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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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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7-02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97,756,455.63元,根据相关诉讼文书,还包括利息约5,534,972.10元,违约金约3,192,826.12元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大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7年4月10日,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振华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其借款本金29,176,527.02元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经公司统计,至此,除去公司已经披露的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贵州新益矿业有限公司及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及与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外,公司近12个月内的累计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7,756,455.63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现将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各个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冷水江市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冷水江市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6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双方签订了书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销售工业化工产品焦亚硫酸钠,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向被告供货至2016年7月。2016年9月,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新的《购销合同》,补充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湖南中成尚拖欠原告方货款1,197,710元,为此,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相关法院提起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97,710元,违约金359,313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嘉善百伟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嘉善百伟锌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为长期业务往来单位,签订数份《购销合同》开展锌粉买卖业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截止至2016年9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364,077.88元。2016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364,077.88元,此后被告每月支付50-100万元,但被告此后未能按约定支付欠款。为此,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364,077.88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8,742.60元(暂计至2016年12月7日,此后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清本息)。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该诉讼已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364,077.88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5,364,077.8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湖南中成已经递交上诉状。截至本公告日,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三)株洲市恒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恒麒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了离子膜液碱,但被告尚欠2,385,998.20元一直未付。为此,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2,385,998.2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财产保全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已开庭,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此合同纠纷。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湖南中成尚欠原告株洲市恒麒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351,993.80元。调解协议如下:被告湖南中成在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所欠原告货款2,351,993.80元,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44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四)株洲市江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江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16年1月6日,被告又与原告续签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了离子膜液碱,但被告湖南中成尚欠原告货款1,000,982.38元。2017年2月4日原告诉至相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982.38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72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经相关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被告一致确认湖南中成尚欠株洲市江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00,982.38元,湖南中成在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000,982.38元;2、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五)株洲众乐特种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众乐特种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3年6月以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其产品包装桶,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根据被告要求,向被告连续供货至2016年12月底。因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546,868.94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3月初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546,868.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5,468.68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底,要求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六)株洲市联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联益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甲醛、甲醇、硫磺等生产所需原料,采购双氧水等,综合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53,045.14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共计6,253,045.14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七)长沙科锐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长沙科锐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自2011年向原告供应锌粉,双方并按月签订了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连续供货至2016年9月底。双方于2017年3月1日经对账确认:截至2017年3月1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4,948,629.57元。原告亦多次向被告催促要货款未果。又因2017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的另一债权人株洲市石峰区华联物资供应站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受让株洲市石峰区华联物资供应站对被告的177,520元债权,该债权转让通知依法送达被告即生效。因此,原告于2017年3月末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126,149.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0,0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底,要求按年利率6%自2016年10月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八)株洲市南塑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南塑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自2000年被告成立伊始即向其供应产品包装袋,双方按月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连续供货至2016年11月底,但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71,915.06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571,915.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1,438.3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底,要求按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九)株洲市捷辉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捷辉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自2015年12月伊始向被告供应三聚磷酸钠、活性炭等原材料。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连续向被告供货至2016年11月底,迄今为止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货款1,050,905.90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3月末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50,90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6,958.88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底,要求按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株洲市元素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元素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素有买卖业务往来,在长期的买卖业务过程中,截至2017年2月底,被告尚拖欠货款7,908,648.53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908,648.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0万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一)株洲市泰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泰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素有买卖业务往来,在长期的买卖业务过程中,截至2017年2月底,被告尚拖欠货款2,578,648.68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78,648.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0万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二)扬州市兴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扬州市兴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于2015年3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原告一直按照被告要求提供橡胶密封圈产品。截至2016年11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2,910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62,9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底,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三)株洲市程兴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程兴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系多年的业务往来单位,原告一直向被告供应钢材、橡胶等货品。截至起诉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197,673.16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97,673.16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四)株洲杰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杰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给被告送货,均有采购合同,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5,560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5,56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五)株洲方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方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开始业务往来,系长期合作关系,即原被告根据各自所需,互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各自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分批次向对方提取货物。原告诉被告占用其预付款268,242.32元,同时拖欠其货款2,480,421.40元,共计欠款为2,748,663.72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48,663.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利息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六)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多年来一直销售烧碱给被告,2015年1月9日,被告给原告发来《企业询征函》,被告认为: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2,803,631.98元,但原告认为被告欠3,964,619.33元,差额为1,160,987.40元。2015年2月原告又向被告交付了价值72,610.20元的烧碱。2015年3月20日,原告与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在被告处的债权中的部分债权1,936,739元转让给了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因被告对此次债权转让不予认可,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遂向石峰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1,936,739元。2015年6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1,361,240.38元。本次判决书并未涉及2015年2月新发生的货款72,610.20元。

