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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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7-023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2973号),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8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36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1,193,2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806,8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308,806,800.00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6,432,690.00元共计人民币325,239,490.00元已于2016年12月23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954号《验资报告》。公司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清湖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公告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需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拟由子公司苏州英维克温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英维克”)分别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清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子公司苏州英维克温控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齐勇与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两家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2017年4月12日,相关专户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清湖支行

账户名称:苏州英维克温控技术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9280188000050916

专户余额:25,000,000.00元

用途:“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产业基地”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账户名称:苏州英维克温控技术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47168603097

专户余额:47,520,000.00元

用途:“精密温控节能设备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苏州英维克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其他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苏州英维克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华林证券,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华林证券报送。苏州英维克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林证券。苏州英维克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苏州英维克、开户银行、华林证券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4、华林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和苏州英维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苏州英维克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及苏州英维克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书茂、赵桂荣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苏州英维克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华林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华林证券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苏州英维克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7、苏州英维克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苏州英维克和开户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华林证券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苏州英维克或华林证券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若华林证券发现公司或苏州英维克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华林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华林证券提醒后而公司和苏州英维克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华林证券声誉的情况下,华林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华林证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公司、苏州英维克、开户银行、华林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林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苏州英维克、开户银行、华林证券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14、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华林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954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