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第六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2017-026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第六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0日以当面送达、传真及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4月13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17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它专业服务,同时为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情况发表审计意见,聘期一年,费用为201.2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21.39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79.86万元。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业务及其他业务服务时,有权在行业费用标准内决定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专项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2017-027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以及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并且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充足的注册会计师资源,资信状况良好。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17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它专业服务,同时为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情况发表审计意见,聘期一年,费用为201.2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21.39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79.86万元。
该事项尚需提交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及相关资料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及相关资料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是我国第一批被授予A+H股企业审计资格,系美国PCAOB(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登记机构,业务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改制、企业重组、资本运作、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领域。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部设在中国北京,执业网络遍及全国,现有从业人员9000多名、注册会计师2500多名、合伙人360多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20多名,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2017-028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的召集人:第八届董事会。
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7年5月5日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5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5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6年5月4日15:00,投票结束时间为2017年5月5日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17年 4 月 28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7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35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提请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提请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提请审议经审计的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4、关于提请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5、关于提请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提请审议公司2017年度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提请审议公司2017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8、关于提请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9、关于提请审议公司201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提请审议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提请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关于提请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关于提请审议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监事的议案;
其他事项:听取《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第1项、第3至第9项、第11项、第12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项、第13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0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中,第7项、第8项议案需以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上述议案中,第11至第13项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股东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股东监事2人。投票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异议。
上述议案中,第9项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中粮集团及相关方需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中,第4项、第7至第13项议案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具体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2017年4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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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方法
1、股东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7年5月2日-5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
3、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35层。
4、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35层;
联系电话:0755-23999000、23999288、23999262;
传真:0755-23999009;
电子邮箱:cofco-property@cofco.com;
联系人:施彦妤、雷江帆;
5、参加会议的股东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的投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等规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投票流程请见本股东大会通知的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031。
2、投票简称:“中粮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议案11、议案12、议案13),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议案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 选举非独立董事(如议案11,应选人数为6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如议案12,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选举股东监事(如议案13,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在2 位监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5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5月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 委 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大会所有议案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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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第9项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中粮集团及相关方需回避表决。
2.请对每一表决事项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并在相应的栏中填写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三者只能选一项,多选则视为无效。
3.委托人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见表决。
4. 第11至第13项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股东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股东监事2人。投票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2017-029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中粮资本
及中英人寿前海代建项目
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品牌影响力,推进公司管理输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参与投标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代建单位及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单位。
深圳前海中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中粮发展”)于2016年8月取得了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桂湾片区4单元T201-009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人寿”)于2016年8月取得了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桂湾片区4单元T201-0090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海中粮发展、中英人寿分别于近期对上述地块的项目代建单位进行了公开招标。深圳公司对上述两个项目进行了投标。2017年4月13日,深圳公司分别收到前海中粮发展、中英人寿的《中标通知书》,中标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桂湾片区4单元T201-0091地块及T201-0090地块的项目代建工程。深圳公司后续将与招标人前海中粮发展、中英人寿(代建协议中的委托人)分别签订相关委托代建协议。
2、本次交易对方为深圳前海中粮发展有限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鉴于持有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股权的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前海中粮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法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专项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也无需经过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深圳前海中粮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中粮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于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DLX846J,成立时间为2016年09月28日,注册地深圳市,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蹇侠,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自有物业租赁;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前海中粮发展是由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28日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最终控制方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前海中粮发展与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法人。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前海中粮发展的总资产为1,827,089,758.34元,总负债为1,817,270,242.48元,净资产为9,819,515.86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180,484.14元。
(二)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一家于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30624Y,成立时间为2002年12月11日,注册地北京市,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楼12层、15层、24号楼27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4,59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邬小蕙,经营范围为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英杰华集团于2002年12月11日出资设立中英人寿,后经过股权转让,现中英人寿的股东为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英杰华集团,各持有中英人寿50%股权,其中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中英人寿2014-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4,759,720,516.3元、5,532,203,253.87元、6,849,060,327.08元,最近三年经营情况良好。
中英人寿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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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中粮资本前海项目
1、工程名称: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代建工程
2、项目概况:
(1)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桂湾片区4单元T201-0091地块;
(2)建设内容:主要建筑为一栋约200米高的写字楼,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7,000平方米,不计容面积约22,544平方米;
(3)项目规模:占地面积6,262.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89,544平方米。
3、总投资额:项目总投资暂定为人民币320,064万元(包括工程总投资和土地获得价款)。
(二)中英人寿前海项目
1、工程名称: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工程
2、项目概况:
(1)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桂湾片区4单元T201-0090地块;
(2)建设内容:主要建筑为一栋约180米高的写字楼,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2,000平方米,不计容面积约19,564平方米;
(3)项目规模:占地面积5,454.94平米,总建筑面积约84,864平米。
3、总投资额:项目总投资暂定为人民币276,900万元(包括工程总投资和土地获得价款)。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海中粮发展、中英人寿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单位。
深圳公司参照了行业惯例、相关代建成本和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投资总额1.5%-2.5%范围内确定本次代建服务费。在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招标控制价(7000万元)的范围内参与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代建单位的投标,在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招标控制价(6500万元)的范围内参与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根据中标通知书,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中标价为6,266万元,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中标价为5,708万元。
五、代建协议的主要内容
1、代建模式与双方主要权责
(1)本次项目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服务,自项目土地使用权办理开始直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及结算,整个期间内的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本次代建管理服务的工作范围。
(2)委托人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享有项目的投资收益,承担项目投资风险。
(3)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进行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前期报建工作、项目招标工作、工程建设阶段统筹管理工作。
(4)委托人授权许可代建人行使项目日常经营管理权,实现项目管理各项目标。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使项目日常经营管理权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5)根据代建人及/或专业工作单位的付款申请,委托人应按代建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总投资资金、代建服务费及其他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保证工程总投资资金、代建服务费的及时到位。
2、代建服务期限
本次项目代建服务期限从代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移交委托人、项目结算完成止。
3、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代建人收取项目代建服务费作为委托代建工作的报酬,代建服务费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其中,本次中粮资本前海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含税总价为6,266万元;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服务费含税总价为5,708万元。项目代建服务费的支付将根据项目总工期的长短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代建协议确定的支付节点进行支付。
此外,委托人分别提供写字楼100平方米供代建人项目部办公使用。该写字楼租赁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由委托人承担。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代建人实际工作量,由委托人、代建人另行协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4、代建协议的生效条件
代建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行生效。
六、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深圳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本次中标中粮资本及中英人寿前海代建项目,将有利于公司管理输出,为公司房地产项目工程建设代建业务的拓展奠定基础,增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中粮地产品牌影响力,进而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管理进度及会计准则逐步确认收入及利润。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年年初至今,公司与深圳前海中粮发展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公司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3,505,328元。
八、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中粮地产品牌影响力,推进公司管理输出,拓展公司房地产项目工程建设代建业务范围,进而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公司参与投标中粮资本前海项目及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单位。深圳公司参照了行业惯例、相关代建成本和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投资总额1.5%-2.5%范围内确定本次代建服务费。
1、对于深圳公司参与上述代建项目的投标行为以及代建服务费的确定,我们认为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自愿、诚信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审计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目录
1、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标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代建单位并在中标后签订相关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确认函;
3、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标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代建单位并在中标后签订相关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标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代建单位并在中标后签订相关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的专项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标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单位并在中标后签订相关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确认函;
6、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标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单位并在中标后签订相关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标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单位并在中标后签订相关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的专项意见;
8、《中标通知书》;
9、中粮资本前海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英人寿前海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特此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