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17-012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债券代码:135577 债券简称:16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征询,截至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在2017年 4月10日、4月11日、4月1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经营管理层核实,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于2017年4月17日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预计公司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0,647,340.71元,比上年同期减少56.1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主要是因为2016年度处置格力电器股票取得投资收益45,560,804.78元,较2015年度减少969,173,414.42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59,747,125.04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62%。公司2016年度无高送转。财务数据最终以年报披露为准。
2、今日,公司与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公司”)、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补充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房产”)与海投公司签订了《债权受让协议书》,上述协议确认了在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原控股股东)对公司、格力房产的债权转让给海投公司后,公司、格力房产与海投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
3、经公司自查和向公司控股股东海投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征询,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公司的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近期有媒体报道,称粤港澳大湾区已被列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公司注意到截至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具体政策措施尚未公布,该战略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第2点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17-013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债券代码:135577 债券简称:16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过去12个月,除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与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海投公司”)、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原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格力集团”)未发生交易,与其他关联人未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年4月12日,公司与海投公司、格力集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补充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房产”)与海投公司签订了《债权受让协议书》,上述协议确认在格力集团对公司及格力房产的债权转让给海投公司后,公司、格力房产与海投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海投公司持有公司847,339,780股股份,占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41.13%,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鲁君四先生亦兼任格力集团副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海投公司持有公司847,339,780股股份,占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41.13%,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关联方名称: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68
法定代表人:鲁君四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元
经营范围:国有股权投资、运营、管理;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资本运营;企业管理、策划、服务;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商务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政策性和策略性投资;市国资委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
股东: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海投公司总资产为22,617,924,780.96元,净资产为4,071,515,272.60元,2015年海投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41,863,174.26元,净利润1,361,280,885.37元。
2、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方名称: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路789号20栋
法定代表人:周乐伟
注册资本:8亿元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国有产权转让、租赁;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资本运营;企业管理、策划、服务;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商务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股东: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格力集团总资产为171,606,579,709.90元,净资产为53,288,770,324.52元,2015年格力集团实现营业收入98,808,468,623.69元,净利润12,657,195,310.80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委托贷款补充协议》约定,格力集团将其对公司的债权本金1.8亿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海投公司,并且海投公司同意将受让债权的还款期限全部延期一年,利率为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公司承担利息所产生的税费。
根据《债权受让协议书》约定,格力集团对格力房产享有的债权(本金合计28.2961亿元及利息)转让给海投公司后,海投公司对格力房产享有上述债权,并且海投公司同意将受让债权的还款期限全部延期一年,延期期间的利率为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34%(含税金及附加)。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涉及的债权债务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是否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委托贷款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格力集团将其对公司的债权本金1.8亿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海投公司,并且海投公司同意将受让债权的还款期限全部延期一年,利率为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公司承担利息所产生的税费。
《债权受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格力集团对格力房产享有的债权(本金合计28.2961亿元及利息)转让给海投公司后,海投公司对格力房产享有上述债权,并且海投公司同意将上述债权的还款期限全部延期一年,延期期间的利率为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34%(含税金及附加)。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委托贷款补充协议》和《债权受让协议书》确认了格力集团对公司、格力房产的债权转让给海投公司后,公司、格力房产与海投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六、该关联交易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年12月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17年度公司(含属下控股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表决同意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并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推进公司发展,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5、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推进公司发展,符合公司未来经营管理的需要。
4、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6年12月21日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公司(含属下控股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控股股东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上述审议的关联交易额度内。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