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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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7-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7-038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也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八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及陈辉先生依法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1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共好会议室

3、 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5日(星期三)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议。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2,528,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962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2, 421,7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9205%;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6,620股,的0.0420%。

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1名,代表公司股份234,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2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2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0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6,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2,523,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99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9,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98%;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2,523,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99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9,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98%;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2,523,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99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9,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98%;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2,523,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99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9,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98%;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表决结果:同意172,523,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99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9,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98%;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519,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99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87%;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483,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97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4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9,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273%;反对4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回避表决167,958,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7.3514%;同意4,525,220股,占除回避表决外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0284%;弃权0股,占除回避表决外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44,400股,占除回避表决外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97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9,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273%;反对4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授权公司总经理部分对外投资权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479,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97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4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2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180%;反对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颖、吴智智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