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2017-028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4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一楼五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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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修山城先生主持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合营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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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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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洁和罗超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熊洁律师和罗超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62证券简称:香江控股公告编号:临2017-029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214.4万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7年4月20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将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15年10月30日,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4、2015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确定以2015年11月1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2,20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5元/股。
5、2016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2016年10月28日,公司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366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6、2016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饶于华、霍伟锋、黄勇光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回购,由于公司2016年6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数量调整为270万股。
7、2017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31名激励对象2,204万股,因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授予数量调整为3,306万股。由于饶于华、霍伟锋及黄勇光三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尚未解锁的27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的为28名,授予的股票数量合计为3,036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的前提下,28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036万股的40%,即1,214.4万股限制性股票可解锁上市流通。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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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本次28名激励对象解锁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的40%。
饶于华、霍伟锋及黄勇光三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已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票27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28名激励对象解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总数为1214.4万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57%。
具体解锁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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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7年4月20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214.4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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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已完成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2,700,000股,详见2017年4月6日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公告》。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自2016年11月21日起,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首次限制性股票的40%;公司及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书面核查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