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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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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7-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35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因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再次将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17日 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17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B股投资者应在股权登记日之前的第3个交易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召开及审议事项已经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八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议案5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邮件和传真方式登记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13日17:00,请在传真件左上角注明“股东登记”字样。邮件或传真登记发送后请电话确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1301证券部

传 真:010-68297016 邮 编:100036

2、现场登记时间:2017年4月13日上午9:00-11:00, 13:00-17:00

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1301证券部

电话:010-68297016 邮 编:100036

联系人:王青飞 杨秀权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八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八届八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2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360413

2. 投票简称:东旭投票

3. 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本次股东大会设总议案,对应的议案编码为100。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17年4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表决指示如下: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3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270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173,020,525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80.5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40,523,244.49元。

2015年11月26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5)第05007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已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基础上,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北京分行”)新增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新增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近日,公司、恒丰北京分行和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恒丰北京分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010 1001 0122 8142 20,截至2017年2月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5代TFT-LCD用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王洪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年12月31日解除。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

若至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3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22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104,928,457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49,999,994.5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08,073,597.53元。

2016年8月12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第105007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已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基础上,与控股子公司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东旭”)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华夏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福清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福州分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福建分行”)分别新增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共同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近日,公司及福州东旭、华夏北京分行、中行福清分行、中信福州分行、国开福建分行和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及福州东旭、华夏北京分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是甲方1的控股子公司,为其“建设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因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管需要,甲方2已在乙方经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5 5000 0006 47086,截至2017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肆亿元整(小写:4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设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王洪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乙方应当在发生该等情形后3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年12月31日解除。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

若至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四、公司及福州东旭光电、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是甲方1的控股子公司,为其“建设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因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管需要,甲方2已在乙方经办行福清宏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65 7336 3687,截至2017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小写:3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设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王洪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乙方应当在发生该等情形后3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年12月31日解除。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

若至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五、公司及福州东旭光电、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是甲方1的控股子公司,为其“建设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因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管需要,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 3010 1140 0251 935,截至2017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亿叁仟伍佰万元整(小写:535,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设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王洪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乙方应当在发生该等情形后3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年12月31日解除。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

若至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六、公司及福州东旭、国开福建分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是甲方1的控股子公司,为其“建设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因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管需要,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10 1560 0306 1076 0000,截至2017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亿元整(小写:5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设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自行承担募集资金运用产生的一切风险。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乙方有权依据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募集资金的支付手续,甲方2应对其提供的支付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资金用途的合规性负责。乙方仅根据甲方预留印鉴对付款凭证上的有权签字(章)及业务印章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核,对甲方支付指令所载签字及签章真实性、资金划拨所涉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承担责任。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拒绝执行甲方2的支付命令,并书面通知丙方。因乙方拒付形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支付指令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不清晰;

(2)支付指令中的指令签发人签字(章)、或支付指令签发业务章与预留印鉴表面不符;

(3)专户内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后余额不足等。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4、甲方授权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王洪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乙方应当在发生该等情形后5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与任何其他方在签订、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其他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对自身未作为当事人的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前提下,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因有权机构依法对专户的冻结、扣划等行为而导致的付款失败或募集资金损失,乙方免责;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及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而造成募集资金损失,乙方免责;有权机关对募集资金监管专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当日最迟乙方第二个工作日,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以便甲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甲方支付指令不符合本协议约定、专户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付款延迟或失败而产生的损失,乙方免责;

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各方均免责。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各方在本协议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经各方确定不可抗力影响时间,不计入本协议执行时间。本协议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作相应延长,但须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前述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期内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限制、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或任何其他社会、政治动荡造成的灾难。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年12月31日解除。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

若至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