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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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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7-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17年4月14日起对旗下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份额

自2017年4月14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份额。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A类份额(现有份额),基金简称:财通收益增强债券A,基金代码:720003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二)本基金C类份额(拟新增加的份额),基金简称:财通收益增强债券C,基金代码:003204,本基金C类份额初始净值为人民币1.0000元。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1%,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的位数更改为4位,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是由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转型而来。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15年12月21日到期,根据《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届满转型的公告》,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自2015年12月25日转型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还包括将《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一并删除原基金合同中关于保本基金的内容,并将其调整为债券型基金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均随本次合同变更内容作相应变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请见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告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者可拨打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热线: 400-820-9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ctfund.com,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17年4月14日起对旗下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份额

自2017年4月14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份额。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A类份额(现有份额),基金简称:财通纯债债券A,基金代码:000497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1%,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其中1年为365日。

(二)本基金C类份额(拟新增加的份额),基金简称:财通纯债债券C,基金代码:003542,本基金C类份额初始净值为人民币1.0000元。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1%,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的位数更改为4位,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是由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来。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2016年1月18日,根据《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到期转型的提示公告》,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避免误导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还包括将《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成为《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一并删除原基金合同中关于分级运作期以及两级份额的内容,并将其调整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均随本次合同变更内容作相应变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请见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告的《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者可拨打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热线: 400-820-9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ctfund.com,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17年4月14日起对旗下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份额

自2017年4月14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份额。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A类份额(现有份额),基金简称: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A,基金代码:720002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1%,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二)本基金C类份额(拟新增加的份额),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C,基金代码:003205,本基金C类份额初始净值为人民币1.0000元。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1%,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的位数更改为4位,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均随本次合同变更内容作相应变更。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5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6、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7、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原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1、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1条的合同原文: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修改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2、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2条的合同原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3条的合同原文: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修改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4、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4条的合同原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将“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第2条的合同原文: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1、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合同原文: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将“一、召开事由”中“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5)点的合同原文: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3、将“一、召开事由”中“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3)点的合同原文: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

1、将“四、估值程序”中第1条的合同原文: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修改为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将“四、估值程序”中第2条的合同原文: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3、将“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中的合同原文: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修改为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4、将“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中第4条第(2)点的合同原文: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修改为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5、将“七、基金净值的确认”中的合同原文: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修改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后续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后续序号依次修改。

3、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合同原文: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

修改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第2、4条的合同原文: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将“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中的合同原文: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修改为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九)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1、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第(四)节的合同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七)临时报告”第16条的合同原文: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修改为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3、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七)临时报告”第17条的合同原文: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4、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七)临时报告”增加:

“26、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后续序号依次修改。

5、将“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合同原文: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在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财通多策略稳健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者可拨打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热线: 400-820-9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ctfund.com,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