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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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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0版)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中技集团

中技集团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母公司口径的财务报表已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第304403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304434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5)第07973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技集团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晓强

2017年4月13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 王贤安 孙哲

负责人: 沈宏山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富控传媒的营业执照

二、颜静刚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中技集团的营业执照

四、富控传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及其证券账户

五、富控传媒及中技集团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批准文件以及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进程情况说明

六、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文件(股份转让协议)

七、富控传媒、中技集团、颜静刚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承诺

八、富控传媒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交易情况说明

九、富控传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变化情况的说明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富控互动股票的自查报告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富控互动股票的说明

十二、富控传媒及颜静刚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十三、富控传媒及颜静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十四、富控传媒及颜静刚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十五、富控传媒及颜静刚关于最近五年无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承诺

十六、富控传媒及颜静刚关于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说明

十七、富控传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颜静刚之间的交易的说明

十八、富控传媒及颜静刚关于不存在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况说明

十九、富控传媒关于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说明

二十、富控传媒、中技集团及颜静刚是否拥有境内、外的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的说明

二十一、富控传媒、中技集团及颜静刚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二十二、富控传媒、中技集团及颜静刚是否持有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股份情况的说明

二十三、富控传媒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二十四、富控传媒审计报告

二十五、中技集团审计报告

二十六、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备至地点为:上市公司主要办公地址。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强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富控互动

股票代码:600634

信息披露义务人:颜静刚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股份变动性质:同一控制人之下的转让(减少)

签署日期:2017年4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颜静刚先生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为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与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颜静刚(无曾用名)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332623197812******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通讯方式:021-6592932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颜静刚先生所控制的上海晶茨持有宏达矿业120,869,664股股份,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23.42%。宏达矿业控股股东为上海晶茨,实际控制人为颜静刚先生。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系颜静刚先生与其控制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同一控制人下的股份转让。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出于对上市公司长远战略的考虑,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颜静刚先生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6,481,3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8.495%)转让给富控传媒。颜静刚先生系富控传媒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富控传媒的单一股东中技集团95%的股份,并担任中技集团执行董事。

二、未来12月内持股意向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同一控制人之下的股权变动,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仍控制公司32.95%的股份。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富控传媒将自前述协议签署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颜静刚先生将其持有的富控互动153,381,390股股票转让给富控传媒的事宜,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依据上述协议的约定继续实施同一控制人之下的股权转让行为。后续股权转让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鉴于颜静刚先生发起的华富基金-浦发银行-华富基金浦发成长1 号资产管理计划将于2017年4月21日到期,届时颜静刚拟将其通过资管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其实际控制的富控传媒承接。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颜静刚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富控传媒转让其持有的富控互动106,481,390股股份,占富控互动总股本的18.495%,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的转让。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颜静刚先生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富控互动189,701,590股股份,占富控互动股份总数的32.95%1。

本次权益变动后,颜静刚先生控制富控互动189,701,590股股份,占富控互动股本总额的32.95%2。

(1颜静刚先生直接持有185,206,390股,通过华富基金-浦发银行-华富基金浦发成长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4,495,200股。

2颜静刚先生直接持有78,725,000股,通过华富基金-浦发银行-华富基金浦发成长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4,495,200股,通过富控传媒控制106,481,390股。)

三、本次股权转让将导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未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前,富控互动的控股股东为颜静刚先生,其持有富控互动32.95%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富控传媒持有富控互动106,481,3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495%。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富控传媒。

本次转让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颜静刚先生;本次权益变动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的转让,因此,实际控制人仍为颜静刚先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2017年4月6日,颜静刚(“甲方”)与富控传媒(“乙方”)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份

1.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153,381,390股富控互动股份(占富控互动股份总数的26.641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分批次转让给乙方。

1.2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股份转让安排

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分批次转让给乙方,累计转让153,381,390股股份;分次转让的具体安排将在后续签订的正式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2.2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行为,应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即甲方将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证券账户名下。

2.3股份转让的对价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参考本协议签署日的收盘价,甲方将标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乙方的单价为21.2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3,263,955,979.20元(大写:叁拾贰亿陆仟叁佰玖拾伍万伍仟玖佰柒拾玖圆贰角整)。

(2)在分次转让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时,除非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或双方另行书面协商同意外,本协议确定的转让价格将不再变更。

三、付款及过户安排

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付款安排,以及甲方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证券账户名下的具体安排,将在正式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四、陈述与保证

4.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3)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保证对于各相应批次转让的股份:在转让时不会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不会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4)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4.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五、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甲方未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日的,甲方应按转让款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向乙方过户股票或未能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或出现部分股票不能过户的情况,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4由于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系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如出现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款的情形,为保障由甲方控制的乙方所持有富控互动股份的稳定性以及避免股权纠纷的产生,甲乙双方同意尽最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且甲方同意放弃针对标的股份所有权的一切诉权或追索权,甲方亦不会对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请求司法划转措施。

六、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的,使得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i)地震或台风等自然灾害,(ii)战争、暴乱或军事冲突,和(iii)法律变更。

6.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均无须为因该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引起的另一方的任何损失向另一方负责,该等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本协议下的违约。

6.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且如果可行,应于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另一方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并力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七、保密

7.1本协议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而使用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或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的信息;

(2)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另一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3)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4)从合法取得信息的第三方处合法占有的信息。

7.2双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除外)透露或传达。

7.3双方应促使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8.2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9.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9.2本协议系双方的框架性、原则性约定,分次转让时双方应当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基础,在正式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中予以进一步明确约定。

9.3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若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署,则无效且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4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利益。

9.5双方应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税费。”

(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一》

2017年4月13日,颜静刚(“甲方”)与富控传媒(“乙方”)共同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份

1.1甲方同意在第一批次将其持有的106,481,390股富控互动股份(占富控互动股份总数的18.495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1.2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股份转让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21.2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2,265,923,979.2元(大写:贰拾贰亿陆仟伍佰玖拾贰万叁仟玖佰柒拾玖圆贰角)。

三、付款及过户安排

3.1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证券账户名下。

3.2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

四、陈述与保证

4.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3)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4)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4.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五、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甲方未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日的,甲方应按转让款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向乙方过户股票或未能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或出现部分股票不能过户的情况,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4由于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系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如出现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款的情形,为保障由甲方控制的乙方所持有富控互动股份的稳定性以及避免股权纠纷的产生,甲乙双方同意尽最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且甲方同意放弃针对标的股份所有权的一切诉权或追索权,甲方亦不会对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请求司法划转措施。

六、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的,使得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i)地震或台风等自然灾害,(ii)战争、暴乱或军事冲突,和(iii)法律变更。

6.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均无须为因该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引起的另一方的任何损失向另一方负责,该等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本协议下的违约。

6.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且如果可行,应于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另一方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并力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七、保密

7.1本协议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而使用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或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的信息;

(2)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另一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3)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4)从合法取得信息的第三方处合法占有的信息。

7.2双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除外)透露或传达。

7.3双方应促使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8.2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9.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9.2本协议构成对《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补充约定,与《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9.3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若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署,则无效且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4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利益。

9.5双方应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税费。

9.6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每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过户手续,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排

根据颜静刚先生出具的承诺函,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至上述股份转让完成,该等通过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情形外,本次交易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票表决权的行使做出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颜静刚先生于2017年2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其控制的浙商睿众5号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富控互动股份6,825,00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交易的价格为17.50元/股。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颜静刚先生及其直系亲属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富控互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颜静刚

签字:

签署日期:2017年4月13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

(二)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三)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一;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