综上述,原告认为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其货款1,233,597.60元,但其中有老欠款1,160,987.40元。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2015年2月发生的货款72,610.20元,对于老欠款1,160,987.40元保留追索的权利。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于2015年2月发生的货款72,610.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七)向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向荣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与原告就被告自建的保险粉一期工程项目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共两份,约定由原告为其加工制作相应的低压开关柜等设备,合同价款分别为2,170,000元和79000元,总价款合计为2,249,000元。原告已根据合同完成了货物的制作并将货物发运至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并交指定的收货人员。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302,000元,应于2015年2月11日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79,000元,应于2015年11月18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17,000元。而被告仅于2014年3月21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651,000元,尚欠1,598,000元至诉讼提起日未支付。为此,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1,598,00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该诉讼已于2016年11月30日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合同价款1,598,000元并承担分段计算利息(本金1,302,000元,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本金217,000元,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本金79,000元,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诉状。被告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未提起诉讼,截至公告日,也未能支付欠款。

(十八)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2年起,原告与公司每年就铁路货物运输车辆取送等业务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担公司铁路运输货物车辆自柳北工业站至公司专用线卸车地点一段的铁路运输,进行取送、过衡作业,公司则向原告支付取送、过衡费。协议履行期间,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诉状中描述截至2017年1月11日,公司累计欠原告取送、过衡费4,768,920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取送、过衡费4,768,920元;

(2)判令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833,513.12元(从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之后以欠取送、过衡费4,768,9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欠款完毕时止);

(3)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东莞振华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融资额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融资额度,期限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8月4日。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被告一以其名下位于东莞麻涌镇麻一村的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对上述融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原告还和被告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被告二承诺对被告一的上述融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前述融资安排,2015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1月28日,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30%计算(即6.305%),逾期按贷款利率加收50%执行。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依约放款。

因该笔贷款已经到期,被告一未能偿还债务,其他被告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因此,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一于近日收到法院传票,该案计划于2017年7月3日开庭。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176,527.0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截至2017年2月23日,结欠的利息为2585868.64元);

(2)判令被告一以其名下位于东莞麻涌镇麻一村的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十)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兴华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长期向被告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应液氨。双方签订《液氨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被告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应液氨。合同履行后,被告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盖章确认截止2015年1月30日,尚欠公司货款7,665,259.05元。2015年5月,公司与被告李兴华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双方确认被告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公司6,200,000元,被告李兴华以其坐落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云林水岸82街83的房屋提供担保,并进行抵押登记。此后被告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有还款,但截至起诉日,尚欠公司货款6,062,626.45元。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6,062,626.45元;

(2)判令以被告李兴华抵押给公司的坐落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云林水岸82街83,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货款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

(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二十一)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期间,公司与被告签订《工业液氮供应销售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被告作为公司在广东火力发电厂及粤电集团脱硝工程的配套产品工业液氮的经销商,公司给予产品及安全技术操作支持,协议的有效期为五年。合同签订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却未能如约履行付款义务。经公司催收,被告于2013年6月4日向公司出具划款计划,承诺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每个季度还款100万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全部货款8,030,524.6元。但被告仍未能按划款计划兑现承诺,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公司货款7,688,014.80元。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7,688,014.80元;

(2)判令被告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公司损失795,18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此后按此标准另计至付清);

(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大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