重组人胰岛素原料及注射液购销框架协议

交易价格:本公司参照市场价格,委托通化东宝进出口有限公司,由其办理出口业务。

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根据协议约定安排付款。

3、进口代理框架协议

交易价格:本公司参照市场价格,委托通化东宝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进口设备和购买原材料的业务。

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根据协议约定安排付款。

4、药品购销协议

交易价格:本公司参照市场价格,委托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销售药品。

结算方式:根据协议约定安排付款。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交易价格:依据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结算方式:预算加签证。

6、公司与华广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在中国大陆地区血糖市场之经销合约书

交易价格:根据华广生技与本公司签署的《经销合约书》,在后续年度本公司将作为华广生技中国大陆产品的独家销售总代理,依据协议规定的销售价格进行独家代理销售。《经销合约书》中涉及双方未来合作定价等条款均系在平等商业谈判的基础上作出的。

结算方式:根据协议约定安排付款。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交易情况意见及所发表的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编号:临2017—025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确定报酬的议案》以及《关于续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确定报酬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在2016年度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2016年的审计工作中,中准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行准则,顺利完成了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

鉴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在2016年度的审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的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董事会决定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为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我们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编号:临2017-026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根据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科目变更

(2)影响金额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损益科目的调整,只是会计科目列示的变化,不影响当期损益,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属于合理变更,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的变更与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的变更与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编号:临2017—027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化东宝”)将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18号文批准,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5,726,97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68元。本次发行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040,979,911.68元,扣除承销费用19,948,774.13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021,031,137.55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355,726.98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17,675,410.57元。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7月21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6)第 1126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本公司2016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34,984,231.49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34,984,231.49元,2016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尚未赎回400,000,000.00元,2016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归还300,000,000.00元,2016年度收到的募集资金存款利息和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为2,326,078.93元,累计收到募集资金存款利息和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2,326,078.93元。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85,017,258.01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和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2016年8月购买的交通银行的理财产品“蕴通财富·日增利B提升92天”的实际收益为1,562,739.73元,理财产品到期后收益直接存入交通银行225550601018010036190账户。2017年 3月13日,已将该收益转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0806020529001055191募集资金专户中。

注2: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业务为使用募集资金搭建东宝糖尿病慢病平台,该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久事复兴大厦支行1001200309069107180账户中。截止2016年12月31日,该账户余额为11,623,592.99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2015年进一步修订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依照该制度严格执行,确保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规范。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吉林银行通化新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宝丽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等五家银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报告期内三方监管协议切实履行。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增资2,100万元,专门用于东宝糖尿病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2017年4月10日,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久事复兴大厦支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进行规范。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报告期不存在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三)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6年8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30,787,749.82元,同时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中准专字[2016]1668号),经鉴证,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225,584,231.49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四)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根据2016年8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0,000.00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50,000,000.00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决议有效期内该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400,000,000.00元,累计收益1,978,904.12元,具体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增资2100万元,专门用于东宝糖尿病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2017年4月10日,公司、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久事复兴大厦支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进行规范。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五、 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报出。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通化东宝2016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通化东宝已按规定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已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通化东宝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附表: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0日

附表:

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编号:临2017-028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化东宝”)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18号)核准,向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一奎、程建秋、王鹏、姚景江、通化吉祥创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化吉发智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殿军、石光共计9名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55,726,97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68元。本次发行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040,979,911.6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含各项税费)人民币23,304,501.1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7,675,410.57元。截止2016年7月2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6]112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吉林银行通化新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宝丽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等五家银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6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东宝糖尿病平台建设项目中的子项目“东宝糖尿病平台搭建(你的医疗)项目”与“患者线上导入及日常健康教育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2,100万元,专门用于东宝糖尿病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2017年4月10日由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久事复兴大厦支行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注:截至2017年4月10日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久事复兴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01200309069107180,截至2017年4月10日,专户余额为3,924,402.65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东宝糖尿病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洪斌、张志华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甲方或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或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久事复兴大厦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