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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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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7-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临2017-009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和2016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签订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并成立资管计划的公告》(临:2016-090)和《关于签订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并成立资管计划的补充公告》(临:2016-092)。现根据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托管人”)于2017年4月14日签订《兴证资管-兴业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αDX-2016128)》之补充协议2。

补充协议2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充约定追加资产相关信息及流程

根据《管理合同》第四条第五款“(五)委托资产的追加”中的条款约定,“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现根据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委托人在原委托资产总量55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含),通过本补充协议形式提出追加委托资产,本次追加具体信息和流程如下:

1、本次追加委托资产的总量为委托人持有的兴业证券(股票代码:601377)500万股。

2、委托人追加委托资产后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管理人发出《委托资产追加通知书》及追加资产所需要的所有材料。在本次追加的委托资产具备投资运作的条件后,管理人即向委托人、托管人以书面形式发送《追加委托资产运作通知书》。本次追加的委托资产于委托资产划转到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1178449)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运作。

二、修改税收条款

改动位置:《管理合同》第十六条第(四)款“(四)税收”

原条款为:

“(四)税收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现修改为: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委托人投资本计划应缴纳的税收由委托人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为免歧义,本合同各方特别约定,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就本计划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及其他应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该税费由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除本约定外,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的,相关方应自行缴纳);管理人在向委托人交付利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缴纳相应税费(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管理人亦有权以计划剩余财产直接缴纳;委托人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如剩余财产不足以缴纳的,管理人因此垫付相应税费等款项的,管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追索垫付的税费和孳息款项,委托人应按管理人通知向管理人指定账户返还垫付款。委托人已知悉并同意,计划资产承担上述税费可能导致资产变现损失或投资收益减损。 ”

公司将根据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